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駁回原告起訴訟訴
⑴ 行政訴訟中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況
A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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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⑵ 行政訴訟中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不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或者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審判的范圍而作出的不予審判裁定。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兩者的區別在於:
1、解決的問題不同。
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如我國法律規定,確認土地權屬是政府的專有權利,法院無權對土地確權,假設原告起訴要求法院對土地的權屬予以確認,法院就會以該請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圍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被駁回起訴後,權利並不喪失,他可以請求政府對爭議的土地進行確權。
而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說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就是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所主張的權利的存在。如某甲起訴要求某乙歸還欠款,但他把欠條丟失了,也提不出其他證據證明某乙欠他的錢,某乙也不承認欠某甲的錢,在此情況下,法院就會駁回某甲的訴訟請求,某甲要求某乙歸還欠款的權利就從實體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俗地說,就是法院認為某乙不欠某甲的錢。
2、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使用裁定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使用判決書。
3、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原告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後可以尋求其他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後,由於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證據,他所爭議的問題就不能再被審理了。
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是一個理論性較強,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是,如果分不清就駁回訴訟請求。
⑶ 行政訴訟,原告鑒定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按現行法律規定,並沒有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鑒定的申請的情形。另外,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⑷ 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起訴,法院說原告超過起訴期限,但是原告確實因為有正當理由原因導致超過起訴期限。
之後的程序等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通知你就行。
一般這樣的事情不需要開回庭,你將你的證據和答上訴狀交上去,上級法院審查後可能會直接下裁定。
所以,你只有等~
另外,如果超過起訴期限,是除訴期的話,你有什麼理由都不會成立的。
⑸ 在行政訴訟案中法官以提交訴狀超期為由駁回原告起訴復合法律規定嗎
1、行政訴訟中,超過起訴期限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2、這叫行政訴訟時效。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5、《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提起訴訟的,參照民事法律規范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等行為提起訴訟的,適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⑹ 行政訴訟一審行政裁定書駁回原告起訴,上訴二審會不會也裁定駁回上訴還是會判決
如果一審沒錯,二審回駁回你的上訴,維持原裁定,如果一審錯了,二審應該會撤銷原裁定,並發回重審 。既然是駁回你的起訴,很有可能一審並未進行任何實質性的審理,故二審不會直接判決,如果直接判決,那此案相當於只審了一次。所以理論上你這種情況二審不存在判決的可能。
⑺ 行政訴訟,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重要的話說三遍:淡定!淡定!淡定!每個行業都有自己的內幕和潛規則,法院也不例外!法院的人事權和財政權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裡:人事任命由地方決定,財政收支也納入地方財政管理。行政案件可是「民告官」,也是法院的大難題:立案難、審判難、執行難。很多事情不是法官的專業水平不過關、也不是故意顛倒黑白,而是另有隱情、另有苦衷。你應該在法定期限內盡快上訴,或許會有轉機!祝好運!
《行政訴訟法》1990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不過二十幾年。法制社會,真正的法制社會、成熟的法制社會其實距離我們還很遙遠很遙遠!
⑻ 行政訴訟中的確認判決是什麼意思能舉一下例子嗎另外,維持原判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判決有什麼區別
1、確認判決: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確認;在行政訴訟中,確認判決則不僅包括法院在合法性審查中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效力狀態的確定,還包括法院對陷入爭議狀態的特定行政法律關系的存在及歸屬作出確定。比如非法營運被運管處處罰,司機到法院行政起訴,法院確認判決運管處的行政處罰合法;
2、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後,一方當事人不服,上訴至中院,二審經過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合理,二審法院會作出維持一審的裁定,即維持原判;
3、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民事糾紛,起訴到法院,在一審中,如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在判決書中就會駁回訴訟請求。
⑼ 行政訴訟,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原告上訴,二審如果認為不應當受理,二審法院會怎麼處理 還會不會開庭啊
應當開庭審理,經審理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正確的,會作出維持一審判決;如果經審理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的,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9)行政訴訟駁回原告起訴訟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