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錯誤駁回起訴
Ⅰ 案由不對,裁定駁回,適用什麼法律
適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年)》
Ⅱ 裁定駁回起訴更改訴訟請求可以重新起訴立案嗎
可以上訴,也可以重新提出訴訟,但不能以同一案由再次向同院訴訟。
Ⅲ 民事訴訟一審起訴由於原告案由錯誤被駁回起訴怎麼辦
更換案由後再起訴就行了,案由不同適用的法律條款也不同。這是一審中原告自己不聽法官釋明沒有變更案由的結果。
Ⅳ 起訴法律關系認識錯誤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在起訴時,法律關系認識錯誤。法院會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相關訴訟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Ⅳ 被法院以不是一個案由被駁回起訴後是去上訴還是另行起訴
另行起訴,上訴的話中院也會駁回的,所以就更換案由之後起訴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