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被駁回
① 因為公司拖欠提成不發,申請勞動仲裁後因為證據不足被駁回請求。現在
當事人如果對仲裁的部門做出的裁定不服的,有權進行起訴。根據《勞動爭議調解回仲裁法》第四十七答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當事人在起訴時是否聘請律師,屬於其自由選擇的權力范圍。但是,聘請專業的人員為自己代理案件,能夠更好的幫助當事人梳理案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② 勞動仲裁開庭了因為主體不對被駁回請問怎麼辦
沒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1、公司發工資的任何記錄證據
2、員工繳納社保繳納個稅證據
3、員工上班打卡或簽字的記錄
4、公司領導安排工作的郵件等
5、員工簽字的公司各種文件等
6、員工個人的工作證(或工卡)
7、帶公司標志的物品比如工衣
8、公司現場拍照、錄像等記錄
9、同事證詞錄像或法庭做人證
10、公司組織架構包括領導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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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
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
倍的工資。(並應與勞動者補訂勞
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和四十七
條規定:勞動者無過失的,用人單
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勞
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
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
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
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
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
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
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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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違反法律,收集各方面
證據,打電話勞動監察大隊(可打
12333咨詢具體電話)投訴。不行
的話,再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打
12333電話問地址,收費非常低)。
若不服仲裁,到法院起訴用人單位。
③ 審請勞動仲裁兩次單位不提供工資表,把我被駁回了怎麼辦
這種情況你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單位,法院審理時,單位就必須影響法庭提交工資表。
④ 關於勞動仲裁被駁回後,如何申請法院起訴。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在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備注\提問網友回復:我仲裁失敗,起訴一審,一審勝訴,對方不服,然後二審,二審我勝,然後又到強制執行。到現在拿到錢已經2年了。
⑤ 法院法官明明知道被告拖欠原告工資確以種種借口駁回原告的訴訟該怎麼辦
您好!如果您證據充分,對判決不服可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希望我的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⑥ 銀行轉正已經10個月,忽然說轉正駁回,之前的工資要從以後的工資里扣,這合法么
不合法
轉正要簽訂勞動協議。最少一年。才10個月就駁回,這是銀行單方違約,是不合回法的。
建議:直接找答部門經理說清楚,並告知,若不履行勞動合同,你可以去勞動部門上報。
若你真的向勞動部門投訴的話,銀行要給你所有工作況且還要給你補償。(前提是駁回你轉正是不是要把你辭退)。
若心裡不踏實,可以直接電話勞動部門詢問詳情。
總之:在勞動法的層面來講,這行為是違法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滿意,請選為「滿意回答」
⑦ 勞動仲裁結果被駁回了,申請人能不能再次申請勞動仲裁駁回理由:勞動關系未解除。
二審依然駁回。法律依據就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因為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是前置專程序屬,即必須先仲裁,對裁決不服,才能起訴。未經勞動仲裁處理的爭議,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未經仲裁的某項仲裁請求,應當區分情況,對於不可分的仲裁請求,可以在起訴後追加,可分的仲裁請求,應當依法另行申請仲裁。
經濟補償與拖欠工資是兩個分類,具有可分性,可以單獨提出。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⑧ 急,急,急,如果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可以到法院上訴嗎
勞動仲裁不用這么急的,先收集證據,你這樣的描述,大家都幫不到你的。
⑨ 勞動仲裁要公司拖欠的工資,合同上的假工資回被公司作為證據來駁回嗎
公司拖欠工資一般是不用員工證明,只要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發放工資是單位的義務,是否發放要由公司證明。公司無法證明發放,即可以確認未發放。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⑩ 申請的勞動仲裁被駁回了我還能在申請嗎
這個裁決合法。
一、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二倍工資
根據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兩年未訂立勞動合同,自用工滿一年起,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范疇,仲裁委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滿一個月之次日即2015年3月9日起2016年2月28日止,向勞動者支付未簽合同二倍工資11個月。
該問題當事人應當主張的是未簽合同二倍工資,而非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但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對於二倍工資仲裁時效起算,因為二倍工資中增加一倍的工資屬於懲罰性賠償的部分,不屬於勞動報酬,沒有仲裁時效自2016年3月1日起算,或者自2015年3月9日起分別計算(各地規定不同),當事人離職之後再行主張二倍工資已經超過時效也會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
上高級法民一庭調研指導【2010】34號
一、關於雙倍工資的幾個問題
1、 關於雙倍工資的性質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從該條規定的立法本意分析,雙倍工資的性質並非完全是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所獲得的一種勞動報酬,其超出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承擔的法定責任。
2、關於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我們認為,鑒於雙倍工資的上述性質,雙倍工資中屬於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2至第4款的規定,而對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以外屬於法定責任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即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四、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該如何理解?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所稱的「二倍工資」中加付的一倍工資並不屬於勞動報酬,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從用人單位與其補訂勞動合同之日或者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
二、支付五險一金補償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五險,根據《勞動法》第100條以及相關規定,勞動者應當向勞動監察投訴,要求求補繳;一些省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受理仲裁請求,但可以主張補繳,不能主張補償給個人。
對於用人單位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由住房公積金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法》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國務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關於提成工資
當事人提成工資是因為沒有證據證明不能得到支持,如果缺乏相應的證據支持,包括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的證明,提起民事訴訟也可能不能得到支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四、關於經濟補償
如當事人所述,當事人並非是以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書面告知或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是以個人能力不足辭職。在很多省市,對與此種情況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現仲裁委給予支持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袒護了當事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川高法民一〔2016〕1號
26.勞動者以其他理由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無法證明勞動者的離職原因,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8.勞動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