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案駁回重審
㈠ 民事經濟糾紛二審以後可以發回重審嗎
可以。
發回重審有兩種,一是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二是審判監督(再審)程回序中發回重答審。
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參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若干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0條第2款的規定)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1條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對發回重審的次數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斷上訴的循環。
㈡ 發回重審的案件,是否需要重新交納訴訟費
發回重審的案件,不需要重新交納訴訟費。
因為發回重審就意味著原審錯誤,要求糾正。對錯誤判決的糾正法院是不能再收訴訟費的。
㈢ 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有哪幾種原因
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並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3)經濟案駁回重審擴展閱讀:
發回重審的相關案件
2017年9月1日,因9把「M51S」型號模擬槍,朱金洲被捕,距今已385天。今年3月,因非法買賣槍支罪,朱金洲被判刑7年。上訴亦被駁回。
但8月14日,安陽中院決定再審該案。一個月後,該院裁定,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發回湯陰縣人民法院重審。
湯陰縣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該案確已被發回重審;朱金洲也於9月21日回家,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從今年5月開始,紅星新聞持續追蹤此案。
朱金洲的妻子王艷紅告訴紅星新聞,2012年,朱金洲開始經營鋼材生意,生意較好。3年後,他們又開了家玩具店,銷售各種兒童玩具。事發後,朱金洲在湯陰縣伏道鎮前攸曇村經營的玩具店已關門。
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一份編號為(2018)豫0523刑初4號的《刑事判決書》顯示,2017年夏,朱金洲從安陽中環百貨董存林處購買了3箱M51S型號模擬槍,每箱6支,每支125元。到貨後,朱金洲以每支170元至210元的價格出售。截止案發,9支待售。
2017年9月1日,湯陰警方在朱金洲居住處查獲9把「M51S」型號模擬槍。經鑒定,9支模擬槍槍口比動能在2.61~3.09焦耳/平方厘米,符合公安部「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即為槍支」的認定標准。朱金洲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被湯陰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2018年3月22日,因非法買賣槍支罪,朱金洲被判刑7年。對此,朱不服,遂提起上訴。 但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後,王艷紅還有其他家屬多次前往安陽及湯陰法院反映訴求。
8月14日,該案出現轉機。安陽中院作出再審決定。《再審決定書》中稱,「經安陽中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案符合再審條件,將由安陽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9月18日,河南省內黃監獄,朱金洲模擬槍案再審開庭,未當庭宣判。
㈣ 經濟案子發回重審是啥意思
經濟案件發回重審一般是因為被告對判決有異議,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種情況佔多數。因原告對判決有異議而發回重審的不多。
㈤ 民事案件申請重審如果被駁回我可以殺死這個主審法官來維護我的合法權利嗎
不可以。
第一,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文書的救濟途徑,也就是再審的申請,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事由的規定。即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主審法官不啟動再審,並不是法官個人本身的過錯,再審需要內部核查,明確確定是否符合上述再審的規定,並對相應事實突出證明,不符合的話,是無法啟動再審的。
第三,擬採取的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既然打算用合法途徑解決,就不可以用這種極端途徑解決。敗訴或再審被駁回的原因有很多,很多都是因為舉證不能,不能提出有效的證據對提出的事實加以證明。重點工作可能要放在舉證的工作上,才能保證自己合法權益的維護。
㈥ 民事案從二審法院駁回一審法院重審幾次
民事訴訟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上訴,但認為一審法院程序違法,要求重審,是什麼意思,我方該怎麼辦
我方(一、二審被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一套平房,幾年後一「房主」要求我方返還原物。我方拒絕其要求,於是將我方告上法庭。但此房在該「房主」之後已經過三到手才賣與我方。 一審中由於原告提供的證據不合理(原告也是從別人手中購得,但其提供的購房協議和收據的出具時間不合常情,收據在購房協議之前有半年以上,但原告出庭時陳述先簽協議後支付房款),且原告不能提供其購房時的房主去向,導致無法證實其所有權的真實性。 二審仍認為其證據不足,駁回上訴,但認為一審法院程序違法,要求一審法院重審。 那麼一審法院是否要重新立案?若原告仍不能提供有效證據,我方是否可以申請法院不予立案?
㈦ 民事案件(經濟糾紛)一審發回重審,一審律師還收費嗎
您好,不收費。
㈧ 發回重審的案件,是否需要重新交納訴訟費
發回重審的民事案件,不需要訴訟當事人再交納訴訟費。因為發回重審意味著一審判決存在著錯誤或者不當。
㈨ 經濟案件發回再審,一審判決還有效嗎
應該是發回重審。這樣一審判決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