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仲裁申請裁定書
A. 我向法院申請撤消仲裁但是法院在裁定書里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民訴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專內向上一級屬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如果你不服法院駁回你的申請,可以在收到裁定書(即所謂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B. 民事仲裁裁定書的格式誰知道
1、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
2、
仲裁裁決書格式:
仲裁裁決書格式範本
××××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裁字第××號
申訴方:×××
被訴方:×××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
案由:
……(雙方爭議的內容及各自陳述的意見)
查明:……(寫明仲裁庭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
本會認為:……(寫明裁決的理由)。依照……(寫明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
項目)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
(二)……(寫明裁決結果)
(三)本案仲裁費×××元,由×××承擔。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
仲裁員:×××
×年×月×日(印章)
書記員:×××
2.仲裁裁決書格式範本說明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糾紛爭議所作的書面決定。裁決書由四部分組成,即首部,寫明申請仲裁的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和案由;正文部分,應寫明雙方爭議的主要事實和仲裁庭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裁決部分,寫明當事人各自的責任和應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尾部,仲裁庭人員的簽字和仲裁委員會的印章。製作裁決書與製作訴訟文書一樣,要求做到言簡意明,層次清楚,證據充分,邏輯性強。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仲裁裁決提起訴[1]
C. 勞動仲裁強制執行,法院也出了凍結資金裁定書,現卻以駁回申請結案是什麼回事
應該是終本,不是結案,你有財產線索可以隨時要求恢復執行
終本必須通知到本人,無論現場,信函還是電話,如果都沒有,只能說流程上有瑕疵,想拿這個做法官文章對你不利。
D. 管轄權異議被駁回,但是法院沒有下達裁定書而是直接來了新傳票應該怎麼辦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版當事人對管轄權有權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二條 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並寫明。
由以上可知,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應當用書面形式。你可以跟主審法官說你們沒有收到關於管轄權的裁定書,口頭通知是違法的!那麼法官應該會明白,不然就是程序違法,無效!
E. 有點長,法院是否可以自主發現仲裁協議而裁定駁回起訴
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出申請,或者直接說明,法院只要發現有仲裁協議,就會回裁定駁回起訴。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
(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
(三)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F. 仲裁決定書和仲裁裁決書的區別
(一)形式不同。從《仲裁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來看,我們只能理解為仲裁裁決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從《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這四個條文的規定來看,我們可以理解為仲裁決定除了以書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頭作出。
(二)適用的范圍與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仲裁裁決是適用解決仲裁案件實體問題的爭議的手段,仲裁決定是解決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項的手段,除《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四個條文外,還有其它的程序性事項的處理可以適用。
(6)駁回仲裁申請裁定書擴展閱讀:
仲裁決定書簡稱「裁決書」。仲裁庭在案件審理終結後,為解決當事人對實質問題爭議而作出的法律文書。應當寫明:
(1)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職務;
(2)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3)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
(4)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5)不服裁決的起訴期限。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機關的印章,送達當事人。國內仲裁決定書,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
上級仲裁機關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指令重新裁決;涉外仲裁栽決書作出後,為終局裁決,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構提出變更或撤銷仲裁裁決的請求。
G.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是什麼意思
第五章 申請撤銷裁決
第58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版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H. 被申請人慾否決仲裁裁定書可採用什麼辦法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對仲裁糾紛案件作出裁決的法律文書。製作裁決書應做到事實表述要清楚,引用法律、法規和政策准確適當。
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實重新申請仲裁。我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規定:我國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生效後的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最後決定,不得再爭議。
(2)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後,已是期滿不訴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爭議。如當事人再起訴,法院可不受理。
(3)當事人必須遵照生效裁決的條款和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撤銷仲裁裁決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依據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決仲裁裁決效力的司法監督活動。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 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 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 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將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裁決違背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I. 第三人確認合同無效,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樣本
民事裁定書(駁回起訴用
本院認為,……(寫明駁回起訴的理由)。依照……(寫明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的起訴。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
一、 駁回訴訟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 裁定駁回起訴的幾種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發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9、對判決、裁定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J. 借條逾期後,出借人申請仲裁,拿到裁定書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嗎
1、仲裁裁決書包括兩種,一是商事仲裁,二是勞動仲裁。無論哪種仲裁裁決書,選擇執行法院時,第一要選擇被執行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第二,選擇被執行人的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2、執行,又叫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書、支付令、勞動仲裁裁決書、商事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這些法律文書生效後,義務人就應當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自動履行。如果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5、《仲裁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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