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公益訴訟
⑴ 環境保護法第58條的公益訴訟包括行政訴訟嗎
環境保護法第58條規定公益訴訟的目的,從本質上看,就是打開了行政訴訟的方便之門,對社會組織依法監督奠定了法律基礎,能有利地促進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上積極作為,防止其懶政怠政有十分重要意義。同時,為了防止出現濫訴,第58條規定了公益訴訟啟動的門檻
一、《環境保護法》第58條:
1、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2、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二、試水行政公益訴訟,貴州金沙檢察院告環保局不作為。
2014年10月20日,貴州省金沙縣環保局因「怠於處罰逾期不繳納排污費的企業」被金沙縣檢察院告上了法庭。這起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以行政機關為被告的公益訴訟案受到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資料來源:檢察日報,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5-03/01/content_179823.htm
⑵ 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是什麼意思
1、立法上的確立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我國法律第一
次明確環境公益訴訟的地位,從此法院受理環境公益訴訟有了立法依據。
不管如何,環保是大事,沒人告也要查。
⑶ 經濟法上的公益訴訟問題的經典案例有哪些
經濟公益訴訟的含義:
指被訴行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會性的經濟公益,一般並不直接損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單純私人利益直接受損害的情形下,只需訴諸傳統的訴訟手段即可處理,個人作為自身利益的最大維護者,理應且非常自覺地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經典案例:
1.2001年7月,因為在購買的電話號碼簿上查不到有關電話,丘建東狀告電話號簿公司,結果被法院駁回上訴。2004丘建東狀告廈門航空公司,要求返還機場建設費五十元,撤銷機場建設費,後來基於同樣的理由被判敗訴。
對於上述結果,絕不能過分苛責法院。因為公益訴訟通常會涉及到某些政府部門濫用權力侵犯公眾利益,或者壟斷企業將不公平的條款強加於消費者。受理、審判和裁決這樣的案件不僅需要勇氣,還要通過司法活動進行法律創新,對重大的制度性安排作出判斷,所以,除了法官個人的勇氣外,還需要高超的能力和嫻熟的司法技術,以及制度和環境的支持。
其次,原告勝訴成果不能有效轉化,公益訴訟的判決效果不彰。在當代中國的公益訴訟案件中,人們不難看到這樣的現象:雖然第一位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勝訴了,但當其他有著同樣遭遇的人們繼起捍衛個人權益時,卻不得不從頭開始提起訴訟,以個人之力去對抗強勢部門所製造的社會不公。
造成公益訴訟處於困境的現實原因固然很多,但主要原因是中國公益訴訟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者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原告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這些條款的通常理解是,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權益爭議,才能以原告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保護其合法權益,而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司法實踐中,也是按照上述理解開展審判活動的。
⑷ 為什麼我的案子開庭到結案已經超過六個月了還沒收到裁判文書
可以申請刪除。但能不能刪除就由法院審查後再處理。
如果您的情況符合不應當公示的情形時,您可以以書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屬於應當公示的判決,您可以申請法院將您的身份信息、住址刪除。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經審查存在《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列明情形的,應當及時撤回。
《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4)駁回公益訴訟擴展閱讀
《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復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范圍,並通過政務網站、電子觸摸屏、訴訟指南等多種方式,向公眾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條 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時,應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對於少數民族姓名,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
(三)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姓名的中文譯文,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個英文字母,刪除其他內容。
對不同姓名隱名處理後發生重復的,通過在姓名後增加阿拉伯數字進行區分。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條第一款刪除信息影響對裁判文書正確理解的,用符號「×」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保留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辯護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的以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保留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保留姓名、執業證號和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名稱;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其他人員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
第十二條 辦案法官認為裁判文書具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項不宜在互聯網公布情形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主管副院長審定。
⑸ 如何定義行政不作為 行政公益訴訟
一、 行政不作為的概念
行政不作為與不履行法定職責有一定的聯系,但兩者不是一個概念,行政不作為所包含的范圍遠大於不履行法定職責。(1)行政義務的外延遠大於法定義務的外延,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2)不履行法定職責既包括行政主體程序上的不作為,也包括實體處理上的不作為。程序上的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申請保護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法定職責不予理睬或拖延履行;實體上的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明示拒絕的行為,以及行政主體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行政相對人需要立即獲得救助的情形後,不實施救助義務或借故拖延實施救助義務的行為。而行政不作為則不包含行政主體明示拒絕的行為,因為明示拒絕體現在行政程序上,行政主體已經履行了受理、審查、答復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它表現出來的是積極的作為狀態,並且行政不作為的法律後果與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明示拒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是不同的,行政不作為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做出行政行為,所以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會產生任何影響,而只是維持了現有狀態,明示拒絕行為由於行政主體做出了拒絕的答復,所以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不利的影響,它從實體上否定了行政相對人從事某一特定職業、生產某種產品、注冊開辦某一企業的資格,所以明示拒絕行為應當屬於行政作為行為。
綜上所述,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積極作為的行政義務,並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但卻在程序上超過法定期間或合理期間消極的有所不為的行政違法行為。它包括以下幾層含義:1、不作為行為主體是指在該行政不作為中,應該為一定行為而沒有行為的主體。2、行政不作為的不作為行為主體必須是對行政作為義務的不履行。3、行政不作為的不作為行為主體在一定范圍內有合法的職責許可權。5、行政不作為必須是應為,也可能為的情況下之不為。6、行政不作為是實質不為的違法行為。是否屬於實質不為的違法行為應以一定的法律義務為評價標准,即基於社會生活中具體的法律關系而產生的一定要求。這種法律義務如果是要求行為主體應為,而行為主體竟不為,則構成行政不作為。
二、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
行政不作為的成立必須具備相應的構成要件:
1、行政不作為的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成為行政主體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其一必須享有行政權力;其二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其三必須能夠承擔由於實施行政活動而產生的責任;其四行政主體必須是組織,個人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具有作為的行政義務。行政不作為義務應符合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與行政主體的行政職責相關的行政為義務,而非其他性質的作為義務。其二,必須是在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有明確、具體規定的作為義務而非道義上的要求。
3、行政主體有履行行政義務的可能性。雖然行政主體負有行政義務,但是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導致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由於非主觀的原因而不能及時履行行政義務,便不能認定為行政不作為。只有在行政主體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而由於故意或過失沒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間作為的,才能構成行政不作為。
4、行政主體在客觀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不履行行政義務的事實。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行政主體在接到相對人的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需要獲得保護的情形後,根本沒有啟動行政程序,屬於完全的行政不作為。另一種形式是行政主體雖然啟動了行政程序,但在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沒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屬於不完全的行政不作為,也可以說拖延履行義務。行政主體為一定行為的時間,少部分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包括《行政復議法》在內的大多數法律法規未作出規定。雖然《行政復議法》沒有對行政作為的合理期限或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但是相關司法解釋作了規定。由於法律並未規定行政不作為案件必經復議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不作為不服的,是先復議還是直接起訴,任由當事人選擇。為了使復議機關與人民法院認定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標准一致,修訂或解釋行政復議法時,有必要與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相協調,規定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以60日為原則,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為補充,以情況緊急的不受限制為例外。
三、 行政不作為的特徵
1、違法性。違法性是行政不作為的本質特徵。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履行其行政義務,所以,行政主體一旦被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為,就意味著這種行政不作為必然違法,從理論上講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為,合法的行政行為必然不構成行政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在本質上是對其應該保護的法益的一種放棄,必然會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因此,行政不作為只能是一種違法行為。
2、消極性。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對其職權職責的放棄,客觀上表現為怠於履行職責的消極性。行政不作為的消極性在主觀上表現為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職權的放棄,在客觀上表現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擔的行政義務。
3、程序性。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啟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只要行政主體啟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體的行為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積極作為行為,不構成行政不作為。
4、非強制性。行政作為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相對人若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又不自動履行,行政主體可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行政不作為本身不具有明確設定義務或剝奪權利的內容,相對人沒有履行義務的約束,不存在強制執行的效力。
四、行政不作為的遏制及救濟
盡管行政不作為表面上表現為行政主體無動於衷式的沉默狀態,但這種狀態並不能逃避和豁免其應承擔的法定責任。為了規制行政不作為,宜從建構和完善責任行政機制、建構和完善司法審查機制這兩方面著手,建構遏制和懲治行政不作為的剛性屏障。其一,建構剛性的責任行政機制。其二,建構和完善剛性的司法審查機制。在建構和完善剛性的司法審查機制的過程中,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採取一定的改進措施:1、著力完善行政立法,抑制部門利益傾向。2、修改行政訴訟法,放寬原告資格。設定原告資格的實質是對起訴進行限制。從世界發展趨勢來看,原告資格這方面的限制是越來越寬松,有些國家已經把起訴人是否與被訴行為有利害關系排除在原告資格的條件之外。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現狀,應適當放寬原告資格,將諸如公益訴訟等關系大多數利益的訴訟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3、修改《國家賠償法》有關條款,將現行國家賠償范圍從僅就違法行使職權侵權賠償擴大為除了原來已有的賠償范圍外,還包括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以保證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得到切實有效的司法救濟。
建立行政不作為的救濟方式,使受到損害的權益得以法律補救是現代行政法治的要求。目前有行政救濟和訴訟救濟兩種救濟方式:
(一)、行政救濟方式:1、依申請行為的不作為,申請人對不作為行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出行政賠償等。2、依職權行為的不作為,由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二)、訴訟救濟:
1、確認違法判決。人民法院作出確認判決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不宜作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只能判決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對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判令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情形是行政主體履行作為義務的時機尚不成熟,但未明確告知相對人,相對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判決行政主體不予答復的行為違法,並責令行政主體告知相對人暫不履行的理由。
2、責令履行判決。行政主體沒有履行其作為的義務且該義務還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應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救濟方式。從救濟的目的來看,責令履行判決是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法律補救,只有責令行政主體全面履行其程序上和實體上的義務才能達到這一目的。
3、賠償損失判決。一種情形是認定行政主體不作為違法並給相對人造成損失,應判決賠償損失。另一種情形是對於不能責令行政主體履行的但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不作為,也應判決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行政不作為是相對於行政作為的一種行政行為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講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上的另一種腐敗。對於行政不作為的研究還需長期的過程。
⑹ 律師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當然是可以的,現在不是有很多律師興起了公益訴訟的運動嗎,但是自己一定要是權益受到損害的人,不能打與自己毫無關聯的訴訟!
⑺ 已經被上傳至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信息可以申請刪除嗎案件已經於半年前結案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經審查存在《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列明情形的,應當及時撤回。
《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7)駁回公益訴訟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
⑻ 全國第一例支持對森林的生態價值進行補償的環境公益訴訟判決出自哪個省
福建省南平市生態破壞案。這是我國新《環保法》生效後的第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它的審理、判決和執行具有代表性。
南平中院在其官方微博上發布消息稱:(2015年10月29日上午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認為,四名被告謝某、倪某、鄭某、李某行為具有共同過錯,構成共同侵權。據此,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四被告:
1、五個月內清除礦山工棚、機械設備、石料和棄石,恢復被破壞的28.33畝林地功能,在該林地上補種林木並撫育管護三年;
2、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內恢復林地植被,則共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10.19萬元;共同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127萬元,用於原地生態修復或異地公共生態修復;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綠家園支出的評估費、律師費、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16.5萬余元。
2015年12月18日,全國第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南平生態破壞案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華網:http://www.fj.xinhuanet.com/news/2015-12/21/c_1117522317.htm)
⑼ 誰能提供一下有關於(行政公益訴訟)的國內外的著作。
論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
周義發 周沭君
前 言
在當代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有些帶有行政公益訴訟性質的案件,法院在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中,常常有這樣的表述:該案不屬於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或者該案的原告並非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相對人。由於在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框架內還沒有明確關於公民能夠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因此,法院作出的裁定是無可厚非的。
相對於一般意義上的行政訴訟,即私益訴訟,行政訴訟的原告若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依法則不可以起訴,這是防止濫訴原則的必然結果。可是,如果有些主體侵犯了公共利益,公然違反普通法律或憲法時,在有關國家機關既不追究責任又不接受投訴,或雖接受投訴而不作處理時,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為保障和「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執法水平,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完善訴訟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中國共產黨「十六大」報告),可否允許公民以原告的名義,以危及或損害社會公益的行政主體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法院如何接受和支持公民以訴訟的方式來維護公共利益?中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理論根據,現實依據是什麼?有哪些因素障礙中國建立這種訴訟制度,如何根據中國的社會需求、文化傳統、實際國情推進我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等等,都引起了作者的興趣。
本文主要利用實證研究、個案分析、文本分析、邏輯推導、比較等綜合性的研究方法,從不同角度對公民行政公益訴訟進行比較系統的探討:包括公民行政公益訴訟應得到司法救濟;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其特徵;我國應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理由;我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的路徑選擇;我國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及其結論。
第一章 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其特徵
為了闡明行政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具特徵,有必要對公共利益作進一番探討,為討論的進行鋪就一個平台。
第一節 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或叫「公益」(Public Welfare)是有關社會公眾的福祉和利益 ,或指屬於社會的,公有公用的利益 。它既區別於社會成員個體的利益,也不是社會個體成員利益的簡單加總,而是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的綜合體。
在我國現行的各種法律法規中,涉及到的相關概念除「公共利益」外,還有「社會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整體利益」等類似概念,表達基本相同的含義。例如,有關公共利益的規定如《憲法》第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對土地實行徵用的條件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處罰法》規定其立法目的之一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而《專利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對專利權實行強制許可,等等;有關社會利益的規定如《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與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它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有關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也同樣規定了訂立合同應遵循「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此外,《票據法》、《證券法》等也均對社會公共利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立法法》第四條用「國家整體利益」來表達這一概念,該條規定「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⑽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必須符合版以下條件:依法在權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10)駁回公益訴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