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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可以駁回重審

發布時間: 2021-01-06 00:10:03

㈠ 二審法院,為何駁回重審把自己不去判決。

二審法院之所以不改判,而是發回重審,是因為案件涉及程序性的問題,必須由一審法院重新判決,不然的話,直接改判會使部分當事人只能行使一審的訴訟權利,與訴訟法的二審終審的原則相違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五條 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二)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第三百二十六條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第三百二十七條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㈡ 二審開庭後還有可能發回重審嗎

二審開庭審理案件後可以發回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專法院對上訴屬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㈢ 二審為何要發回重審

二審發回重審的原因是: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發回重審的情形有: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並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3)二審可以駁回重審擴展閱讀:

《審判監督解釋》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范圍內或在抗訴支持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審理再審案件。」

按照這一規定,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審理范圍限於申請人的再審請求;因抗訴再審的案件,審理范圍限於檢察機關支持申請人的部分請求。

《民事訴訟法》對此作了調整,抗訴案件不再限於檢察機關支持的范圍,而且還要求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再審請求也一並審理和裁判。

㈣ 法院二審以後還能駁回重審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五條 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二)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第三百二十六條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第三百二十七條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㈤ 二審和發回重審的區別

1、程序發生的主體和原因不同

重審是指二審法院發現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銷原判決的裁定後,指令其他下級法院,或者指令原審法院另行組織合議庭,進行重新審理。

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發生的主體只能具有審判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第二審程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即第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2、審理法院不同

重審的決定權屬於二審法院;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3、裁判的效力不同

重審的決定權屬於二審法院,只要二審法院決定重審,下級法院必須重審。

按一審程序裁判的再審案件,在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按第二審程序所作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不準再行上訴的終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均應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5)二審可以駁回重審擴展閱讀

審理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㈥ 第二審發回重審的算不算終審

發回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

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內經過對一審上訴案容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

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審理。

㈦ 二審發回人民法院重審想上訴該判的幾率大嗎

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原、被告(民事訴訟),上訴後二審法院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重審後還是不服想上訴,問這種情況下的改判機會大不大的問題。
這是具體的個案問題,不可以用機率來作準確的判斷。法律既然有上訴程序就是為更加的客觀公正地解決公平公正的糾紛,理論上肯定是有機會改判的,案例也很多。但你問的問題要根據具體個案的事實、適用法律、判決結果等具體情況作全面研究才可分析判斷。
發回重審的上訴案被撤銷後,原一審法院必須重新組成合議庭,重新開庭審理,原來一審合議庭的法官不得再參加該案的合議庭。一切審判過程全部按一審程序進行。
如果你問的問題是刑事案件被告上訴發回重審,重審(也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後不服再上訴,也是要根據具體案件中破告被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是否足夠,結果是否「罪刑」相適應(正確)。改判機會也是有的。
無論民事或刑事訴訟,發回重審案件的原因是由民訴法、刑訴法的相關條款規定的。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在審理過程中存在程序上的違法行動,法律規定了一審審理、判決過程中,如果存在這樣的問題,二審法院就要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而不可以直接改判。
你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去判斷......。

㈧ 二審如果發回重審就意味著可以改判嗎

發回重審只意味著有改判的可能,並不是一定會改判,需要根據發回重審的情形由法院重新審理。

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並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8)二審可以駁回重審擴展閱讀

案件:

被告人周某謊稱自己有辦理廢水處理工程建設以及環評批文的能力,與被害人文某簽訂《環保工程承包合同》,並先行向文某收取35萬元,但僅花費了2萬元辦理了臨時排污許可證,未有其它履行合同行為。

後周某將一份偽造的《深圳市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復》交給被害人文某,並再以購買設備和施工為由,繼續收取文某45萬元。

此後,周某亦未履行合同,而是將所得大部分款項進行個人消費,並斷絕與文某聯系,隨後逃匿。後公安機關將周某抓獲歸案。

周某合同詐騙案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1年,二審被發回重審判決無罪,寶安區檢察院認為重審判決有錯誤,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近日,深圳中院對寶安區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周某合同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無罪判決,改判周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㈨ 再審.二審可決定駁回起訴嗎

二審、再審是可以駁回起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別情況處理:

(1)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具有本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9)二審可以駁回重審擴展閱讀:

駁回起訴主要適用於下列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㈩ 如果不服二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怎麼辦

這是經常被有錢復有權人利用的法制律漏洞。我的情況也大體如此。所不同的是,被告在一起交通肇事中就有多次明顯故意違法野蠻駕駛行為,被告提供的已經經過偽造的證據就已經部分證明了自己有違法野蠻駕駛行為,而且被告要求賠償損失的證據也是偽造的;根據被告的上述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被告應該有兩次治安拘留的處罰並且承擔這起交通肇事的全部責任;這是我上訴的主要訴求。但二審法院僅就被告要求索賠的證據不足為由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而且還暗示一審法院要對被告的車衣損失是否屬於這起交通肇事所造成的損失進行鑒定;這無形中又增加了案件當事人的訴累; 從一、二審法院的裁判明顯偏袒於被告這個情況看,法院可能會讓我承擔這筆鑒定費用。
遇到上述這些情況我應該怎麼辦???請賜教!!!
司法腐敗是對社會危害最大的腐敗;現在看來,司法腐敗的問題並沒有因司法責任制的改革深入有所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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