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狀被駁回裁定的上訴法院
A. 被告在向法院遞交反訴狀後,法官收了反訴狀一段時間後對被告提起反訴受理與否不作明確答復,不受理應該退
反訴是針對本訴提出的,根據審理程序的要求,民訴法規定是在本訴審理進行到法專庭辯論終結前屬,本訴的被告都有可以提出反訴。%D%A不過,為了盡早解決糾紛,建議當事人還是在收到起訴書後的答辯期間連同答辯狀一並提交法院。因為到法院開庭審理中間再提出反訴,一般會延期審理,讓對方再提出答辯,就會拖延相當時間,對雙方都有不好的。
B. 被告通過反訴,在反訴狀里扭曲事實,誣蔑原告,我要如何處理
給出反駁的答辯意見,以事實、證據為依據。
C. 法院上訴要錢么
去法院起訴是要錢的,當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找律師也要錢,只專找律屬師商量打官司是需要付給咨詢費,到法院起訴別人或企業而維護個人權益的時候,是需要出一定的訴訟費的,人民法院的收費往往是公正合適的。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後,一般由提起訴訟的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由反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一次訴訟活動,所涉及的收費項目主要有(非財產類/財產類)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用(若有)、律師費(如需聘請)等,這就是案件的訴訟成本。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起的訴訟後,就會根據案件類型、標准收取案件受理費,如若法院在辦案或者處理其他事項的過程中,實際需要其他辦案費用的,還會收取相應的訴訟費用。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受理費、上訴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訴訟費用具體由誰負擔,要待案件審理結束後,根據審理情況決定。
D. 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反訴狀,也符合立案規定,法院不受理民事反訴怎麼辦
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就一審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回立即向上一級法院上訴,答要求依法受理。
一、上訴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本案也可另行起訴,但如果案情有關聯的,應當受理本訴的法院合並審理;
現實中,另案起訴時,因管轄權的限制,往往是在不同的法院審理,判決極易矛盾沖突,也讓當事人疲於奔命,浪費司法資源。
E. 我被起訴了。准備好反訴狀了,怎麼交給法院交到哪裡
首先,你要寫的是答辯狀,如果有反訴內容一並提交反訴狀,但要向法院立案庭交反訴費。
其次,看看傳票是哪個法院哪個庭給你的,然後直接去找庭長或主辦人。
F. 縣級法院歸什麼單位管清問法院不受理反訴狀怎麼辦
縣級法院歸上級市法院管
反訴權是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權利,《民訴回法》第五十二答條明確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法官有什麼權利不準你反訴呢?! 但提起反訴是要符合條件的,即: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G. 被告反訴狀,法院收到沒有告訴原告開庭的時候法官拿出反訴狀給原告這樣合法嗎
原告可以要求答辯期,法院會休庭,給原告答辯期。當然原告也可以放棄答辯期,直接答辯
H. 反訴是接到法院傳票起七日內把反訴狀送達法院嗎
不是,反訴是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反訴有其特定的提起條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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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的提起要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
I. 反訴狀向法院該交幾份
遞交份數=法院一份+對方當事人的人數。
舉例:對方當事人2人,法院1份+對方當事人2份=3份,就是說,要向法院叫三份反訴狀。
J. 新的民事訴訟法關於反訴狀提交的期限有沒有規定多長時間內提交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被告提出反訴,期限是必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也就是說在法庭辯論當時就要提出反訴。請參考以下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
第二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准許本訴原告撤訴的,應當對反訴繼續審理;被告申請撤回反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0)反訴狀被駁回裁定的上訴法院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同時指出關於反訴的若干問題: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第二百五十二條 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二)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
(三)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
(四)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通過另訴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