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死亡裁定駁回
① 民事案件中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審查期間是否中止執行
民事案件中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審查期間不中止執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並且理由成立的, 裁定中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案外人異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五十六條 執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執行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② 原告主體不適格且死亡可以裁定終結訴訟嗎
法院受理後發現原告不適格的,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死亡的也不能將不合格轉化為合格。一是可以裁定駁回起訴;二是在申理中出現原告死亡的,可以裁定終止訴訟或中止訴訟。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後,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現原告沒有起訴權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
民事訴訟終止,指民事訴訟開始後,作為訴訟主體的一方當事人死亡,或者根據法定的其他原因結束訴訟程序。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予以中止:1.作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2.作為原告的自然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第一百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第一百四十條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③ 為什麼我的一審判決書上寫"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我還能上訴嗎
不能上訴,但是可以申請再審。
《民訴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被告死亡裁定駁回擴展閱讀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④ 借款人死了怎麼辦
1、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內問題的解釋容(二)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間存在婚姻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2、遺產中償還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麼死者生前的債務應由其他繼承人負責償還。因此,可以要求死者的繼承人及家庭成員在繼承的財產范圍內清償死者債務。
⑤ 向法院申請人口死亡要錢嗎
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判決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和民事法律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也規定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必須具備的條件:(1)公民離開其住所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杳無音信,不知生死。(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超過了法定期間。該法定期間有三種情況:一是在一般情況下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滿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沒有時間限制(如:在中美撞機事件中,我飛行員墜機,經全力搜救仍沒有結果,此時為了能向其頒發英雄勛章,公安機關就要先履行這個程序)。;三是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滿4後。
宣告死亡的程序為:(1)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資格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和順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④與被申請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人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終結審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應發生與公民自然死亡同樣的法律後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喪失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終止;其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系歸於變更或者消滅;其婚姻關系自然解除,其個人合法財產作為遺產按繼承程序處理。
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則和有關的司法解釋,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銷的,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1、有民事行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後,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要恢復夫妻關系,需辦理復婚手續。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還,應給予補償。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如果原物已經不存在,則應給予適當補償。
5、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關於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系。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在公民下落不明又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下,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過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如果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法院應當只宣告失蹤;但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宣告死亡。
⑥ 男子勒死「情人」辯稱玩性窒息游戲,如何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待這件事
山東淄博市檢察院指控馮冠軍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向淄博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死者王香的父母和兒子以賠償經濟損失為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該院認為,馮冠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院同時還確認了他的另外3個罪名,認為他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並罰,他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本應嚴懲,但鑒於該案系婚外感情糾紛引發,他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案件有所區別,且他的親屬已代為賠償王香親屬的損失,對他適用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並限制減刑。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馮冠軍死緩,對他限制減刑,追繳他的盜竊贓款,返還王香家人。
遞交抗訴申請望判死刑立即執行
一審宣判後,淄博檢方沒有抗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香的父母和兒子不服,以“要求改判被告人馮冠軍死刑,立即執行”為由,向山東省高院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時,王香家人的訴訟代理人稱,刑事方面,馮冠軍預謀殺人,經過周密計劃和准備後,哄騙被害人王香喝下老鼠葯,又殘忍將她勒死,其殺人手段殘忍無道,犯罪情節惡劣令人發指,後果極其嚴重,殺人之後又竊取王香巨額財物,企圖攜款外逃,應當判處他死刑,立即執行;民事方面,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馮冠軍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1.8萬余元。
馮冠軍的辯護人提出,馮冠軍對“黑貓王”老鼠葯的去向和王香臟器中檢出滅鼠葯氟乙酸根離子成分無法作出解釋,案件事實不清,馮冠軍在做性窒息游戲時過失致王香死亡,一審判決量刑不當。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馮冠軍編造和王香玩性窒息游戲失手致她死亡的謊言,並拒不交代他哄騙王香喝下摻有滅鼠葯的紅酒的犯罪過程,只能說明他認罪態度不好,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山東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他們正在等待回復。
⑦ 請求裁定共有權死亡賠償金範本怎麼寫
上訴請求可以表述為: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並依法判准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
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方式,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在這些方面,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徵主要是,不予受理適用於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對案件立案受理之後。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⑧ 呼格案是怎麼回事,簡單的說一下
1996年4月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煙廠發生一起強奸殺人案,警方認定18歲的呼格吉勒圖是兇手,僅61天後,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於5天後執行。
2005年,轟動一時的內蒙古系列強奸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當年這起「4·9」殺人案。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再審不進行公開審理。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對再審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2014年12月30日,內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支付李三仁、尚愛雲國家賠償金共計2059621.40元。
2015年1月,中共新華社黨組決定,對在推動呼格吉勒圖案重審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新華社內蒙古分社記者湯計予以表彰,記個人一等功。
2015年1月23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證實: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雲夫婦向內蒙古檢察院遞交對辦案人員控告舉報書。
(8)被告死亡裁定駁回擴展閱讀:
2015年1月5日,「趙志紅系列案件」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歷經三天,2月9日,呼市中院公開宣判「趙志紅系列案件」。
據一審審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兩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犯罪共計21起。其中,故意殺人致10人死亡,強奸婦女、幼女共13名,搶劫財物價值31400元,盜竊財物價值3500餘元。
同時,趙志紅被認定為「呼格吉勒圖案」真凶。這起發生於1996年4月9日的案件,在當年即已宣布「破案」。報案者、18歲的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62天後,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最終,一審法院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3000元,判決趙志紅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768元。宣判後,被告人趙志紅在上訴期內書面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認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節,應從輕處罰。
此前一審法院在宣判時曾表示,趙志紅歸案後主動供述部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與公安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屬同種罪行,屬於坦白情節,不構成自首和立功。
趙志紅雖具有坦白情節,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