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駁回答辯期請求
㈠ 被告申請法院追加第三人(無獨三),法院以「應在答辯期間提出」當庭駁回,是否合法
合法。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1)當庭駁回答辯期請求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我們提出以下意見,供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執行。
一、管 轄
9、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0、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4、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1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7、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8、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9、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㈡ 法庭上可以隨時增加訴訟請求嗎
法庭上是否可以增加訴訟請求,應該先要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是否已經屆滿。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通常已經開庭一次的案件,舉證期限早已屆滿。如果屆滿,向法院提出增加訴訟請求會被法院當庭駁回,並建議你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中,對訴訟請求提出規定了期限。《證據規定》第3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舉證期限在開庭之前,訴訟請求的改變自然應是在開庭審理前提出,而不是在開庭審理中或開庭審理後提出了。舉證期限屆滿後,是不允許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除非有該司法解釋第35條規定的例外情形。
2、《證據規定》第35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
(2)當庭駁回答辯期請求擴展閱讀:
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
從以上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證據規定》與《民訴法解釋》中關於「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的規定發生沖突,法律發布機構同為最高人民法院,當同一位階效力的司法解釋發生沖突時,應當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
所以適用新頒布的《民訴法解釋》關於增加訴訟請求提出期限的規定,即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應當為「法庭辯論終結前」
同時為了法律亦不能忽視被告一方的權利,應當給予充分的准備時間,根據《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據此可以推論,當法院同意當事人一方增加訴訟請求時,也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並給予對方當事人適當的答辯期。
㈢ 原告變更訴訟標的,被告律師當庭要求批准答辨期有法律依據嗎
有。
《最高人復民法院關於民事訴制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正)第五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的,舉證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確定:(四)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㈣ 民事訴訟中的答辯期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中的答辯期是法律對被告的規定,是被告對原告提出訴訟請求針對性的提出反駁意內見,容提出自己的看法,是訴訟平等原則的體現。
答辯狀是針對原告的起訴狀中陳述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作出承認或否認的陳述及理由.如果在15日內未能提交答辯,也可以在參加開庭的時候當庭答辯。如果你需要向法庭提交證據,必須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內,將證據的復印件一並提交法庭,證據的原件則待正式開庭時帶到法庭質證。
㈤ 一審對方被駁回,對方又提起上訴,我還用重新做答辯狀嗎等開庭時再做答辯晚不晚我該如何應對
你可以在法院通知你開庭日期後再准備答辯。對於對方的上訴請求法院未必會受理。
㈥ 民事訴訟中,舉證期和答辯期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民事訴訟中,舉證期和答辯期者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一個期限。
答辯一般是說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主張提出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事實和主張。那麼答辯期就是說針對原告的請求和主張提出自己主張的一個時間段。
舉證從證據規則來說,誰主張誰舉證,答辯中的主張需要證據來證實。那麼舉證期就是在這個時間段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用來證實主張的證據。這兩個期限是可以重疊的。
比如,人民法院給被告送了副本、舉證、應訴通知書,那麼一般從送達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答辯期和舉證期。
舉證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㈦ 簡易程序審理中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基本事實和理由不變),是否必須給被告答辯期限
簡易程序變更就等於廢除簡易程序,代表全部重來
㈧ 法官應如何處理當事人當庭增加的訴訟請求
這個問題在實踐中是很尖銳。 正如你列舉的民訴法條文,法官可以合並審理反訴、第三人的訴訟請求。同時還規定,在法庭辯論終結之前,原告隨時可以變更、增加訴訟請求。但民事證據規定對民訴法做了很大的變動,按照通行的習慣,法院會按民事證據規定辦理。超過舉證期限增加的的訴訟請求,按民事證據規定,法官不會受理,應告知其另行起訴(而不叫駁回)。 但考慮到實體正義的要求,即使舉證期限屆滿,法官一般不會無視與正在審理的案件直接相關的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比如當事人因為法律知識欠缺,並不知道自己還可以提這個請求,或者提的請求明顯錯誤,在咨詢專業人士,或者法官行使釋明權後,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通常法官會允許他提出來,但前提是並不會增加雙方舉證的負擔,因為如果又要拿出相應的證據出來的話,被告肯定不會同意質證。法官為了盡快結案,也是不會為這個新來的訴訟請求再開舉證期限的。 你說的答辯期間的問題,問題不大,因為,只要不增加舉證質證的負擔,被告是有充分時間進行准備對對方可能的要求進行答辯准備的,影響不大。被告的答辯意見既可以在收到訴狀15天答辯期內答辯,也可以在開庭時答辯。甚至開庭完了,律師交代理詞,當事人交自己書面的答辯意見,同樣是在起答辯的作用。實踐當中,比較復雜的問題如果一次庭開不完的話,開兩次、三次庭也不稀奇。開庭完了之後和法官說好,一個星期以後再交代理詞也並少見。 你說的很好,特別是第二段,確實如此。
㈨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不可以當庭改變訴訟請求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以當庭改變訴訟請求,被告若不同意原告改變訴訟請求,可以反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2、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1、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2、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3、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9)當庭駁回答辯期請求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3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舉證期限分當事人商定和法院指定兩種情況,不知你的案子屬於哪種情況。總之,只要沒有超過舉證期限,原告就可以改變訴訟請求。被告沒有理由不同意。反之,就不行了。
民事訴訟原則: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訴訟請求歸納的三個原則:
其一,從新原則。
當事人的訴、辯內容前後矛盾,按照從新的原則歸納訴、辯內容。如第一次開庭陳訴請求與第二次陳訴請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開庭陳訴請求為准;起訴書和開庭陳述不一致,按照開庭陳述為准。
其二,庭審結束後意見不歸納。
其三,歸納從新亦從真。
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流程:
1、當事人要求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出(開庭三日前不包括開庭當天和開庭之日的前面三天,例如星期五為開庭之日,則開庭三日前為含星期一在內的星期一之前)。
2、當事人應當提交一式兩份的申請書,一份仲裁委存,一份交對方當事人。
3、通知對方當事人領取申請書副本和新的證據,並給予被申請人10日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
4、10日答辯期從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之日的第二日開始計算,如果給予被申請人10日答辯期後已經超過了開庭之日,應當到排庭人員那裡重新排庭,並製作改期開庭通知書,將開庭通知書一並送達至雙方當事人。
㈩ 案外人當庭申請追加作為原告法院需要給予被告答辯期嗎
通常來說,不管是變更訴訟請求還是變更原被告,都應當給其他當事人答辯期,因為其他各方當事人必須根據相應的請求或是訴訟對方來進行應訴或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