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復審合同模板
你好,對於考量商標共存同意書的效力有兩種觀點:
1、商標權是民事權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是否存在沖突主要是私權性質的民事糾紛,應當允許當事人自由處分相關權益。如果當事人達成了商標共存協議,應當認定其效力,准予申請商標注冊
2、商標權雖然是私權,但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不同來源,如果認可商標共存協議的效力,會導致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商標在市場上共存,從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不應當認可商標共存協議的效力。
可以說,這兩種觀點各有道理。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未對商標共存協議的效力做出明確規定,商評委也曾對駁回復審案件中的共存協議問題進行過認真研究,並認為:《商標法》第三十條的立法目的有二:
第一,保護在先注冊或者初步審定商標,避免商標權利沖突;
第二,保護消費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出現在市場上,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
商標權為私權,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之間是否存在沖突主要是私權糾紛,應當由當事人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在駁回復審案件中,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達成共存協議,已經消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沖突。而且,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簽訂共存協議,表明雙方在實際使用商標時不會相互「搭車」,並且可以推定其具有相互區分的善意。因此,對當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完全不予考慮,不盡合理。但是,保護消費者利益是《商標法》第三十條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故在決定是否允許共存時還應考慮雙方商標整體上是否能夠為消費者區分,共存是否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② 商標被駁回來了怎麼辦
商標被駁回後可以做如下處理:
如果駁回的原因是因為數據盲區,存在一模一樣或者極為近似的在先權利。那麼建議放棄,另外項名稱申報。
如果駁回理由不夠充分,根據《商標法》第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如果駁回理由是商標組成的其中一個部分,建議去掉那個部分重新提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