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判罰法院可以駁回嗎
⑴ 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駁回申請鑒定的申請,要求具體指出適用的法律條款
按實際情況,現行法律規定,並沒有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版鑒定的申請的情權形。另外,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⑵ 刑事案件遞交法院可以被駁回幾次
第一、這個問題是錯誤的,刑事案件達到法院審理的程度,不存在駁回,法院只會根據檢察院提交的相關證據,結合庭審過程中,公訴人與辯護人的辯論情況,判斷 認定犯罪嫌疑人罪名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 就會被宣判無罪,而釋放。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 經過公安偵查階段後,公安向檢察機關提交案卷,檢察機關審核,認為證據不足,將案卷退給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連嫌疑都夠不上,就會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犯罪嫌疑人會被釋放。
⑶ 法院把民事訴訟交到公安局,法院可以駁回起訴嗎
先刑事後民事,要看具體案情,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就是在那個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存在刑事犯罪行為,可將案件移交公安局偵查後移交檢察院。
⑷ 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的刑事案件還可以申訴嗎到哪裡申訴
由最高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可以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回決、裁定的執答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屬於終審裁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⑸ 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駁回檢察院的訴訟
公訴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不會有「駁回檢察院的訴訟」的情況。法院可能的處理結果有延期審理、判決有罪、判決無罪、准許檢察院撤回抗訴。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1日通過 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修正同日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六十二條【判決】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一百六十五條【延期審理】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八十五條【抗訴案件移送】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1998〕23號 1998年9月2日發布 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七條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 合議庭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並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判處何種刑罰;有無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等,並依法作出判決。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判: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事實部分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並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於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 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判。
⑹ 法院能否駁回交警的交通事故監定書
可以,因為法院有權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以其所獲得的證據重新認定交通事故的原因及責任劃分。
⑺ 基層法院是否有權撤銷或駁回仲裁裁決法律依據
基層法院無權撤銷或駁回仲裁裁決。只有中級法院才有權撤銷或駁回仲裁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⑻ 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能不能駁回起訴
立案後,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作出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中止審理。
因為你這案件還沒開庭,法院有權裁定駁回起訴。
先刑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