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被駁回可以去勞動仲裁嗎
1. 勞動仲裁結果被駁回了,申請人能不能再次申請勞動仲裁駁回理由:勞動關系未解除。
二審依然駁回。法律依據就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因為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是前置專程序屬,即必須先仲裁,對裁決不服,才能起訴。未經勞動仲裁處理的爭議,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未經仲裁的某項仲裁請求,應當區分情況,對於不可分的仲裁請求,可以在起訴後追加,可分的仲裁請求,應當依法另行申請仲裁。
經濟補償與拖欠工資是兩個分類,具有可分性,可以單獨提出。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2. 請問勞動仲裁申請要求被駁回
建議給你代理,向法院起訴。
3. 勞動仲裁被駁回後怎麼辦
如果你是 勞動者覺得不公 就去法院上訴 上訴再上訴
但是你要注意 法律是講證據的 你沒有足夠的回證據 那就答只能接受法律的不公
沒有辦法的 建議你咨詢律師 如何收集證據 做好准備吧
如果你是用人單位 我想跟你說 草你嘛的 有什麼不公的 就改駁回撤銷申請
老實給錢吧 別折騰了 積點德 黑心錢賺的還不夠多嗎
4. 勞動仲裁案子對方上訴被駁回,原勞動仲裁的裁決還有效嗎
1、不是的,單位說法錯誤
2、請告知您仲裁最終的具體內容才能幫您進一步判斷
5. 未經勞動仲裁,直接訴訟被法院駁回,還可以去勞動仲裁嗎
根據你的描述: 1、是勞動仲裁委員會,當事人是員工和單位。屬於民事領域。 2、不服仲回裁結答果,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屬於民事糾紛的起訴。 3、根據1的解答,起訴到法院,是民事起訴,歸民庭管。 解釋一下勞動局的勞動仲裁委性質,對你的理解可能有幫助:現在法律上對著個勞動仲裁委的定性是一個准司法機構。具有審判案件只能,做出的文書,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希望對你有幫助。
6. 申請的勞動仲裁被駁回了我還能在申請嗎
這個裁決合法。
一、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二倍工資
根據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兩年未訂立勞動合同,自用工滿一年起,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范疇,仲裁委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滿一個月之次日即2015年3月9日起2016年2月28日止,向勞動者支付未簽合同二倍工資11個月。
該問題當事人應當主張的是未簽合同二倍工資,而非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但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對於二倍工資仲裁時效起算,因為二倍工資中增加一倍的工資屬於懲罰性賠償的部分,不屬於勞動報酬,沒有仲裁時效自2016年3月1日起算,或者自2015年3月9日起分別計算(各地規定不同),當事人離職之後再行主張二倍工資已經超過時效也會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
上高級法民一庭調研指導【2010】34號
一、關於雙倍工資的幾個問題
1、 關於雙倍工資的性質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從該條規定的立法本意分析,雙倍工資的性質並非完全是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所獲得的一種勞動報酬,其超出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承擔的法定責任。
2、關於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我們認為,鑒於雙倍工資的上述性質,雙倍工資中屬於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2至第4款的規定,而對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以外屬於法定責任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即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四、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該如何理解?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所稱的「二倍工資」中加付的一倍工資並不屬於勞動報酬,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從用人單位與其補訂勞動合同之日或者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
二、支付五險一金補償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五險,根據《勞動法》第100條以及相關規定,勞動者應當向勞動監察投訴,要求求補繳;一些省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受理仲裁請求,但可以主張補繳,不能主張補償給個人。
對於用人單位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由住房公積金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法》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國務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關於提成工資
當事人提成工資是因為沒有證據證明不能得到支持,如果缺乏相應的證據支持,包括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的證明,提起民事訴訟也可能不能得到支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四、關於經濟補償
如當事人所述,當事人並非是以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書面告知或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是以個人能力不足辭職。在很多省市,對與此種情況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現仲裁委給予支持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袒護了當事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川高法民一〔2016〕1號
26.勞動者以其他理由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無法證明勞動者的離職原因,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8.勞動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7. 急,急,急,如果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可以到法院上訴嗎
勞動仲裁不用這么急的,先收集證據,你這樣的描述,大家都幫不到你的。
8. 關於勞動仲裁被駁回後,如何申請法院起訴。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在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備注\提問網友回復:我仲裁失敗,起訴一審,一審勝訴,對方不服,然後二審,二審我勝,然後又到強制執行。到現在拿到錢已經2年了。
9. 勞動爭議要求經濟補償金,仲裁未提出,一審提出,法官直接判決駁回,我該繼續上訴還是重新去仲裁
二審依然駁回。法律依據就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因為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回是前置答程序,即必須先仲裁,對裁決不服,才能起訴。未經勞動仲裁處理的爭議,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未經仲裁的某項仲裁請求,應當區分情況,對於不可分的仲裁請求,可以在起訴後追加,可分的仲裁請求,應當依法另行申請仲裁。
經濟補償與拖欠工資是兩個分類,具有可分性,可以單獨提出。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10. 勞動仲裁開庭了因為主體不對被駁回請問怎麼辦
沒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1、公司發工資的任何記錄證據
2、員工繳納社保繳納個稅證據
3、員工上班打卡或簽字的記錄
4、公司領導安排工作的郵件等
5、員工簽字的公司各種文件等
6、員工個人的工作證(或工卡)
7、帶公司標志的物品比如工衣
8、公司現場拍照、錄像等記錄
9、同事證詞錄像或法庭做人證
10、公司組織架構包括領導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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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
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
倍的工資。(並應與勞動者補訂勞
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和四十七
條規定:勞動者無過失的,用人單
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勞
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
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
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
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
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
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
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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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違反法律,收集各方面
證據,打電話勞動監察大隊(可打
12333咨詢具體電話)投訴。不行
的話,再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打
12333電話問地址,收費非常低)。
若不服仲裁,到法院起訴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