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被駁回可以申訴嗎
⑴ 高院駁回的民事案件還有什麼途徑申訴
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向省高院申訴申請再審被駁回後,該案依然處於二審的生效判決狀態,是可以依此規定向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的。
檢察院將對整個案卷進行審察以確定是否提起抗訴,省高檢當然是會知道你在省高院申訴的情況的。你應當實事求是,以避免造成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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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申訴被駁回後可否上訴
人民法院接到申訴人的申訴後,要進行認真審查。經審查,如果證實原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無錯誤,就不發生再審問題,不需用裁定駁回申訴,也就不產生允許上訴或不允許上訴的問題,只要用一份通知書告訴申訴人,說明原判正確,申訴不能成立,予以駁回就可以了。
在一般情況下,申訴人接到了人民法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就應當息訴,不要再繼續申訴和纏訴。但是,申訴人如果有大量事實、確鑿的證據說明原判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確有錯誤,或者訴訟程序違法,申訴後,原判人民法院沒有引起高度重視,沒有認真復查,甚至有事實和證據說明這個別審判人員枉法裁判,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申訴人不但可以,而且也應該繼續申訴。到目前為止,法律尚沒有對申訴的次數進行限制。遇到這種情況,申訴人除了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申訴外,也可以向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訴、向地方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申訴。
⑶ 請問:已申訴到最高法院被駁回不服該怎麼辦
只要你找到充足的,有力的新證據。你還可以繼續去申訴。雖然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申訴。但如果你沒有新的強有力的補充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會不予受理。
由最高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屬於終審裁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⑷ 淘寶申訴被駁回如何再進行維權
只有向法院起訴解決了。 但是你說的「有屏幕截圖為證」,這樣的證據如果是你自己採取的,不沒有證明力的,你要向公證處申請他們幫你截圖、截網頁才有證明效力。
⑸ 在人民法院起訴後被駁回能上上級法院起訴嗎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訴後,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回己管轄答時,查明這個案件應當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後,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只能接受移送,不能把移送的案件自行移送給其他人民法院,以免互相推諉,影響案件的及時審理。但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該案確實不屬於自己管轄時,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是否由它管轄。
案件的移送主要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有的也發生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例如基層人民法院由於工作疏忽,而受理了法律規定
⑹ 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嗎
可以再起訴。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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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⑺ 我的再審申訴立案被駁回,是否可以向省級法院申訴立案 依據是什麼
我的再審申訴立案被駁回是可以向省級法院申訴立案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1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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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的啟動
法院基於審判監督權的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本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⑻ 抗訴申請被駁回後還能繼續申訴嗎
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權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⑼ 如果打官司輸了,上訴被駁回,還能有幾次機會上訴
上訴被駁回,你可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9)起訴被駁回可以申訴嗎擴展閱讀:
上訴被駁回的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准。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
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明確。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
例如: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涉及城鎮企業(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案件;非法集資而引發的糾紛;涉及到大面積土地調整或者群體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追索土地徵用補償費等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認為不屬於民事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屬於民事糾紛案件而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⑽ 申訴被駁回了,還能再申訴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同時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同時,根據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41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來看,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的申訴有下列幾種:(一)不服本院(含原大區分院)判決、裁定的;(二)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申訴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實和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三)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本院認為需要直接審查處理的。從這兩部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你有權利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能否受理,關鍵還是你申訴理由是否有滿足《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個條件中的一個或多個。如果,申訴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法院一般會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訴,撤回申訴。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針對申訴理由,依法書面通知駁回。如果發現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由審查處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院長依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由於你的案子已經過兩級申訴程序,如果沒有新的證據、事實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一般是不會再受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