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意見通知書駁回
㈠ 怎樣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
在初步審查或者實質審查程序中,審查員發現申請存在明顯缺陷、格式缺陷或者實質性缺陷,會用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對申請進行修改、補正,或者對審查員指出的缺陷陳述意見。申請人對此必須答復,無正當理由不答復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因此,對《審查意見通知書》提出的問題作出答復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遵守答復期限。代理人應注意通知書中審查員指定的期限,並以通知書右上角審批機關發文日期,推算出答復的最後期限。代理人(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答復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請求延長期限,並提交延長期限請求書一式兩份。
(2)針對通知書全部內容,逐條進行答復。因為漏答某一條審查意見的,可能被視為未按期答復,導致該申請被視為撤回。答復可以同意審查員的意見,按審查意見辦理補正或者對申請進行修改;也可以不同意審查員的意見,並陳述申請人的意見和理由。
(3)答復應當使用審批機關統一制定的意見陳述書格式。除個別文字的增、刪或修改可以直接在意見陳述書中說明;修改內容較多時,除在意見陳述書中說明外,應當提交規定格式的替換頁。
(4)對申請文件的修改在實質內容上不能超出原說明書記載的范圍,否則申請將被駁回。
《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意見通知書》(以下簡稱「審查意見書」)是工商總局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但是具有符合例外規定的可能性等情形,要求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注冊申請做出說明或者修正,補充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等證據材料的程序文書。這也是修訂後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准》中新增加的一項重點內容。審查意見書應以申請件為單位使用並且以一次為限。
(21900969號立體商標的駁回通知書)
本案中,申請人雖然聲明放棄了圖形專用權,僅代表該商標標識不再違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缺乏顯著性的情形,但是仍要進行相同、近似的審查。相對迴文無效的情形,本案駁文未引用禁用條款,雖然結論都是駁回,少了禁用條款,對申請人今後的復審請求或可增加勝算的機會。
可見,並非收到審查意見書就意味著抓到了救命稻草,能否正確運用審查意見書,讓企業有效止損才是關鍵。希望申請人在今後商標申請過程中,應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合法有效的意見反饋或修正,盡可能的把握說明或修正的機會,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㈢ 所有專利都會有審查意見通知書嗎
一、是不是所有專利都會有審查意見通知書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無論是發明專利、實用型專利還是外觀設計專利,專利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後,都會將審查意見的結果通知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二、怎麼答復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1、答復的方式對於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應當採用專利局規定的意見陳述書或補正書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申請人提交的無具體答復內容的意見陳述書或補正書,也是申請人的正式答復,對此審查員可理解為申請人未對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的審查意見提出具體反對意見,也未克服審查意見通知書所指出的申請文件中存在的缺陷。申請人的答復應當提交給專利局受理部門。直接提交給審查員的答復文件或征詢意見的信件不視為正式答復,不具備法律效力。2、答復的簽署申請人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其提交的意見陳述書或者補正書,應當有申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加蓋公章;申請人有兩個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委託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其答復應當由其所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蓋章,並由委託書中指定的專利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專利代理人變更之後,由變更後的專利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如果其答復沒有申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當申請人有兩個以上時,必須有全部申請人的簽字或蓋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簽字或蓋章),審查員應當將該答復退回初步審查部門處理。申請人委託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如果其答復沒有專利代理機構蓋章,或者由申請人本人作出了答復,審查員應當將該答復退回初步審查部門處理。三、專利復審形式審查的內容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復審請求書後,應當首先對其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如下:1、復審請求是否屬於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請求;2、復審請求人是否為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屬於共同申請人的,復審請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請人;3、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是否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期限不符合規定的,在有恢復權利請求的情況下,該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以及第九十三條有關請求恢復權利的規定;4、復審請求人是否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和第九十三條規定繳納復審費;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或者未繳足復審費的,在有恢復權利請求的情況下,該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以及第九十三條有關請求恢復權利的規定;5、復審請求書是否符合標准表格規定的格式;6、復審請求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請求復審的,是否提交了委託書和寫明了委託許可權。
㈣ 什麼是專利審查,怎麼答復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
答:在初步審查或者實質審查程序中,審查員發現申請存在明顯缺陷、格式缺陷或者實質性缺陷,會用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對申請進行修改、補正,或者對審查員指出的缺陷陳述意見。申請人對此必須答復,無正當理由不答復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因此,對《審查意見通知書》提出的問題作出答復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遵守答復期限。代理人應注意通知書中審查員指定的期限,並以通知書右上角審批機關發文日期,推算出答復的最後期限。代理人(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答復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請求延長期限,並提交延長期限請求書一式兩份。
(2)針對通知書全部內容,逐條進行答復。因為漏答某一條審查意見的,可能被視為未按期答復,導致該申請被視為撤回。答復可以同意審查員的意見,按審查意見辦理補正或者對申請進行修改;也可以不同意審查員的意見,並陳述申請人的意見和理由。
(3)答復應當使用審批機關統一制定的意見陳述書格式。除個別文字的增、刪或修改可以直接在意見陳述書中說明;修改內容較多時,除在意見陳述書中說明外,應當提交規定格式的替換頁。
(4)對申請文件的修改在實質內容上不能超出原說明書記載的范圍,否則申請將被駁回。
㈤ 如何回復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目的在於確定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應當被授予專利權,特別是確定其是否符合專利法有關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規定。
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對於大多數發明專利申請,審查員均採用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方式將實質審查意見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針對審查意見通知書撰寫出令人信服的意見陳述書,並修改出合格的申請文件,則申請就有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授權。
㈥ 專利申請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上說「 申請人無法通過修改克服上述缺陷」是什麼意思,駁回了嗎
不符合專利法26條3款規定導致這種描述的比較常見。說明書沒有充分公開。一般來說,案子死了。
㈦ 專利代理,關於審查意見通知書的一些問題
不正常。
通常,委託代理機構的代理費都是全程代理,即,從准備文件直到授權,因回此中間出現答的審查意見答復是包含在代理費內的,況且申請文件質量好的話是不會下發審查意見的,這種情況很可能是代理機構撰寫質量問題,應由他們解決。
當然,在少數情況下代理費僅包含流程管理,這樣的話文件質量的問題就由你自己負責了。
具體是哪種情況,你可以看看合同。
㈧ 如何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1)
因此,知何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是專利代理人的一項基本功,對於專利代理人和申請人來說應當通過實踐積累經驗。加以提高。
一、審查意見通知書簡介
實質審查意見通知書分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和中間通知書。
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是審查員經過實質審查後首次發出的通知書,除了極少數可直接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申請外,專利局都必須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通常對於有授權前景的發明專利中請,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在全面審查基礎上指出專利申請文件存在的所有缺陷;而對於無授權前景的專利申請,第一次審查意見陳述書將充分論述該專牙」中請不能授予專利授權的理由。由此可知,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通常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最重要且內容最多。中問通知書是針對申請人的意見陳述書及新修改的專利申清文件所作的進一步實質審查後發出的,往往是對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補充,由中間通知書可以更清楚地得知該專矛門申請的前景。
審查意見通知書由專用表格(通常又稱作通知書扉頁)和審查意見通知書正文兩部分組成.在專用表格中給出實質審查所依據的文本、引用的對比文件、對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結論性意見、實質審查的傾向性結論意見、答復期限等,其中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專用表格中還給出專利申請的基本情況,如有無優先權要求、有無主動修改等。在通知書正文部分主要指出權利要求書和、或說明書的實質性缺陷,有授權前景時還指出專利申請文件所存在的其他問題,必要時還給出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建議。
按照審查意見通知書對申請文件的總體傾向性意見來看。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專利申請文件僅存在形式缺陷,這類專利申請明顯有授權前景,通常只要按審查意見通知書對權利要求書和/或說明書進行修改就可授予專利權,以下簡稱肯定性結論意見.第二類是專利申請存在著不可克服的實質性缺陷,這類專利申請無授權前景,如果意見陳述書沒有足夠理由來改變審查員的觀點,該專利中請將被駁回,以下簡稱否定性結論意見.第二類是該專利申請存在著實質性缺陷,需要根據專利申請的修改來確定其是否已消除這炎缺陷,或者審查員對該專利申請的內容尚無把握的情況,通常此時將根據申請人在意見陳述書中的觀點以交修改中申請文件有無克服缺陷進一步判斷可否授子發明專利權,以下簡稱不定性結論意見。
專利代理人從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到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意見陳述書和/或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這一段時間內的專利代理工作主要包括下述幾項:閱讀審查意見通知書、對審查意見通知書及其引用證據的分析、向委託人轉達審查意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和撰寫意見陳述書.
1.閱讀審查意見通知書
閱讀審查意見通知書時,專利代理人應當從下述三個方面去理解審查意見:
(1)明確審查員實質審查後對該申請總體傾向性意見。
前面已經指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對申請文件的總體傾向性意見分成肯定性、否定性和不定性三類結論意見。因而,通過閱讀審查意見通知書應當明確該審查意見通知書究競屬於哪一類,以便對不同類審查意見通知書採取不同類處理辦法。
通常在閱讀審查意見通知書時可從三個方面去了解該總體傾向性意見。首先是在專用表格中第七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或第六欄(中間審查意見通知書)中作出的選鋅,其中第一個框相當於肯定性結論意見,第二個框相當於不定性結論意見,第三個框相當於否定性結論意見.其次可根據審查意見通知書正文內容判斷:知果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僅指出實質性缺陷而未對申請文件作全面審查,由此未指出申請文件所存在的全部缺陷,通常這就意味著該專利申請的前景很可能被駁回;如果審查意見通知書既指出申請文件的實質性缺陷,又同時指出申請的形式缺陷,通常指出申請文件的所有缺陷,則該傾向性結論意見通常應為不定性結論意見;如果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僅指出申請文件的形式缺陷,甚至給出具體的修改建議,則屬於肯定性結論意見。此外,審查意見通知書多半在正文結尾部分還會給出比專用表格第七欄或第六欄中更具體、更明確的傾向性結論意見.
(2)閱讀重點放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所指出的實質性缺陷,尤其是對權利要求書的評價上。
由於申請文件存在實質性缺陷將會導致專利申請被駁回,這對專利申請的前景起決定性作用,因而在閱讀審查意見通知書時應當十分重視所指出的實質性缺陷。此外,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權利要求書是確定發明(包括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的主要依據,專利局實質審查時權利要求書是主要審查對象,因而應當將權利要求書的評價作為閱讀審查通知書的重點。
審查員除了在專用表格第六欄(第一次審查通知書)或第五欄(中間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給出對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結論性意見外,在審查意見通知書部分對上述結論性意見逐條進行具體分析,因而在閱讀這部分時不僅要知道審查員對每個權利要求和說明書的結論性意見,而且要仔細理解審查員所論述的理由以及用來支持所述理由的證據(如評價權利要求無新穎性、創造性時所引用的對比文件)。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對某個從屬權利要求書並未指出其實質性缺陷,在這種情況下很可能是一種暗示:將此權利要求限定部分的技術特徵補充到引用的權利要求中而將其改寫成新的獨立權利要求,就有可能取得專利保護。
(3)將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提出的所有問題進行歸納整理.
為加快實質審查,除准備聯回的申請案,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會對所有權利要求逐項進行評價分析,還會在該通知書正文中指出權利要求書所存在的形式缺陷以及說明書所存在的全部問題.專利代理人在閱讀審查意見通知書時應當將通知書中所指出的全部問題進行整理,加以歸納,最好列表;並仔細理解通知書中對這些問題所論述的理由,以便向申請人轉達.此外,為避免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出現遺漏,可以在按照委託人的意見答復審查意見和修改申請文件時藉助該所歸納、整理的問題表逐一核對,以保證在意見陳述中對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的所有問題作出答復。
2.對審查意見通知書及其引用證據的分析
對於上述第一類肯定性結論意見的審查意見通知書來說,其涉及的問題基本上屬於申請文件的形式缺陷,通常只需要針對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修改申請文件就可。但對於上述第二類否定性結論意見和第三類不定式結論意見的通知書,則需要仔細研究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具體意見,必要時結合申請文件本身的內容以及通知書中引用的對比文件進行分析,從而正確理解所指出缺陷的含義,以便在下一步轉達審查意見時告知委託人,並能提出合理的建議.
目前,一部分審查意見通知書在指出申請文件存在缺陷時論述得比較具體,此時只需要考慮通知書中的意見是否正確合理。但是,在不少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僅僅籠統地指出其所存在的缺陷,而未具體說明理由,對於這種情況一定要結合申請文件本身的內容來理解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的。例如,審查意見通知書指出申請文件中的權利要求未以說明書為依據,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這可能有多種情況,一種是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過寬,從而與說明書中給出的具體實施方式或實施例不相適應,另一種是指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未記載在說明書中,還有一種可能是將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徵或者權利要求未清楚限定發明的缺陷歸屬於權利要求未以說明書為依據,因此應結合申請文件的內容來判斷通知書中所指出的缺陷屬於哪一種情況。若通過分析尚不能理解通知書中指出缺陷的真實含義,最好能以電話方式請教一下審查員,以便能向委託人轉達通知書的正確含義.
對於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引用對比文件指出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的情況,則應當結合對比文件所披露的內容來理解審查意見通知書所作的具體分析,不僅要將通知書中列出的對比文件逐篇與本申請進行對比分析,還要將這些對比文件結合起來與本申請進行對比文件,尤其要將它們結合起來與通知書認為無新穎性、創造性的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進行對比分析(有關如何進行分析可參見本節稍後部分所作進一步說明),在此基礎上考慮有無可商討的餘地,以便在下一步轉達審查意見時告知委託人。
㈨ 收到發明專利電子申請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半個月了,不太理解,求前輩幫忙解讀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時,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這些參考資料主要是指發明人在完成發明過程中所參考的與其發明相關的技術資料,包括專利文獻、科技書籍、專利技術報刊等。申請人可以選擇其中與發明關系最為密切的資料送交國家知識產權局。 該條第二款規定: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專利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該條款中,檢索的資料是指有關國家的專利局和地區的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檢索所做出的檢索報告,以及PCT條約國際局公布的對國際申請做出的國際檢索報告。審查結果的資料是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局對該申請所做出的結論性意見,比如外國專利局做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授予專利權的決定、駁回該專利申請的決定等。 發明人作出某一發明創造時,如果沒有參考任何資料,提供不出背景材料,可以通過遞交意見陳述書的形式,向審查員解釋清楚。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在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發現申請有下述情形的,該申請將予以駁回: (1)申請的主題不是發明; (2)申請的主題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申請的主題屬於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領域; (4)申請的主題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 (5)申請的主題不符合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的規定; (6)申請的說明書沒有對發明創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7)申請的主題不符合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單一性要求的規定; (8)申請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了原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