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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駁回和裁定駁回

發布時間: 2021-01-06 16:37:24

『壹』 駁回起訴是應當裁定還是判決

駁回起訴,是處理案件的程序問題,所以是用裁定書,而駁回訴訟請求,是處理實體問題,所以是用判決書。

『貳』 駁回起訴裁定書和駁回起訴判決書的區別

在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中,發現有的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在製作法律文書時出現兩種不同作法,一種是適用判決駁回,另一種是適用裁定駁回,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應如何製作文書和適用條文?請給予解答。首先應該指出的是來信中設定的情況存在伺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用裁定采處理。具體講就是,如果在立案審查階段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與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39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其次,是關於涉及判決與裁定在適用上的區別問題。判決適用於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如,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過對案件的實體審理,認為當事人的主張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這種情況則用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喪失的是請求人民法院就雙方問的民事權益之爭依法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的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裁定適用於解決審理案件中涉及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起訴,按前述所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立案後,經審查認為該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與受理的條件,用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當事人喪失的是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

『叄』 駁回上訴是用裁定還是判決

駁回上訴是用裁定還是判決,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析。
在我國,訴訟主要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大類,對於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的,是用裁定還是判決方式,要根據情況來定:
1、在刑事訴訟中,駁回上訴一律用裁定的方式。
2、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如果是因對法院的裁定不服而上訴的,駁回上訴使用裁定方式;如果是對判決不服上訴的,則使用判決方式駁回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肆』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有哪些

二者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採用書面判決。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6、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拓展資料

1、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於無正當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據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經人民法院凋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或者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2、駁回訴訟請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徵: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即勝訴權的否定;不僅適用於一審程序,而且適用於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既適用於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資料來源:駁回訴訟請求——網路)

『伍』 法院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和裁定駁回訴訟有什麼區別

駁回訴訟請求後,除非有新的證據,否則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駁回訴訟後可以再次起訴,只要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

區別如下: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採用書面判決。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6、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判決駁回和裁定駁回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對駁回起訴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陸』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柒』 對原告起訴證據不足,是裁定駁回,還是判決駁回

對於原告起訴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1、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時,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2、雖然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事實,但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訴訟請求的成立,法院應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捌』 原告告錯了被告是應該判決駁回還是裁定駁回

原告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版原告補正後仍權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主體錯誤,原告可以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撤訴,退回一半訴訟費;原告沒有申請撤訴,法院判決駁回起訴。

『玖』 不符合代位權 是裁定駁回還是判決駁回

裁定和判決的區復別制是:裁定針對程序上的問題,判決針對實體上的問題。提起代位權訴訟,如果法院審查查明有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等情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裁定駁回起訴後,有權起訴的人還可以起訴。如果法院審查查明,不能支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就會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就是所謂的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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