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二十天被駁回算曠工嗎
『壹』 勞動法規定,國企請假幾天算曠工
《勞來動法》賦予用人單位有源制定和執行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權力。 曠工是一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曠工嚴重的,甚至會被用人單位除名。用人單位依據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其予以處分和罰款,是一種正常的企業管理。 至於對曠工的處罰與安全積分和年終獎金掛鉤,也是法規允許企業應有的自主權。因為各個公司的經營特點不同,可以制定側重點不同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比如有的公司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對勞動紀律會松一些。有的公司24小時運行,不允許崗位缺人,就得嚴肅勞動紀律。 鑒此,公司對你曠工的處罰(罰款100元,與安全積分和年終獎金掛鉤)是必要的,只是罰款100元可能會有問題。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對你罰款100元肯定超過20%,具體超過多少,要以你的月標准工資來計算。
『貳』 公司規定一年請假不得超過14天,超過算曠工合理嗎
你這個是屬於來企業的規定,自只要其法定假日或者加班給加班費等等沒有違反國家勞動法的要求,都不算違法,所以你們公司規定一年請假不得超過14天,超過算曠工只是他們的管理制度而已,不違法,至於是否合理那就仁者見仁了。現住有些公司還規定工作時間不準請假呢,請假也扣很多錢,道理是一樣的,從這方面來說,公司的規定是合理的。給員工的假期多,肯定會影響生產,說句題外話,你們公司請假要不要扣工資的,如果不扣或者說扣一點點,那麼算是比較仁慈的了,我原來的公司,請一天扣一百多,有領導或者老總簽字的請假條噢,曠工的話就是兩百多,一月請假累計三天以上包括三天,不但扣錢而已當月獎金沒有了。現住的企業都是希望員工24小時為他們賣命
『叄』 員工請假,主管不批准,員工擅自2天不上班,算不算曠工行為
肯定屬於曠工行為,處罰要結合勞動法,看公司的規定了。
下面的法律條文會對你有幫助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肆』 請假流程未完成是否算曠工是否可以被辭退是否有所補償
1、根據《企業職來工獎懲條例源》規定,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你未上班的天數未達法定的可以按除名處理的期限,單位以此為由於對你除名也是錯誤。
2、你已經獲得了部門經理的批准,當時處長又不在,該情況不能作為勞動法概念上的曠工。
因此單位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伍』 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超過請假幾天算曠工自動被辭退呢也就是說終止勞動合同呢
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要看你所在單位的制度是如何規定,雖然如此仍要看你單位制定的制度是否合理,如存在不合理因素可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陸』 公司規定每月請假天數與休息天數的總和不能超過10天,超出的天數按曠工計算,請問合法嗎
你們還有兩天假可請已經算不錯的了,一般的企業除了法定假期外其他假一律不批,上班專可不是上學可以屬隨便請假。如果那兩天包括法定假期的話那就可能違法,這也要看當月的法定假情況,比如像十一這類,當月假期肯定是超的,但是一樣要給。
『柒』 星期天不去上班,請假不批,算曠工嗎
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曠工按工作日論。
『捌』 有位實習生來公司20天,然後請假假,20多天,結果70天後回來辦理離職,按公司制度,算曠工,
結算20天的工資就可以了
『玖』 我請假7天單位沒給假,我也沒去上班,單位說算我曠工給予開除處理,他們有權利這么做嗎
根據以上的信息,我們給予您的解答內容如下: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至四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您曠工的行為雖屬違反勞動紀律,但能否構成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還需要進一步確定,需要看您們公司有沒有這方面的規章制度,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用人單位還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一是要舉證說明您曠工的事實成立,二是要證明您的曠工天數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三是要用人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確實存在、經過合法程序製作,且證明該制度規定先您的違規行為,四是要舉證說明這項規章制度已告知於您。四項證據缺一不可,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您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以上建議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