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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升值駁回破產申請

發布時間: 2021-01-09 04:16:02

⑴ 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怎樣處理

先要看該塊抄地使用權的權屬。多數襲企業(大型國資企業除外)實際並沒土地許可權,甚至連廠房辦公樓都是租來的。大型國企的兼並、破產、重組,遷移,土地的權屬都是上級集團公司或行政局機關的,本質上屬於各級國資委的。上級自然會運作的。例如不少位於上海城市中心地域的鋼鐵、紡織、機械製造企業,因行業調整重組搬遷拆除置換,經商業運作所得的土地收益,部分用於安置企業職工、去外地買地,等等。

⑵ 破產企業土地再出讓應履行哪些程序

土地收儲申請,評估,政府收回土地,給予企業補償用於安置職工和償還債務,掛牌,公開競價出讓

⑶ 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

依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依照《通知》規定,版破產企業權的土地使用權按如下原則處理:企業破產時,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以拍賣或者招標方式為主依法轉讓,轉讓所得首先用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與其他破產財產統一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⑷ 破產企業土地再出讓應履行哪些程序

問:某市城區有一宗國有建設用地,原使用者為陶瓷廠,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工業用地。因該廠倒閉,土地閑置多年,所在街道辦事處牽頭拆除了地上廢棄廠房並平整出一片土地,准備將原工業用地改成商服用地建商住樓。目前,該街道辦事處以使用者身份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請,要求對該宗地進行登記。現有兩種意見:一種是不能直接登記為現街道辦事處,因登記發證條件不充分。應根據申請,先由土地儲備中心與街道辦事處簽訂收儲協議後,報政府進行掛牌公開出讓,待摘牌後,再為新的競得人進行登記發證;另一種觀點是先將土地資產直接給現申請的街道辦事處登記發證後,再進行掛牌出讓。那麼這家廢棄工廠的工業用地如何變更用途?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陶瓷廠因經營不善而倒閉,停止使用劃撥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已經多年,因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應當先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縣政府同意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納入土地整理儲備庫,然後根據國有土地出讓計劃,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由該宗土地使用權的中標人或競得人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該宗土地所在街道辦並不能直接處分土地使用權,更不能直接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⑸ 破產國有企業土地處置流程

首先召開職工大會,超半數職工同意破產,並到當地法院申請破產,並提交詳細的單位企業固定資產及流動資金及債務情況的報告,後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破產還債,安置職工去向,破產終結。

⑹ 原鄉鎮企業破產土地所有權

是歸原來的集體,但是也可以繼續批准使用。破產和不幹了不一樣,破產可以賣企業,不幹了就是清除建築物,恢復原來的用途

⑺ 企業已被法院宣告破產,如何解除土地抵押權

是可以要回來的。 但是必須要有個前提,企業破產後,應當及時將貸款本息還清,這樣你才有資格拿回個人房產證。如果,在企業破產後,還沒有還清貸款,那麼銀行就有權利要求貸款人償還貸款,在無法按期得到本金和利息的情況下,經多次催繳企業還無法歸還的情況下,銀行可能會通過法律程序拍賣用於抵押的房產來實現貸款的回收,防止出現死帳。像你講述的這個情況,我個人認為:企業為了實現正常的運轉,假如在沒有其他方法獲得貸款的情況下,使用個人的房產進行貸款,以個人的房產進行抵押,實際上是將個人的房產用來作企業貸款的擔保,在貸款人無法償還的情況下,金融部門就有權將抵押物進行出售,以實現貸款的回收。如果你不想失去房產,那你自己只有用現金或其他方法進行償還,還清貸款後,你才能依據手中的材料,通過一定的手續再向企業進行追加償還及損失。假設我沒有猜錯的話,企業用個人的房產進行抵押,那麼企業與房主之間還應當有一份關於貸款的使用和償還方面的協議(合同),當出現不能按期償還的時候應當如何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償還,但這份協議對銀行來說是沒有用的,銀行只認抵押合同,也就是房產。除非你在抵押合同中還附帶有其他經過雙當確認的協議或合同;如果是自己的私人的企業,那你就只有還錢了或賣房子了。 這實際上是房主個人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的法律關系,你的擔保責任能否解除,那要看該企業的貸款是否償還,不在於其是否破產,但根據法律規定,房地產作為抵押物,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抵押才有效。如經過登記,房產證應保存在房管部門,不過,必須還清貸款,才能收回房產證,如未經抵押登記,抵押無效,不管貸款是否還清,你都可以收回房產證。抵押登記是在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 如果企業沒有還清貸款,那房子就由法院處理了。 銀行是要行使抵押權的。 只有銀行還清了,才能要回你的房產證。

⑻ 法院在破產清算中政府能對土地改變性質嗎

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還債;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債務不再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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