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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訴訟時效駁回的依據

發布時間: 2021-01-06 11:41:35

A. 民訴超過訴訟時效法院能否駁回訴訟請求

不會駁回訴訟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是要理由的,如果證據確鑿,怎麼駁回?一般不會受理,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保護了,法院受理干什麼?受理案件,駁回訴訟請求,何必多此一舉?

B. 既然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為何可以在審查階段以超過訴訟時效駁回訴請

1、法院無權主動審查訴訟時效是法律的明確規定。我可以很明確的告訴你版法院無權在審查階段以超過時效權駁回。
2、實踐中很多法院都會這么做。法律規定立案法院只能做形式審查,實踐中很多法院都做實質性審查。這是當下的一個現狀。
3、針對這種情況,你刻向他們庭長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前提是讓法院出具駁回的文書並說明理由)。

C. 超仲裁時效,不超訴訟時效,法院能駁回訴訟請求么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內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容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糾紛應當先申請勞動仲裁,是必經程序。如果超過仲裁時效,起訴到法院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提出駁回訴訟請求申請,法院應當同意。
如果回答幫助到您!請採納!

D. 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會怎麼判,是直接裁定駁回起訴

只要對方當事人不提及訴訟時效問題,法院不主動說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專用訴屬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08〕11號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 在民法中,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不矛盾,這兩段話的意思是,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視為接受法院管轄,法院不得主動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但如果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應當依據訴訟時效規定進行審查和裁判

F. 急!受理後發現已過訴訟時效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的效力就是指訴訟時效屆滿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第138條的規定,這種法律後果表現在:
1、訴訟時效屬於消滅時效。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消滅了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即權利人喪失了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
2、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權利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後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屆滿。當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後查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3、訴訟時效屆滿並不消滅實體權利,這就是說,訴訟時效屆滿,導致權利人的勝訴權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但是,權利人基於民事法律關系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自願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民法通則第138條)。而且基於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在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體權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滅的,則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所以,應該是駁回訴訟請求,而非駁回起訴。

G. 訴訟時效過了已經起訴被駁回了怎麼辦

宅基地不是財產,所以不能是遺產。雖然你們有點合法權益,不過人家都蓋了五間房了,說明你們早就應該發現自己合法權益被侵害了。過了這么多年當然過訴訟時效了。

H. 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是否能夠裁定駁回起訴

案件超過訴訟時效,屬於實體問題,只能駁回訴訟請求,不能駁回起訴,因為駁回起訴,是程序問題。

I. 超過訴訟時效 是駁回起訴還是訴訟請求

駁回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10條、第126條均有關於「訴訟請求」的規定,訴訟請求是回指原告(或反訴原告)向答被告(或反訴被告)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向原、被告所提出的實體上的要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就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審理認為當事人的實體請求無事實根據或法律依據或超過訴訟時效,而以判決形式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它所解決的是實體上的問題,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即勝訴權)的一種否認評價,它適用的條件就是原告的起訴必須符合法定的受理條件,且原告不具備實體上的請求權(即勝訴權),它與裁定駁回起訴不同,後者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可見,適用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還是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關鍵在於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立案後,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就應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原告的起訴符合受理條件,只是原告不具備實體上的訴權,就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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