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執行仲裁裁被駁回
㈠ 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回,一方答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㈡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與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有什麼區別呀
兩者區別明顯:
仲裁法第五章 申請撤銷裁決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第六章執行 ,其中
第六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㈢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 ).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決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決的勞動專爭議仲裁委員會申屬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規定,按監督程序繼續進行處理。
依據:《關於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6]196號)規定
㈣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具體情形有哪些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是指在申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之後,被執行人向法院證明該裁決存在著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請求法院裁定不予執行該裁決,而由法院裁定該裁決不具有執行力的制度和程序。
一、裁定不予執行的情形
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對仲裁實行監督的另一種方式。當申請人提請法院對裁決強制執行時,被申請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裁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這些情形包括: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此外,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二、不得請求不予執行的情形
1、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或者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㈤ 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可以再提不予執行嗎
附帶說明的是,最抄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18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當事人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為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23條第 4款規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一方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4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以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情形為由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對本案的情形卻沒有規定,建議對此作出規定。
㈥ 仲裁結果中級人民法院不予執行怎麼辦
中院應該負責執行。
第一,你到執行庭立案沒?
第二,如立案,在法律規定到執行期版,中院應該執行的。
第三,權如超過執行期,中院不予執行,你可以到高院申請執行。
第四,如你申請執行,對方申請撤銷的,中院應該中止執行。這時,中院應該給你中止執行的裁定。等申請撤銷裁決的申請被駁回,你可以申請中院恢復執行。
第五,如果中院已經做出了不予執行的裁定並已經給你們送達,你們可以直接到法院另行起訴。
㈦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能否再現申請仲裁
根據仲裁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就該糾紛重新達成仲裁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㈧ 對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法院駁回後怎麼救濟
民訴法修改後,各地法院對此問題規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回審查由執行局自答己的裁決合議庭裁決,裁決後一般賦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很多裁決不予執行的案件,上級法院復議後又裁決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現在不少地方將執行裁決權從執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門審查,這樣就沒有規定有復議的權利,裁決不予執行就終局裁決。也有法院裁決不予執行後,申請執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然後法院將裁決不予執行理解為一個執行行為,這樣申請執行人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而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這樣,間接取得復議權,可能上級法院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同時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都是中級法院,那麼申請復議,就只有到高級法院了。
㈨ 對法院駁回申請不予執行仲裁的裁定可否抗訴
不能,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法院駁回不予執行,可以考慮為一種執行行為。這樣,回申請不予執行的一方,可以答以法院駁回其不予執行申請的行為違法為由,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向法院(這個應該是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的法院,也應該是中級法院)提出書面的執行異議,該法院對執行異議裁決後,任何一方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此種方式間接取得復議權(類似上訴權)。以後,建議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為訴訟,仲裁較亂,具有一裁終局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