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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案駁回上海從深刻那

發布時間: 2021-01-06 15:10:44

① 林森浩的人物事件

2013年4月16日,上海復旦大學2010級碩士研究生黃洋同學因急性肝損傷經搶救無效去世。警方通報在學生的飲水機殘留水中檢測出有毒化合物——N-二甲基亞硝胺,2013年4月16日上午,上海警方證實,中毒研究生同寢室的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已被刑事拘留。
林森浩與黃洋均為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分屬不同的醫學專業。
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復旦大學某宿舍樓421室。一年後,黃洋調入該寢室。之後,林因瑣事對黃不滿,逐漸懷恨在心。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學宿舍聽黃洋和其他同學調侃說愚人節即到,想做節目整人。
2013年3月31日中午,復旦大學2010級碩士研究生林森浩將其做實驗後剩餘並存放在實驗室內的劇毒化合物帶至寢室,注入飲水機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與林森浩同寢室的黃洋起床後接水喝,飲用後便出現干嘔現象,最後因身體不適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接復旦大學保衛處對黃洋中毒事件報案,上海警方接報後立即組織專案組開展偵查。經現場勘查和調查走訪,鎖定黃洋同寢室同學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當晚依法對林某實施刑事傳喚。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黃洋經搶救無效,於當天下午3點23分在上海某某醫院去世。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復旦大學「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6年1月8日,「復旦投毒案」的辯護律師 斯偉江、唐志堅從上海市法院方面收到執行死刑前林森浩寫給律師的信。落款時間顯示,寫信日期為2015年12月9日。
給律師寫信:中國的法治道路會越走越寬
在這封手寫的信中,林森浩寫道:非常感謝你們在我案子上的幫助,以及對我生活上的幫助。好人會有好報的,請你們堅信!案子到這個地步,木已成舟,無法挽回,請你們一定釋懷,要保護自己,不要做出不利於自己職業、生活的舉動,那毫無意義!切記切記!
林森浩還在信中表示,中國的法治道路會越走越寬的,還需要你們(律師)發光發熱,祝福你們!
後面的落款為「學生:林森浩」。 嫌疑人行為異常
2013年3-4月,據查嫌疑人林森浩似乎壓力較大,表現出對現實的擔憂和煩惱,博士考試都沒參加。還曾在微博中表示與導師出現不愉快,做好了回家鄉工作的打算。
2013年4月8日,被刑拘前發的微博表示,有時挺痛恨醫生這個行業,因為「面對那些急切想從這里解決困惑的病人,幫忙總不能幫到底」。
嫌疑人故作鎮定
黃洋以「急性肝損傷」被送往中山醫院後,正在此見習的嫌疑人林森浩親自為黃洋做B超檢查,還告訴黃洋:沒有什麼事。其後還親自帶著水果前去看望過。
黃洋的父親在兒子入院後,從重慶趕到上海,當晚與嫌疑人同住一寢室,未發現任何異常。黃爸爸去黃洋寢室拿東西,嫌疑人林森浩還熟練地指給他,哪些是黃洋的東西。還有一次,嫌疑人林森浩騎自行車碰見黃爸爸,特意下車詢問黃洋有沒有好轉。
「我一直到昨天,才曉得投毒的是那個我見過的林同學。」黃爸爸說,「我們根本沒有想到是他做的,我到現在也沒想通是為什麼?」黃洋換過好幾次寢室,2012年才和嫌疑人一起住進了現在這間寢室。
嫌疑人露出尾巴
2013年4月9日,黃洋的一位師兄孫某收到了一個陌生人發來的簡訊,提醒注意一種化學葯物。孫某馬上將情況告訴了黃洋的導師,查詢了校內的醫學論文資料,發現該葯物的小白鼠實驗症狀與黃洋此前症狀十分相似,相關實驗論文的作者正是林森浩。
嫌疑人毒物來源
對於使黃洋中毒的毒物N-二甲基亞硝胺的來源,據查是從醫院影像中心的實驗室中獲取,這種葯品就是實驗室用來做小鼠模型試驗的,嫌疑人是這方面的半個專家,嫌疑人之前曾做過用小白鼠試用這種葯的試驗,寫過相關的七篇論文。
案發後,警方曾帶嫌疑人到實驗室指認現場。而此前實驗室的內部會議曾通報,這種葯物在半年前和幾天前都被發現少了分量。「雖然實驗室規定葯物不能帶出去,但如果想帶也不是那麼困難的事。」
犯罪動機和目的
法院判決書認定,嫌疑人是因瑣事而採用投毒方法故意殺人。嫌疑人投毒,心理是有憤怒和不滿的。這與嫌疑人嫉妒、自卑、敏感、脆弱的性格缺陷和處理人際關系及情緒調節能力低有關。具有這些不良因素的人在生活中容易遭遇挫折,而挫折往往使他產生憤怒、怨恨、敵視等消極情緒體驗,並長時間難以排除,當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如果受到一點哪怕很小的事情的刺激,就會情緒發作,導致行為失控而作案,傷害被害人。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森浩為泄憤採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殺人,致被害人黃洋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系醫學專業的研究生,又曾參與用二甲基亞硝胺進行有關的動物實驗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物品,仍故意將明顯超過致死量的該毒物投入飲水機中,致使黃洋飲用後中毒。在黃洋就醫期間,被告人又故意隱瞞黃洋的病因,最終導致黃洋中毒死亡。
法院宣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涉事雙方父母都淚灑庭審現場。被告人父親表示會上訴。
一審判決後,由復旦大學177名學生聯合簽名的《關於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請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等人民法院,隨之一起的還有另外一份《聲明書》。建議給被告人一條生路,讓他洗心革面,並在將來照顧受害人黃洋的父母。 2014年12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再審復旦投毒案。 庭審持續13小時,到晚上11時30分左右二審結束。法官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等人民法院對「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時,公訴方認為,事實清楚,定罪准確,希望法庭能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該案訴訟代理人代表表示,希望維持一審判決 。
上海市高等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死刑判決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 林森浩觸犯了什麼法律,會受到什麼處罰

你好,

2013年4月,復旦大學醫學院研究生黃洋遭他人投毒後死亡,犯罪嫌疑人為其室友林森浩。專
2014年2月,上屬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林森浩因瑣事而採用投毒方法故意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法院認為,林森浩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罪行,尚不足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林森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高院對「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最後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林森浩的死刑判決將依法報請最高法院核准。

③ 林森浩事件給我們的啟示

生命對於每個人來說,只有一次。沒有了生命,也就沒有了一切。

在生活中,我們應該不厭其煩地給孩子們講述這個道理——哪怕是一隻爬行的螞蟻,哪怕是一朵盛開的鮮花,我們(不管是自己還是別人)都無權剝奪他們的生命。

林森浩的辯護律師斯偉江說,林所反映出的「性格太直、情智太低、處世不成熟」等等,歸於一句話就是「缺乏人文滋養」,當時那個26歲的年輕人讀過的人文書籍僅僅只有《紅樓夢》、《圍城》和《論語》三本。

教育,需要人文精神的滋養。作為家長,第一步就是言傳身教,只要你每天回家放下手機、游戲,陪著孩子一起閱讀一兩個小時,長期堅持,就能讓孩子保持閱讀的習慣。孩子在長期形成的閱讀習慣中,可以內化為氣質修養,豐盈心靈,潤澤生命。

(3)林森浩案駁回上海從深刻那擴展閱讀

林森浩是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也是復旦大學學生投毒案的投毒者。

2013年3月31日中午,林森浩將其做實驗後剩餘並存放在實驗室內的劇毒化合物帶至寢室,注入飲水機槽。

4月1日早上,黃洋起床後接水喝,飲用後便出現干嘔現象,最後因身體不適入院,並於16日下午經搶救無效去世。

同年4月19日,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林森浩。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林森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林森浩提出上訴。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2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罪犯林森浩執行死刑。

④ 復旦大學,投毒案,林森浩是怎樣判決的

你好!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死刑立即執行判決。

⑤ 復旦投毒案的林森浩執行死行了嗎

早已執行
林森浩,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在中回山醫院見習期間,牽答涉復旦大學醫學院研究生黃洋被投毒死亡案。2013年4月16日,警方初步認定同寢室的林森浩存在重大作案嫌疑,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林森浩死刑。2014年12月8日此案二審開庭。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5年12月9日,最高法已下發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書。11日,林森浩被依法執行死刑,終年29歲。

⑥ 上海復旦大學抬毒案林森浩,死刑復核改判沒有

復旦林森浩投毒終審判死:所有請求均被駁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⑦ 復旦大學醫學院學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是哪裡人的最新相關信息

林森浩,在來中山醫院見習期自間,牽涉復旦大學醫學院研究生黃洋被投毒死亡案。2013年4月16日,警方初步認定同寢室的林森浩存在重大作案嫌疑,被刑事拘留。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罪成立,被判處死刑。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於2015年12月11日被執行死刑。

⑧ 復旦大學投毒案二審什麼時候判決

2015年1月8日,備受關注的「林森浩投毒案」在上海高院二審宣判,法院最後裁決駁回上訴回,維持原判答,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林森浩的死刑判決將依法報請最高法院核准。
案由:2013年4月,復旦大學醫學院研究生黃洋遭他人投毒後死亡,該案件發生於復旦大學楓林校區中,犯罪嫌疑人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 投毒葯品為劇毒化學品N-二甲基亞硝胺。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林森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⑨ 復旦大學投毒案 林森浩 還能活著出監獄嗎

不可能出來了今抄日上午,上海高院襲對「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據人民日報官方微博消息,法院最後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林森浩的死刑判決將依法報請最高法院核准。

⑩ 林森浩投毒案為什麼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黃洋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什麼為什麼上海高院沒有採信「黃洋系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的「證據」?為什麼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請您閱讀下文: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35條本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月8日上午10:36分,隨著法槌清脆的敲擊聲,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里,審判長宣讀了林森浩投毒案的二審裁決:本院認為,上訴人林森浩,為泄憤採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大。林森浩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原判認定林森浩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林森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以採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應予支持。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5條,本裁定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審判決回應了庭審三大爭議焦點——
焦點一:涉案毒物的認定
控方:二甲基亞硝胺
辯方:認定二甲基亞硝胺證據不足
二審開庭時,辯護人認為,認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亞硝胺,證據不足,並申請調取相關案件的質譜圖。
二審法院認定:涉案的二甲基亞硝胺是天津化學試劑研究所員工按照科研手冊製造的,其含量大於99.9%。多名證人證言證明,呂某2011購買了上述二甲基亞硝胺,並與林森浩使用該二甲基亞硝胺做實驗。2013年3月,林森浩從實驗室取走上述二甲基亞硝胺並投入寢室的飲水機。證人孫希才等人的證詞證實,因為懷疑黃洋系中毒,由相關人員在2013年的4月4日和4月7日將黃洋喝過的水、使用過的杯子、血液、尿液等物證,送去進行檢測。
上海市司法鑒定所鑒定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書顯示,在所送的飲用水中檢測出二甲基亞硝胺成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的情況說明以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的物證報告均能證實,送檢的飲用水桶、封裝袋等都能檢查出二甲基亞硝胺成分。林森浩也供述稱,將取回的二甲基亞硝胺都倒入到飲水機中。綜上,現有的證據足以證實林森浩將與他人做實驗後剩餘的二甲基亞硝胺投入到飲水機中的事實。因此,辯護人關於認定毒物系二甲基亞硝胺證據不足的意見不能成立。
對辯護人申請調取相關檢驗報告、毒物質譜圖意見不予支持。
焦點二:黃洋的死亡原因?
控方:黃洋符合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辯方:黃洋系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二審開庭期間,林森浩的辯護人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胡志強出庭,胡當庭就其與庄洪勝共同作出的北京雲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作出說明,認為黃洋系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胡志強在庭審中表示,黃洋的病例中有過四次乙肝病毒血清液檢查。4月3日第一次檢查中,e抗體和核心抗體是陰性;4月6日、8日、12日的後三次檢查中,三個抗體全部變為陽性。「唯一的解釋就是黃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若N—二甲基亞硝胺中毒就不會出現黃洋表現出的乙肝病毒抗體陽性現象。」胡志強還指出,這種爆發性乙型肝炎是在有乙肝病毒大量侵入、人體疲勞、飲酒等不利因素的誘發下,造成的免疫復合物反應。
經法庭核查,北京雲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的一般經營范圍系經濟貿易咨詢、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公共關系服務教育咨詢、市場調查技術咨詢(未取得行政許可的項目除外),注冊資金人民幣5萬元。胡志強與庄洪勝卻同為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鑒定人員。
當法庭詢問胡志強「為什麼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不出具相關意見書」時,胡回答「沒有人委託,我沒有辦法取到第一手的資料」。當訴訟代理人詢問胡「與北京雲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有什麼關系」時,胡回答「我們(其與庄兩人)是他們聘請的法醫專家」。
針對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檢察機關在二審開庭時申請了本案鑒定人之一陳憶九出庭作證,陳就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依據向法庭作了說明。
陳憶九表示,5位鑒定專家在進行鑒定的過程中,明確排除了黃洋的肝損是由甲肝、乙肝、丙肝、戊肝以及HIV病毒、EV病毒、巨細胞病毒及梅毒螺旋體感染所導致的肝損的可能,同時排除黃洋是由於休克、心力衰竭等其他引起肝壞死的基礎疾病,沒有見到黃洋自身免疫性的原因所引起的肝損的情況。「文書上明確把中毒以外的肝損情況全部予以排除。」他說。
二審法院認定:
第一,黃洋飲用421室飲水機中的水後即發病並導致死亡。黃洋於2013年2月體檢時身體健康;多名證人證言證實黃洋案發前晚未飲酒,其於2013年4月1日飲用了飲水機里的水後發病,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林森浩也供稱黃洋飲用了飲水機中被其投毒的水。第二,黃洋體內檢出二甲基亞硝胺。第三,《法醫病理司法鑒定》均證實,黃洋系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死亡。兩份鑒定意見的鑒定人所在相關鑒定機構、及鑒定人本身均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規范合法,鑒定依據的材料客觀,檢驗防範、檢驗過程、分析說明和鑒定結論不存在矛盾之處,且能相互印證,法院予以採信。
北京雲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和胡志強當庭發表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信。
焦點三:林森浩涉嫌什麼罪?
控方:林森浩構成故意殺人罪。
辯方:林森浩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審中,林森浩的一位辯護人認為,林森浩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應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法院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另一位辯護人認為,林森浩基於玩笑而實施了投毒行為,輕信不會發生致黃洋死亡的後果,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審法院認定:
多名證人證言、林森浩的碩士畢業論文、林森浩等人發表的《實時組織彈性成像定量評價大鼠肝纖維化》等論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林森浩於2011年與他人用二甲基亞硝胺做過大鼠肝纖維化實驗,二甲基亞硝胺是肝毒性物質,會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後直至二審庭審均穩定供述,其向飲水機投入的二甲基亞硝胺已超過致死量。
林森浩關於投毒後將飲水機內水進行稀釋的辯解,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關證據證實,不予採信。
林森浩具備醫學專業知識,明知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物品會造成人和動物肝臟損傷並可導致死亡,仍故意將明顯超過致死量的該毒物投入飲水機中,致使黃洋飲用後中毒死亡,依法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次刑事責任。故意傷害罪及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見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林森浩辯護律師隨後發布聲明稱,本案量刑過重,不排除受法外因素的影響,不符合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且二審裁定基本沒有回答辯護人提出的任何一個主要質疑,譬如為什麼不提供毒物質譜圖,如果是二甲基亞硝胺,那黃洋喝入的遠遠不到致死量,為什麼黃洋會死亡?非法製造、非法銷售的試劑,在完全違反規定存放條件二年後,是否會變質。二審判決不是終局,林森浩案依法將在最高法院死刑復核,辯護人希望最高法院能查明事實,回應辯護人提出的合理懷疑,依法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
林森浩最後想說的話:
想磕頭、道歉……希望將遺體捐贈
澎湃新聞記者 李燕 張婧艷
二審宣判後,一身黑衣的林森浩面無血色頹然被押下;林父佝僂站起的身體轟然倒在了旁聽席上、林森浩二叔悲傷地奔出法庭;黃洋母親失聲痛哭癱坐地上、黃洋父親眼泛淚花攙扶著妻子。
黃洋父親黃國強說,他對這樣的結果感到欣慰,感謝法律的公正判決。
在沉默靜坐10分鍾後,林父林尊耀終於沒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緒,轉頭痛哭。他說,「我不甘心,會請律師復核和繼續申訴,我兒子有罪,但罪不至死。」
上午的宣判結束後,林森浩代理律師即前往第三看守所會見林森浩。律師唐志堅表示,由於林森浩對判決結果早做了最壞的打算,因此對結果不算意外。
唐志堅轉述林森浩的話說,今天(1月8日)最想做的事情是見見自己的父母和黃洋的父母,給自己的父母磕頭鞠躬,希望他們今後能好好生活,但進法庭時卻沒能在人群中找到他們。也希望見見黃洋父母,當面給他們道歉。
在判決後,林表示想見黃洋父母,當面鞠躬道歉,但黃洋父親表示,即便如此依舊不接受道歉。
今天,林森浩通過律師發布了一份捐贈遺體的聲明。以下是聲明全文:
一、我已經收到上海高院的二審判決,雖然對判決結果不滿意,我會依法聘請律師在最高院死刑復核階段,陳述二審提出的疑點,我真的不是故意殺人,不管如何,我依然相信司法公正。
二、不管結果如何,我依然要向黃洋的父母道歉,我為我做的事懺悔,希望黃洋父母能慢慢從悲傷中走出去,我也希望我的父母能從悲傷中走出來,我確實不孝,辜負雙親師長的教誨,此生別過,來生再報恩。
三、希望我的悲劇,能讓世人吸取教訓,希望一起相處的人,能多些體諒和友愛,很多一念之差的錯事,希望能藉助愛和謹慎,懸崖勒馬,鑄劍為犁。
四、謝謝這么多支持和幫助我的人,感謝你們,從你們身上我感受到了溫暖。也感謝批評我的人,如果能早日聽到這么多的批評,或許我就不會干出這件傻事。感謝導師多年的教育,感謝父母雙親的愛,感謝同學們。
在我有限的日子裡,我依然會流淚懺悔,盡力學習,錘煉自己,希望能安然面對那最後一刻。我希望將我的遺體捐贈給醫院。此生雖然短暫,之前都投入到學業之中,缺乏心靈的滋養,導致釀成大錯,最後這幾年在司法的漩渦中,身不由己,我希望這最後一件事,能做對。我畢竟年輕,也能付出年輕的生命來賠罪,我的人生落幕了,也希望社會最終能寬恕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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