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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權力駁回起訴嗎

發布時間: 2021-01-06 07:10:05

1. 法院能依職權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起訴嗎

受理後發現沒管轄權應該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不應該駁回起訴。
如果對法院駁回起訴內不服,可以上訴
《民容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 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有什麼不同

1、不予受抄理有四種情襲況:一是不屬於法院主管范圍的;二是雖屬於人民法院主管,但不屬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或者不屬本院管轄的;三是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又不能補正的;四是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對不予受理的起訴,是當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訴權,或者不能行使、未依法行使其程序的訴權,或者是受訴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因此,裁定不予受理。但是,當事人並未喪失其實體上的訴訟,所以,不予受理的裁定允許上訴。

駁回起訴是當事人起訴被人民法院受理後,經審理,確認當事人無權起訴的,即裁定駁回起訴。所謂當事人無權起訴,是指當事人沒有程序上的訴權,或者沒有實體上的請求權,本不應起訴而提起了訴訟,經法院查明後,以裁定駁回起訴,該裁定也允許上訴。

2、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的不同特徵是不予受理適用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對案件立案受理後。

3、在案件受理費方面,駁回起訴與不予受理也不相同。駁回起訴的案件受理費由起訴的當事人負擔;不予受理則不收訴訟費。

3. 再審.二審可決定駁回起訴嗎

二審、再審是可以駁回起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別情況處理:

(1)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具有本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3)法院有權力駁回起訴嗎擴展閱讀:

駁回起訴主要適用於下列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4. 法院有權力駁回起訴嗎及可以要求退起訴費嗎

法院有權利根據事實駁回起訴。

5. 法院有權力駁回起訴嗎及可以要求退起訴費嗎

起訴被駁回起訴費需要退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八條下版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權: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6. 法院為何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版律規定享有權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
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
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
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7. 一審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檢查機關是否有權提出抗訴

從理論上分析當然可以,但是樓主說的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屬於及其罕見的情形。
駁回起訴的裁定主要適用於民訴程序中,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不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注意它與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請求的區分)
在刑訴中它主要適用於刑事自訴案件中。刑訴188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包括:屬於刑事自訴范圍;屬於本院管轄的;系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2)證據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刑事自訴人享有上訴權和申訴權。
對於公訴案件,最高法解釋只是規定了兩種不予受理的情形,沒有駁回起訴的相關規定。(法院沒有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這塊屬於法律的空白。但是我們依據刑事訴訟理論可知,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於法院在立案後認為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當然享有抗訴的權利。因為審查起訴的權力主要在檢察院而不是法院。刑訴規定了檢察院對於不起訴的決定權,分為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這正是為了避免將所有裁量權都交給法院而導致法院權力過分膨脹。法院作為司法保障的最後屏障一旦被突破,後果不堪設想。
而且我要強調一句,檢察機關的抗訴權內包含被害人的申訴權。即對於法院生效或未生效的駁回起訴的裁定。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權在法定期間內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在審查理由後認為合理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是否受理,並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抗訴。
個人之見,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8. 向法院的誰申請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
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
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
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9. 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行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內意見中的相容關規定是可以再進行起訴的。但是我們還是要注意一些相關的問題。

「法律依據:《意見》第142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這里有一個點要說明,如果你不能接受一審法院的「駁回起訴裁定」,是可以就該裁定上訴。

「法律依據:《意見》第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法律在現階段雖然需要改進的地方還很多,廣大公民是有申述權力的,只要我們走好法律程序。

10. 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誰能告訴我一下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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