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駁回訴訟請求的上訴狀
『壹』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情形有四中情況,那麼原告應該採取什麼救濟手段呢
一、當事人復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制救濟途徑:
1、【上訴權】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狀】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3、【上訴方式】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4、【原審法院工作】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編審判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審程序
『貳』 請問二審上訴狀的訴訟請求應該如何寫
你沒有請律師啊
你的一審訴訟請求是什麼?法院沒有支持?
上訴請求可以是撤銷一審判決,改判
主要寫你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事實與理由、法律依據錯誤等
建議你帶上判決書,當面咨詢律師較好
『叄』 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我方要上訴怎麼提上訴請求
您好。
您若對一審判決不服,需要提出上訴的,則上訴請求針對的是您對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內容中的部分或者全部的不服。具體的上訴請求,就是判決內容的針對。例如,判決內容中認為合同無效,而您方認為合同有效,則可以請求二審法院要求發回重審或改判。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肆』 上訴狀中訴訟請求弄錯了怎麼辦
開庭時解釋下就可以,不必擔心。
『伍』 上訴狀的訴訟請求能增加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內意見第184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容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陸』 一審判決遺漏訴訟請求上訴狀要怎麼辦
您好!一、遺漏訴訟請求
2015年《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六條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二、遺漏當事人
(一)2012《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2015年《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那麼就涉及到二審中如何處理第三人的問題。如果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其對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二審法院調解不成,並不影響二審法院對案件的繼續審理。但如果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於其對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二審法院如果調解不成,作出的判決有可能直接損害該第三人的利益,即使事後有第三人撤銷之訴、申請再審等途徑,便會造成更大的訴訟負擔,因此
2015年《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由一審法院一並解決原告、第三人的請求。
最後,大家 要注意的是:1、所謂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涉及到共同訴訟問題,比較難判斷。但其與必要共同訴訟人之間是有區別的,有些可以構成必要共同訴訟的當事人並不是必須要追加的。如連帶保證引起的訴訟,如果債權人起訴了債務人和保證人,則構成必要共同訴訟,但如果債權人只起訴了保證人,一審法院沒有追加債務人作為共同被告,二審法院發現這個問題,並不能以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為由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2、以上所說「遺漏」,都是因為法院的原因而發生遺漏,應當處理的訴訟請求,法院沒有處理,或者應當追加的當事人,法院沒有追加。
3、2015年《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三十六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為共同訴訟人;合並的,將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為當事人。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柒』 上訴狀的訴訟請求有哪些
上訴的目的,顯然是為了改判。在上訴時,應明確什麼事由可以成為上訴理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所謂認定事實錯誤,是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作出了與實際情況截然相反的認定;所謂認定事實不清,則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證據,所得結論含混不清,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一審裁判事實認定錯誤,其結果必然是實體權利義務的歸屬有所不當。故而當事人可對此提起上訴。
(二)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
衡量案件的質量有兩個基本的標准,即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如果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了,不僅直接違背了「以法律為准繩」的訴訟原則,而且會造成實體處理結果的差異,導致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失當和對民事違法行為的制裁失范。因此,上訴人可以此為由提起上訴。
(三)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
程序違法的情形主要有: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未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從司法實踐看,程序公正並不必然導致實體公正,但是,卻可在極大的程度上保障實體公正。因此,如果一審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錯誤,一般會影響到實體判決的正確性;退一步講,即使違反法定程序並未影響實體判決的正確性,也難以消除當事人對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懷疑。基於此,當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違法為由提起上訴。
(四)一審裁判作出後至上訴期屆滿前,當事人發現了新的證據,而這新證據足以改變一審裁判的結論。因此,當事人可基於新證據而提起上訴。
『捌』 民事上訴狀請求有哪些
民事上訴狀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回,依照法定答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書狀。上訴制度有利於保護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錯案的發生,保證審判質量。
『玖』 離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被告應如何上訴
當事人應該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民版事訴訟法》第一百六權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拾』 駁回訴訟請求的上訴狀需要注意什麼
您好!模板如下,您可以參考參考。
針對民事糾紛,如果一審法院最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話,當事人要是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的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上訴就需要寫一份上訴狀,那麼這個駁回訴訟請求的上訴狀如何寫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被告):張XX(其他略)
委託代理人:王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5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XX市XX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其他略)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於2009年6月8日收到XX市XX區人民法院送達的(2009)秀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現不服該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判決維持原審「駁回原告XX市XX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的判決;
二、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間休息日的加班費5101.40元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1275.35元,共計6376.75元;
三、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間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1459.23元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364.80元,共計1824.03元;
四、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付雙倍工資差額部分4875元;
五、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624×2×2=2496元;
六、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516×3×2=3096元。
以上各項共計18667.78元,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只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判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將導致上訴人今後申請執行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應當糾正。
本案經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並支付上訴人2008年2月至9月未與上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付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共計12985.78元(即本案上訴請求第二、三、四項)。被上訴人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復》規定「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也不應含有撤銷或者維持仲裁決定的內容」。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的規定,只有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被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才發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一審法院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以不會導致原仲裁裁決發生效力,因為一審判決沒有明確判決被上訴人應承擔的責任,將導致上訴人將來無法申請執行,上訴人的合法權利將落空。因此,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明確被上訴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辭退上訴人不合法,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又並沒有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具體的責任,兩者明顯自相矛盾。
一審法院已認定被上訴人以毆打員工為由用張貼公告的形式將上訴人辭退不合法,故被上訴人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同時,由於被上訴人沒有為上訴人繳納過失業保險費,導致上訴人失業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被上訴人應當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第36條等規定,按照上訴人應得失業保險金的2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只認定其行為違法應承擔責任,但卻不判決其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是自相矛盾的,應當糾正。
三、雖然上訴人沒有作為原告起訴,但本案訴至法院後,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本案,並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法律責任。
上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已經提出了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以及失業保險損失等仲裁請求,但仲裁委認為上訴人系自己辭職,沒有支持上訴人的上述請求。本案被上訴人作為原告起訴至法院後,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對本案進行全面審查和判決,而不能僅針對被上訴人起訴的事項進行審查和判決,這也是勞動爭議案件不同於普通民事訴訟案件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二十條規定 「對於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上訴人在一審訴訟期間,明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624×2×2=2496元及失業保險待遇損失516×3×2=3096 元,但一審法院未依法判決,有悖法律規定,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並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及其經濟補償金、支付上訴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和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等。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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