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怎麼辦
①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後被駁回是否能申請不予執行
已經駁回說明就是申請的仲裁被駁回了,不能再申請其他的了。
② 中級人民法院裁決駁回公司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書之後,執行法官說還能上訴
這是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一審就生效了,沒有上訴權。建議找執行法官反映,並要求盡快劃款。
③ 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可以再提不予執行嗎
附帶說明的是,最抄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18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當事人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為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23條第 4款規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一方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4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以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情形為由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對本案的情形卻沒有規定,建議對此作出規定。
④ 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還能申訴嗎向哪個法院申訴才對
應該是不可以了 表面法院已經完成審核 認定仲裁的裁決
⑤ 勞動仲裁裁決後,勞動者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向中院申請撤銷被駁回,用人單位可以向基層法院起訴嗎
在此情況下,受理撤裁申請的中院應當作出裁定中止審理撤裁案件,待基層法院作出裁決後,視其結果而決定是繼續審理還是裁定終結撤裁程序。其理由在於:中院受理的撤裁申請案件,其訴訟標的為生效的仲裁裁決,若此終局裁決失去法律效力,仍對其進行審理不僅實無必要,也浪費訴訟資源,徒增當事人的訴累,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而在基層法院作出具體的判決或裁定前,終局裁決的法律效力只是處於暫不生效的狀態,其最終效力如何,需待基層法院的作出的判決或裁定而定。因此,在基層法院受理了勞動者的起訴後,若勞動者申請撤回起訴且經法院裁定準許,或勞動者起訴時已超過時效而被法院裁定駁回,則終局裁決恢復法律效力,撤裁申請案件的訴訟標的被確定化,中院恢復審理申請撤裁案件。若勞動者在法定期間內起訴且堅持訴訟的,基層法院則應對此勞動爭議案件作出實體判決,終局裁決失去法律效力,永不生效。至此,中院受理的申請撤裁案件的訴訟標的已不存在,繼續審理已無必要,故應作出裁定終結撤裁程序。因此,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撤裁,中院受理後應裁定中止審理撤裁申請案件。終局裁決若因基層法院作出實體判決而失效,中院則作出裁定終結撤裁申請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終結訴訟程序的情況列明中並不含有此種情況,但其終結訴訟的法理依據是一致的)。若終局裁決因基層法院裁定準許勞動者撤回起訴或裁定駁回勞動者的起訴而恢復效力,中院則應恢復審理撤裁申請案件。所以,能理解你的擔心和顧慮,但是,沒必要這么著急在基層法院作出反訴的行為,等基層法院判決後,對於基層法庭判決不服的,還是可以向中院提出訴訟要求的。
⑥ 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公司的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申請書之後勞動者應如何拿到薪酬
沒搞懂你說的是什麼意思。你是不是說你先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了,勞動仲裁審理版此權案時,一裁終局了,然後被申請人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要求撤銷勞動爭議仲裁的一裁終局的裁決書?如果是這樣,經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你的仲裁裁決書就生效了,可以到法院的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⑦ 勞動仲裁後,公司上訴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已經立案,還會被駁回申請嗎
一般情況下,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後會對案件進行審理。如果不符回合撤銷的情形,則可以答裁定駁回申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⑧ 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被駁回後,還可以再起訴嗎
應該是不能了,你說的是申請撤銷勞動仲裁,應該是不需要再起訴了吧。對於法律常識不了解,你可以直接上律師吧詢問。
⑨ 企業上訴申請撤銷仲裁,被駁回後多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您好,鑒於您所提供的案情不是非常清晰,簡單說幾點,不盡之處,您可以追問:
一、如果該糾紛是商事仲裁糾紛:
商事仲裁,一裁終局,你可以在仲裁裁決生效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對方不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並不影響您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裁決書載明「仲裁書作出之日生效」,那您就可以填寫4月1日這個日期。
針對商事仲裁,不存在「上訴」的問題,根據《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對方如果不服,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假設您已經申請執行商事仲裁裁決,法院在受理對方申請撤銷的請求後,會先中止執行程序,根據查明情況,判斷是否繼續執行。
二、如果該糾紛是勞動爭議糾紛中的勞動仲裁:
對方對於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注意此時在法律程序上是一審程序,如果法院駁回了對方的訴訟請求,在判決書載明的生效期限內,對方還可以在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二審,這才是法律上的「上訴」。那麼此時仲裁書、一審判決書,都未生效,您就不能申請執行。
如果對方提起二審,二審法院依然判決駁回上訴,那麼相關法律文書的生效時期是對方收到二審判決書時,以二審判決書中載明的生效期間為准。
三、關於你是否舉證證明的問題。
在實務中,一般您申請執行時,填寫稍有誤差法院是可以容忍的,因為您並不了解他們的送達情況,如果有問題,執行法官會告訴您,讓您更改,一般不用舉證。所以,關鍵點不是舉證,而是您手裡的法律文書是否已經生效。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⑩ 勞動仲裁裁決後用人單位不服該裁決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被駁回後又向管轄地(補充問題繼續)
收到裁決書來15日內提出訴訟的規定自是必須要遵守的,超出一天都不會受理了。就等於認可了仲裁結果。
勞動爭議必須經過仲裁,否則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個人不服仲裁結果也可以在15日(包括休息日)內提出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