裁定不予執行駁回執行申請書
㈠ 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時間,是收到裁決書後多少天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仲裁裁決執行申請人的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向被申請人送達執行通知後,才能提出。在此之前,是不可能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的。
㈡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書申請由誰申請
被執行人。
㈢ 根據[和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不可申請不予執行,那根據[調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申請不予執行
仲裁調解書不能申復請制不予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適用仲裁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或者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調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書還是屬於根據和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的范疇,仍然不予支持。
㈣ 三類不能申請再審的裁定
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不能申請再審的特殊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4)裁定不予執行駁回執行申請書擴展閱讀:
申請再審的材料和再審申請書的需要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可以是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條再審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裁判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再審申請書應當明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並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㈤ 仲裁申請人裁決書做出後,對申請人不利,能做為申請人申請不予執行嗎
不明白你的意思。
裁決書對申請人不利,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回訴訟,答請求支持原告(申請人)的訴訟主張。
若申請人並未因對裁決不服而提起訴訟,則裁決書生效,糾紛解決或權利義務,都將按照裁決書裁決執行。
㈥ 對先予執行申請復議,駁回用裁定書還是通知書
對先予執行申請復議,駁回用裁定書。不受理用通知書。
㈦ 法院執行裁定書中裁定結果 1准予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 2民事調解書終結執行 是不是案子已經完事了
是的,執行案件結束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專定終結執行:屬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㈧ 法院不予先予執行應該適用什麼文書
裁定書來。准予先於執行和源不同意先予執行,都是下裁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
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
的執行。
希望以上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㈨ 求助!!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法院受理後可多久出判決書呢
《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執行異議的審查期限,當前查到地方法院有直接規定的只廣東一省。執行異議審查屬於執行程序當中的一部分,按理說無需再行支付律師費。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在執行清案過程中及時處理執行異議、復議的通知
粵高法〔2009〕5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
目前,各級法院正在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在清案中,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復議,這些異議和復議如果得不到及時處理,將會影響案件的執行,影響清案工作效率。為確保我省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順利進行,建立清理積案中快速處理執行異議、復議的「綠色通道」,提高清案效率。現就如何及時審查執行異議和執行復議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清理執行積案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執行異議和執行復議,各級法院應指定專人辦理,優先審查、優先立案、優先辦理,保證立案、審查和審批渠道暢通,處理及時。
二、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執行異議,執行法院應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3日內辦理立案手續;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的,亦應於3日內移交執行部門審查;對於不屬於執行異議的,應於3日內通知不予受理。
三、執行異議是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的,屬執行程序方面的問題,執行法院可以進行書面審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請求聽證,執行法院可以組織聽證。需要進行聽證的執行異議,應於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裁定;不需要進行聽證的,則應於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
四、異議人請求聽證後又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的,執行法院可取消聽證,裁定按異議人撤回異議處理;對方當事人不到庭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進行。
五、上級法院在收到復議申請後,應於當日立案並通知執行法院於5日內報送復議所需案卷材料。執行法院收到復議申請的,應於5日內將復議申請及所需案卷材料報送上級法院。
六、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復議申請,需要進行聽證的,上級法院應於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不需要進行聽證的,則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
七、對審查執行異議和執行復議所作出的有關法律文書,應盡可能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除執行異議涉及其實體權利外,不適用公告送達程序。
八、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異議和申請復議的,除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外,異議和復議期間不停止案件的執行。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本院執行局。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