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請撤銷法院駁回怎麼處理
㈠ 勞動仲裁結果被駁回了,申請人能不能再次申請勞動仲裁駁回理由:勞動關系未解除。
二審依然駁回。法律依據就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因為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是前置專程序屬,即必須先仲裁,對裁決不服,才能起訴。未經勞動仲裁處理的爭議,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未經仲裁的某項仲裁請求,應當區分情況,對於不可分的仲裁請求,可以在起訴後追加,可分的仲裁請求,應當依法另行申請仲裁。
經濟補償與拖欠工資是兩個分類,具有可分性,可以單獨提出。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㈡ 申請的勞動仲裁被駁回了我還能在申請嗎
這個裁決合法。
一、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二倍工資
根據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兩年未訂立勞動合同,自用工滿一年起,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范疇,仲裁委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滿一個月之次日即2015年3月9日起2016年2月28日止,向勞動者支付未簽合同二倍工資11個月。
該問題當事人應當主張的是未簽合同二倍工資,而非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但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對於二倍工資仲裁時效起算,因為二倍工資中增加一倍的工資屬於懲罰性賠償的部分,不屬於勞動報酬,沒有仲裁時效自2016年3月1日起算,或者自2015年3月9日起分別計算(各地規定不同),當事人離職之後再行主張二倍工資已經超過時效也會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
上高級法民一庭調研指導【2010】34號
一、關於雙倍工資的幾個問題
1、 關於雙倍工資的性質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從該條規定的立法本意分析,雙倍工資的性質並非完全是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所獲得的一種勞動報酬,其超出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承擔的法定責任。
2、關於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我們認為,鑒於雙倍工資的上述性質,雙倍工資中屬於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2至第4款的規定,而對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以外屬於法定責任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即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四、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該如何理解?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所稱的「二倍工資」中加付的一倍工資並不屬於勞動報酬,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從用人單位與其補訂勞動合同之日或者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
二、支付五險一金補償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五險,根據《勞動法》第100條以及相關規定,勞動者應當向勞動監察投訴,要求求補繳;一些省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受理仲裁請求,但可以主張補繳,不能主張補償給個人。
對於用人單位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由住房公積金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法》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國務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關於提成工資
當事人提成工資是因為沒有證據證明不能得到支持,如果缺乏相應的證據支持,包括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的證明,提起民事訴訟也可能不能得到支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四、關於經濟補償
如當事人所述,當事人並非是以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書面告知或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是以個人能力不足辭職。在很多省市,對與此種情況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現仲裁委給予支持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袒護了當事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川高法民一〔2016〕1號
26.勞動者以其他理由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無法證明勞動者的離職原因,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8.勞動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㈢ 撤銷勞動仲裁申請被駁回後應該去基層法院還是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書上有規定的履行期,都有寫明生效幾日內履行,期滿不履行的可以去申請強回制答執行。申請是在公司所在地基層法院,不是執行局,申請執行一樣要立案。生效之後不能上訴。執行能否拿到錢要看公司是否有財產,有財產一般一個月就能解決。不需要提供注冊資金的線索,現在注冊資金不一定是實繳的,法院會查公司賬戶的,這些您不用擔心,先去申請執行了。需要申請書,雙方主體資料,生效裁決書。
㈣ 中級人民法院裁決駁回公司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書之後,執行法官說還能上訴
這是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一審就生效了,沒有上訴權。建議找執行法官反映,並要求盡快劃款。
㈤ 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公司的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書之後勞動者應如何拿到薪酬
沒搞懂你說的是什麼意思。你是不是說你先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了,勞動仲裁審理版此權案時,一裁終局了,然後被申請人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要求撤銷勞動爭議仲裁的一裁終局的裁決書?如果是這樣,經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你的仲裁裁決書就生效了,可以到法院的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㈥ 勞動仲裁不公,中院申請撤銷又被駁回,我該怎麼辦
您是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個人還是公司?裁決書生效了嗎
㈦ 勞動仲裁後,公司上訴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已經立案,還會被駁回申請嗎
一般情況下,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後會對案件進行審理。如果不符回合撤銷的情形,則可以答裁定駁回申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㈧ 勞動仲裁不公申請撤銷又被駁回該怎麼辦
如果你是 勞動者覺得不公 就去法院上訴 上訴再上訴
但是你要注意 法律是講證內據的 你沒有容足夠的證據 那就只能接受法律的不公
沒有辦法的 建議你咨詢律師 如何收集證據 做好准備吧
如果你是用人單位 我想跟你說 草你嘛的 有什麼不公的 就改駁回撤銷申請
老實給錢吧 別折騰了 積點德 黑心錢賺的還不夠多嗎
㈨ 和原來的公司進行了勞動仲裁,我占利。原公司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勞動仲裁結果被駁回(終審裁定)
問:和原來的公司進行了勞動仲裁,我占利。原公司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版撤銷勞動仲裁結果權被駁回(終審裁定)。請問原公司還可以進行申訴不?我接下來怎麼辦,怎麼樣去要回勞動仲裁結果的錢財?我能申請強制執行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到法院申請,需要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具體可以到法院執行庭執行,或者可以委託律師協助辦理。你應當向法院申請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對你與被告之間的糾紛作出的判決是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對其採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你需注意的是必須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屆滿後1年內提出申請。
㈩ 勞動仲裁裁決後,勞動者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向中院申請撤銷被駁回,用人單位可以向基層法院起訴嗎
在此情況下,受理撤裁申請的中院應當作出裁定中止審理撤裁案件,待基層法院作出裁決後,視其結果而決定是繼續審理還是裁定終結撤裁程序。其理由在於:中院受理的撤裁申請案件,其訴訟標的為生效的仲裁裁決,若此終局裁決失去法律效力,仍對其進行審理不僅實無必要,也浪費訴訟資源,徒增當事人的訴累,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而在基層法院作出具體的判決或裁定前,終局裁決的法律效力只是處於暫不生效的狀態,其最終效力如何,需待基層法院的作出的判決或裁定而定。因此,在基層法院受理了勞動者的起訴後,若勞動者申請撤回起訴且經法院裁定準許,或勞動者起訴時已超過時效而被法院裁定駁回,則終局裁決恢復法律效力,撤裁申請案件的訴訟標的被確定化,中院恢復審理申請撤裁案件。若勞動者在法定期間內起訴且堅持訴訟的,基層法院則應對此勞動爭議案件作出實體判決,終局裁決失去法律效力,永不生效。至此,中院受理的申請撤裁案件的訴訟標的已不存在,繼續審理已無必要,故應作出裁定終結撤裁程序。因此,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撤裁,中院受理後應裁定中止審理撤裁申請案件。終局裁決若因基層法院作出實體判決而失效,中院則作出裁定終結撤裁申請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終結訴訟程序的情況列明中並不含有此種情況,但其終結訴訟的法理依據是一致的)。若終局裁決因基層法院裁定準許勞動者撤回起訴或裁定駁回勞動者的起訴而恢復效力,中院則應恢復審理撤裁申請案件。所以,能理解你的擔心和顧慮,但是,沒必要這么著急在基層法院作出反訴的行為,等基層法院判決後,對於基層法庭判決不服的,還是可以向中院提出訴訟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