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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口頭駁回迴避申請

發布時間: 2021-01-10 20:58:47

① 是否該迴避

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訴訟案開內庭結束容後,法院應駁回迴避申請。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本案中的情況屬於可申請迴避的情況,但是,迴避申請的時間不符合程序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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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一、二、四款「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② 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1、開來庭時要求法官回自避,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
2、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3、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2)《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③ 當事人申請法官迴避理由不成立法院應該怎樣答復當事人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從法律上來講,應該是裁決書。

④ 審判階段被告人申請公訴人迴避法院怎麼處理

法院會決定休庭,通知人民檢察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一百八十五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迴避,並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等人員的名單。

第二十七條審判人員自行申請迴避,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並說明理由,由院長決定。

院長自行申請迴避,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院長迴避的,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和本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迴避,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迴避。

第三十條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決定,並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迴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復議。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庭的檢察人員迴避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休庭,並通知人民檢察院。

以上,被告人有權申請公訴人員進行迴避,法院會休庭,進行迴避程序。

(4)法院口頭駁回迴避申請擴展閱讀:

任職迴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檢察人員之間有下列親屬關系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

(1)夫妻關系;

(2)直系血親關系;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檢察人員之間凡是具有上述所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1)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2)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

(3)同一工作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

(4)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檢察人員從事檢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檢察人員在檢察活動中,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⑤ 民事訴訟法案例 求答案!

1.正確,因為王五與李四既不是近親屬,也沒有其他利害關系,不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回審理;
2.恰當,根據答《民事訴訟法》第46條,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所以迴避在開庭審理時到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都是合理恰當的;
3.恰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本案王五是審判員,迴避由院長決定。
4.應當停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6條第二款 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5.時間恰當,復議期間王五繼續參加本案審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8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⑥ 申請迴避的時限

  1.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迴避決定時間、決定形式和當事人復議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2.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規定:(1)被駁回迴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如果申請迴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自我教育作出復議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2)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復議。(3)被決定迴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

  3. 根據公安機關有關規定和最高檢察院《規定》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不服,有權在收到決定書後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決定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在對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的迴避決定進行復議期間,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⑦ 開庭時要求法官迴避,法院如何處理

審核申請的理由是否符合規定,符合就迴避,不符合駁回申請

⑧ 法庭對哪些迴避申請應當當庭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容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規定: 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復議。

⑨ 下列人員的迴避需要人民法院院長做出決定的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條 【迴避事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三條 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第四條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後,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准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五條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第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或者根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舉報,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本規定第一條至第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查屬實,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審判委員會委員、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獨任審判員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上列人員迴避。
第二十四條 審判人員自行迴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並說明理由,由院長決定。
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由院長決定,並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參加過本案偵查、起訴的偵查、檢察人員,如果調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
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第三十二條 上述有關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其迴避問題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
第二十九條 【迴避事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一)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第七條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認為審判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有關意見反饋舉報人。
第八條 審判人員明知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迴避或者對符合迴避條件的申請故意不作出迴避決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的規定予以處分。
審判人員明知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具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作出正確決定的,參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提出迴避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迴避程序】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院長迴避或者院長自行迴避的,應當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並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迴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第二十六條 應當迴避的人員,本人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迴避。
第二十八條 被決定迴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被駁回迴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
第二十九條 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復議。
第三十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出庭的檢察人員、書記員提出迴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指派該檢察人員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8.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的迴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根據這一規定,上述人員的迴避不能由審判長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其他人員的迴避】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審判人員是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本規定所稱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編制的工作人員。
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鑒定人員、勘驗人員的迴避問題,參照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執行員在執行過程中的迴避問題,參照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迴避】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迴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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