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的做出時間
㈠ 撤訴後訴訟費多久能退回有沒有時間規定
關於退費時間,現行法律沒有嚴格規定。
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五條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1)駁回起訴的做出時間擴展閱讀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㈡ 什麼叫仲裁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需要雙方自願,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
仲裁機構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國際仲裁機構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
㈢ 債務糾紛下達的判決書需要寫清借錢原因時間地點人物嗎
債務糾紛下達的判決書需要寫清借錢原因時間人物,地點可以不用寫,一般這些東西在借據上都有體現的。不過在判決書上還是需要寫清楚
㈣ 駁回起訴後多長時間可以再次立案
還是看你那個案子是不是符合一事不再理的事啊
如果認為是一個案子的話
根本沒起訴時間限制啊 直接可以不受理
不是的話也沒時間限制的
㈤ 立案到發傳票到被告有時間規定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來一十三條源明文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PS:這里的訴狀副本一般是與傳票以及送達回證一起發出給被告的。
如果你提交的被告的地址正確,法院應該按照五日之規定送達被告人(以寄出日期為准),但是目前很多法院都採取電話通知的形式,要求當事人到法院來取的。
如果你提供的電話或者地址有誤,或者聯系不上被告的話,法院有可能裁定駁回起訴。至於你說的法官不與你去找人,在法律程序上是對的,法官可以拒絕幫你找被告人的,因為民事訴訟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你需要提供被告的可以聯系得上的聯系方式。建議你還是好好跟法院溝通下,這種事情法院沒有必要跟你耍陰的。
如果法官無正當理由,拒絕通知被告人的話,你可以向法院的領導和審監庭反映!
另外,法院長期聯系不上被告,或者被告拒絕接收傳票的,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來處理的。
㈥ 人民法院在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這個裁定,有沒有時間上的規定
只要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判決之前應當都可以駁回.
不知道您的官司打了2年,法院有沒有下判決,下判決後再駁回起訴就違反程序了。
㈦ 離婚案件駁回起訴後多長時間再起訴
駁回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後可以再次起訴。
㈧ 「人民法院在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有什麼時間上的規定
你說的情況不違反法律規定。
首先,關於審限。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審限為六個月,但遇到疑難、特殊案件,可按規定延長審限。或在審理過程中存在鑒定、評估等事由,可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所以你說的官司打了兩年整,有可能存在上述情況。
其次,關於裁定駁回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駁回起訴適用裁定,駁回訴訟請求適用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肯定是在審理後作出的,因為要進行實體的審查。
而駁回起訴分兩種情況:
一是在立案時,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法院可按照《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是在審理過程中,通過法院審查,發現案件不具備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㈨ 我是一個外賣小哥因代理公司長期剋扣工資壓榨工作時間我申請了勞動仲裁 仲裁被駁回起訴到法院
1、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申請勞動仲裁,以用人單位為被申請人。
2、公司注銷可以以投資人為被申請人。
㈩ 交通事故法院開庭時當事人是不是一定要在場
交通事故法院開庭時,當事人不是一定要在場。交通事故訴訟屬於民事訴訟,法院開庭時,當事人不一定要在場,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庭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10)駁回起訴的做出時間擴展閱讀:
開庭具體事項:
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
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然後,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接著,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最後,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