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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中原告主體不適格

發布時間: 2021-01-03 21:00:00

㈠ 原告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後補充證據有原告資質,是否可以再次起訴

補充: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就同一法律事實再次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法律依據是: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所以如果起訴的內容一成不變的話,法院是不會受理的。當然,還是那句話,如果新的內容又符合條件的話,法院應當受理。

㈡ 主體不適格 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實務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理由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在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後,才能對該案進行實體上的審理。被告是否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屬於法院實體審理的范疇,法院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及評判合議等環節後,在審理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被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作出判斷,因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睢縣鳳城預制構件公司的起訴。理由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有明確的被告」,是指被告明確,被告應當是適格的被告,當審查發現被告主體不適格,也是程序上的問題,應從程序上裁定駁回,因此,被告林某主體不適格,原告無訴權,起訴不合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㈢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駁回起訴抄的情形:襲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㈣ 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後能從新起訴嗎

起訴的前提是原、被告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但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往往會出現被告主體不適格,即原告告錯對象的情況。對於這類案件應如何處理,現行民事訴訟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統一。通常有三種情形:1、動員原告撤訴,之後再另行起訴;2、法院直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3、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於第一種情形,筆者認為,撤訴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法院不能主動干預。法院如採取這一方法,一是違背了當事人撤訴自願的原則;二是與法院民事審判的「兩便」 原則(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便於法院進行審理)不相符合;三是不利於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當被告主體不適格時,不能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原告可以申請變更被告,就一定要讓原告撤訴。因為法律不可能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各種情況都作出規定,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只有根據立法本意來處理。
對於第二種情形,筆者認為,民事裁定是法院對有關訴訟程序問題所作的判定。原告起訴、被告應訴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形式,而訴權又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之分。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屬於程序問題,應用裁定;對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屬於實體問題,應用判決。被告不適格並不是不符合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法定條件,其中之一是「有明確的被告」,而不是「正確的被告」。被告不適格是對象不正確,而不是不明確。所以,原告起訴時其他條件符合而被告不適格,不能認為其不符合起訴條件,不能以此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筆者贊同第三種情形,即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通過審查,原告符合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則可認定原告已具備行使程序意義上訴權的條件,接下來,便是通過審理,查明其是否具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一般應圍繞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爭議,義務人是否已履行義務等方面進行調查。如果查明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或其權益並未受到侵害,或民事法律關系並未發生爭議,則可認定原告並無實體意義上的訴權。雖然具備行使程序意義上訴權的條件,但其在實體上必然要承擔敗訴的責任,應以判決的形式對原告實體上的請求作出判定,即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但筆者另認為,即使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為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避免被告不必要的損失,體現司法為民和訴訟經濟原則,可由法院主動依職權釋明,勸導原告更換被告或動員原告申請撤訴。如原告堅持不同意更換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按相關實體法或按證據不足進行認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㈤ 如果法院認為原告主體不適格 怎麼辦

如果法院認為原告主體不適格,沒有立案的,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會裁定駁回起訴。
對於原告來講,如果主體不適格,應當變更主體後,再向法院起訴。

㈥ 原告主體不適格 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直接駁回起訴

㈦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駁來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源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㈧ 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是否可以申請追加原告

原告主體不適格,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原告本身沒有起訴權專,法院即便依據實體法作出屬判斷,也應從程序上作出處理。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民事訴訟立法對被訴主體是否適格未作受理條件規定,即對被告應訴應該具備什麼條件等資格審查,沒有訴訟法依據,目前只能從原告是否明確表示被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角度對原告的請求作出實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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