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駁回再審可以再次申請再審
Ⅰ 申請再審被駁回,怎麼辦
向當地檢察院反應情況,要求抗訴。
Ⅱ 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將訴訟費退還原告。上訴後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如果不服申請再審的話是否可將訴訟
請注意,再審和二審是不同的對象,再審是你向檢察院提起,檢察院通過後讓法院走再審程序,所以跟你領不領訴訟費沒關系。
Ⅲ 被發高院駁回的再審案件後發現新的證據可以再次向高院申請再審嗎
可以,但要一級一級往上走程序。如果基層法院能解決就不會發到高院,如果下級法院解決不了,就我有可能發回省高院,或最高院亦有可能。
Ⅳ 一審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後可申請中院再審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再審被駁回後,不可以再申請再審。
Ⅳ 民事案件再審敗訴後能否再申請再審
可以的,對一級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後,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其上級法院申請再審。
如經二審法院審查後也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當事人又提供不出新的申請再審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將不再處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一項規定的訴訟請求,包括一審訴訟請求、二審上訴請求,但當事人未對一審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提起上訴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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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
3、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2年為不變期間,自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計算。超過法定期限的,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Ⅵ 再審申請被駁回後能否再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被駁回後,不能再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不會受理,但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檢察院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
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如下:
第三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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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2、再審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裁判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Ⅶ 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找誰申請再審監督
駁回再審就是中級法院重新審理;
關於再審監督就是中級法院的審判監督庭監督,每一級法院都有審判監督庭這個部門,專門處理原、被告對判決的異議。
Ⅷ 我提交再審申請書是中級人民法院,但原申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可以再向中級法院申請再審嗎
提問者類似事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6月修訂版)網頁鏈接以及內司法實踐是有欠缺造成的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於案件審理規定是:在一審法院判決規定的上訴期內,當事人可以向原審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不是申訴,如果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當然要遭到依法駁回的裁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是二審終審制,只有對於二審判決還是不滿的、並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才能向當地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Ⅸ 一審敗訴,二審維持原判,再審駁回申請,再審後還有無司法救濟程序
刑訴中提起再審的叫「申訴人」,民訴中提起再審的叫「申請人」,因此通過你的問題「再審駁回申請」我判斷你適用的是民事訴訟程序。
現在就民訴中二審維持原判,再審駁回申請的情況做如下回答:
首先,你仍然享有司法救濟途徑。
其次,再審駁回申請後,依據民訴法209,民訴法解釋416,417條規定。你可以向二審法院同級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向二審法院的上級檢察院申請抗訴。
再次,根據民訴法209,一旦檢察院對你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做出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針對該案件,你再無法律上的救濟。
最後忠告,根據民訴法207規定,你的生效判決是二審法院做出的,因此,再審適用二審審判程序,所作判決、裁定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且再無法律上的救濟。
法條鏈接:
民訴法207: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替身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民訴法20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查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做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做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訴解釋416: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以下省略)
民訴解釋417: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裁定再審(以下省略)
Ⅹ 初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已生效,向中院申請再審被駁回,我該怎麼辦
再審申請被駁回來,就不能以相自同的理由再次申請再審了。但還有救濟方法:
第一,仔細研究下案卷,尋找其他的再審事由,還可以申請再審。
第二,可以向作出法院申訴,爭取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
第三,可以向檢察院申訴,爭取檢察院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