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立案駁回
Ⅰ 公安局不立案怎麼辦,檢察院對公安局不立案有措施嗎
您好:
一、檢察機關肯定不予受理的案件:
1、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包括不符合職能管轄的案件(如自訴案件等)、不符合地域管轄的案件、不符合級別管轄的案件;
2、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案件;
3、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至(六)項規定情形的案件;即:(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並非嫌疑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檢察機關可能不予受理的案件:
(1)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
(2)對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沒有進行補充偵查,也沒有合理的理由的案件;
(3)其他不符合逮捕、起訴條件,不適宜檢察機關受理的案件。
三、檢察機關不予受理,公安怎麼辦?
1、對於檢察機關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案件當事人或者公安機關認為檢察機關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有權申請檢察機關進行復議,檢察機關必須更換辦案人進行復議;
2、如果當事人或者公安機關不服復議決定的,有權提請上一級檢察機關進行復核。對於經過復議復核改變原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視為案件質量不高,存在執法過錯的,應當予以追究辦案人及有關人員的相應法律責任。
如果是屬於上述第二種:可能不免受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補充偵查,完善相關證據,然後再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如果證據仍然不足的,只能撤銷案件了。如果屬於上述的第一種:肯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說明案子本身就不該立案,自然也只能是撤案處理了。
Ⅱ 檢察院關於不立案監督的審查
檢察院可以對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監督的,如果不立案則需要書面說明理由,如果檢察院認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則應當要求公安局立案。
檢察院出具《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7日內說明不立案理由,檢察院審查後不認可公安機關的理由則發出《通知立案書》,要求公安機關15日內立案,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會直接立案。
《刑訴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的,由偵查監督(原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偵查監督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經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Ⅲ 檢察院對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案子怎麼處理
檢察院對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案子應通知公安機關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內檢察院認容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3)檢察院不立案駁回擴展閱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四條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Ⅳ 檢察院不予立案的種類
1、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決定是否立案,檢察機關沒有立案的權力。
2、職務犯罪專案件(也屬就是貪污賄賂)由檢察機關偵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3、無論是公安機關立案還是檢察機關立案,都至少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存在,二是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滿足不了這兩個條件,就不能立案。
Ⅳ 檢察院和法院都不立案怎麼辦
1.依據最新的司法解釋,現在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迴向受訴法院或者答上級法院投訴。涉嫌瀆職犯罪的,可以去檢察院報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十三條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Ⅵ 檢察院不予立案是什麼意思
1,銷案
2,證據足就可以直接批捕移交起訴了,刑拘就是因為證據未足,因為你賣的確實是贓物,所以才可以將你刑拘。
Ⅶ 檢察院不予立案是否要向受害者說明原因
根據復您的案件情況,對方藏匿,理制應屬於盜竊,您可以要求警方調查,警方不立案,讓他們給你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書。我向該收銀員索要我的錢,她說她已經交給銀行,不在她手上,她不能還給我《需要證據證明》,我到法院起訴向銀行索要,法院均以看不清監控錄像為由駁回我的上訴我要求公安立案,公安認為屬不當得利或者侵佔罪都不是公安立案,但法院給我的當時的監控錄像上,收銀員將我的錢藏匿在紙下面2萬。 如果你的話是真的,這件事情我估計是銀行為了保護自己的名聲的惡意行為。你還可以向該收銀員索要您的錢,並取得視聽資料,這些都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估計現在那個收銀員不會承認了,你試一試吧。
Ⅷ 檢察院不予立案有哪些情況
本人是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希望能幫助您。
1、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決定是版否立案,檢權察機關沒有立案的權力。
2、職務犯罪案件(也就是貪污賄賂)由檢察機關偵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3、無論是公安機關立案還是檢察機關立案,都至少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存在,二是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滿足不了這兩個條件,就不能立案。
Ⅸ 如果說公安把案件移交檢察院兩次都被因證據不足駁回!那麼是不是可以釋放被抓的人了
公安把案件移交檢察院,兩次都被因證據不足駁回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不起訴人在押,應立即釋放。但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有錯誤的時候,可以進行復議,服役不通過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9)檢察院不立案駁回擴展閱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第一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Ⅹ 民事案件向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向中級檢察院申請抗訴不立案,向市檢察院申請復議不受理,應該怎麼辦
法院、檢察院都不批准再審申請,意味著法院、檢察院認為生效判決是正確的,不符合申請再審的條件,當事人如果覺得生效判決有誤,需要提供的一定的線索材料證明,否則無法啟動再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有如下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一百九十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