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駁回上訴
⑴ 行政訴訟,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可以申請再審嗎
行政起訴一審未開庭裁定駁回起泝二審維持一審裁定,如果有如下情形,可以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⑵ 行政訴訟被一審駁回上訴二審,二審能否變更理由再駁回
您好,您的問題不是太明確,我作行政訴訟七八年了,應該可以幫到您,請您再明確下問題,什麼是二審變更理由?
⑶ 行政訴訟一審行政裁定書駁回原告起訴,上訴二審會不會也裁定駁回上訴還是會判決
如果一審沒錯,二審回駁回你的上訴,維持原裁定,如果一審錯了,二審應該會撤銷原裁定,並發回重審 。既然是駁回你的起訴,很有可能一審並未進行任何實質性的審理,故二審不會直接判決,如果直接判決,那此案相當於只審了一次。所以理論上你這種情況二審不存在判決的可能。
⑷ 行政訴訟法規定駁回起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⑸ 行政訴訟法,一審裁定駁回起訴,於是上訴,二審認為應當受理,二審法院怎麼辦
如果二抄審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的,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我國的審判制度是二審終審制。具體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⑹ 行政訴訟中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適用哪條法律(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⑺ 我提起行政訴訟,一審駁回,現上訴於二審,如二審再被駁回,我不服,接下來怎麼辦
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判決駁回,我不服怎麼辦?
⑻ 行政訴訟被駁回起訴後,能否提交新證據重新起訴
這個問抄題行政訴訟法襲未作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4條作了說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 除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外,對本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⑼ 行政訴訟,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原告上訴,二審如果認為不應當受理,二審法院會怎麼處理 還會不會開庭啊
應當開庭審理,經審理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正確的,會作出維持一審判決;如果經審理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的,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9)行政訴訟駁回上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⑽ 駁回上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