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軟體設計 » 不服法院駁回執行申請的救濟

不服法院駁回執行申請的救濟

發布時間: 2021-01-03 22:33:01

① 對市中級法院執行裁定不服向省高院申請復議被駁回後是否應當向最高法院申訴

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該條文中明確規定了對執行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而沒有規定對復議結果不服之後可以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因此該復議結果屬於終局性結果。
司法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② 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申請復議後還有其他救濟途徑嗎

你要是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話就沒有其它的途徑了。要是案外人的話,如果異議和原判決無關的話可以自收到裁定後15日內向法院起訴;如果是有關的話就申請再審吧。

③ 對執行裁定不服,提起異議後被駁回並被告知如不服可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具體的來法律依據分別是現行民源事訴訟法第225條和227條之規定:
第225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直接郵寄給上級法院就是了。

④ 申請人不服對執行異議的裁定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⑤ 我對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復議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我不服,現在該怎麼辦

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申訴。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時,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處理的訴訟請求。

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對於非訴訟上的申訴,如果屬於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范圍的問題。

可用調解和仲裁方法解決的,依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託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對於其他問題的申訴,律師只能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見,卻不能接受委託而擔任代理人。

(5)不服法院駁回執行申請的救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

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⑥ 債權人對一審法院的執行分配不服提出異議被駁回後,向二審法院申請復議,但被二審法院又駁回了。該咋辦

我院在受理一起一復審經濟制糾紛案件中,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裁定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被告不服裁定上訴後,在二審法院的裁定送達之前,原、被告私下協商和解,原告遂向我院申請撤訴。對是否同意原告撤訴,產生了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是向我院起訴的,也可向我院申請撤訴,這是原告的權利,我院應同意其撤訴;另一種意見認為:既然被告不服本院裁定向上級法院上訴,案件已移送至上級法院,且上級法院已裁定移送他院管轄(裁定尚未送達),原告再向我院申請撤訴,我院無權同意其撤訴。請問哪種意見正確?我們認為,來信中的兩種意見都欠妥。被告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有關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後,該案即進入二審程序。在二審程序終結前,原審原告與被告之間就有關實體問題達成和解協議,原告欲申請撤訴。此時,不能由原告直接向一審法院申請撤訴,因為這時案件正在二審過程中,一審法院無權處理。應由上訴人(原審被告)向二審法院申請撤訴。二審法院可以同意按當事人的申請,直接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這樣做更為方便。

⑦ 申請執行人對裁定被駁回不服怎麼辦

堅持上訴

⑧ 民事案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請強制執行去一審法院還是法院二審,

去基層法院申請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有明確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至於如何申請,其實非常簡單:寫一個強制執行申請書,然後附上一審、二審的判決書,還有你的身份證直接去基層法院執行局(不是鎮法庭哦)申請執行就可以了。

(8)不服法院駁回執行申請的救濟擴展閱讀:

關於強制執行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