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一審給駁回後還可以上訴嗎
⑴ 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能第二次再提嗎
如果該執行異議還是同一執行標的,那麼法院不會受理,因此不能第二次再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如下:
1、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並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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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執行異議的流程:
1、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2、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3、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4、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⑵ 執行異議被駁回後還能再次提出執行異議嗎
不能了,而且既然已經執行,估計也過了上訴期。你不服判決的話唯一的方法就是申請再審,但是申請再審不影響執行。
⑶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二審都被法院駁回現怎辦
按照中國司法程序還可以申請再審,對再審不服兩年內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抗訴,法院或者監察院為了維護既判力小的瑕疵一般不會改判,如果為了爭口氣就放棄吧。
⑷ 執行異議被駁回可以上訴嗎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結論: 具體情況應區別對待。
⑸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敗訴後還能上訴嗎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敗訴後還能上訴,因為執行異議之訴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與一般的案件沒有區別,對一審判決不服,同樣可以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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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六十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⑹ 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能第二次再提嗎
不能。
⑺ 案外人提出異議後被駁回後,已過執行異議之訴起訴時間,能否申請再審
案外人在提出異議後被駁回後,已過執行異議之訴起訴時間,可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
第四百二十三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四百二十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後,案外人屬於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依照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僅審理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其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經審理,再審請求成立的,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請求不成立的,維持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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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嚴某與朋友白某協商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嚴某向白某借款人民幣20萬元整,白某於合同簽訂之日向嚴某提供全部借款;嚴某應於2011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償還所有借款,嚴某到期不償還借款,每天按未還金額5‰的標准向白某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當日,白某向嚴某交付借款金額,嚴某向白某出具了借條。借款合同到期後,嚴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白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嚴某償還借款2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法院判決:被告嚴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白某借款20萬元並支付相應違約金。
後嚴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白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白某申請法院查封了嚴某名下房屋一套。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嚴小某(被執行人嚴某之子)向其他非執行法院對所保全房屋提起確權之訴,非執行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認定所查封房屋為嚴小某所有,嚴某、袁某(嚴小某之母)協助嚴小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案外人嚴小某持該確權判決書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以排除對該查封房屋的執行。
執行實踐中,常有案外人就已被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標的物,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向非執行法院另行提起確權之訴,確認執行標的物屬於案外人所有,以確權之訴裁判文書對抗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此種情況下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無明確的法律依據,是困擾執行實踐的常見難題。
法院應依法慎重審查對執行標的物的確權案件。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規定
第二十六條,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後確權的,應當撤銷判決或者調解書。
據此,案外人在執行機構已查封、扣押、凍結後提起確權之訴的,非執行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依法中止或者撤銷。本案非執行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未作任何審查予以立案,且在執行標的物查封後予以確權,其判決書應依法予以撤銷。
綜上,案外人嚴小某以確權判決書對抗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強制執行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執行法院經審查後應裁定駁回異議申請,嚴小某對裁定不服,可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⑻ 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是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還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被駁回,異議人應當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如果復議被駁回,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不能未經復議直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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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意義
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雖然確立執行異議程序,執行中有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時,案外人有權提起異議,但也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員進行審查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就其實體權利與相對人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於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或復議,即使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也沒有後續的救濟方法。
再次,中止執行僅是執行程序的延緩和阻卻,有悖於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
最後,因執行異議對原裁判提起再審,經再審認為原裁判並無不當並向法院提出書面說明的,應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並沒有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