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訴訟請求的原因有哪幾種
Ⅰ 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情形有哪些
駁回訴訟請求: 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請求或被告的反訴請求及有獨立請求權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訴訟主張,經立案審理或者合並審理後,依照法律規定對上述訴訟主體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和主張判決不予支持。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民事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情形大概有以下幾點: (1)原告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 (2)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而起訴。 (3)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
Ⅱ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是什麼意思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駁回訴訟請求是你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維護,是實體問題,通俗說就是作為原告的你沒有告贏,駁回訴訟請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後,通過開庭審理,依據查清的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一種常見的判決形式。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你有新證據,在判決書生效前你可以上訴,在上訴期過後你可以申請再審。
(2)駁回訴訟請求的原因有哪幾種擴展閱讀:
可能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況:
1、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
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2、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錯誤主張法律關系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由於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Ⅲ 「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分別是指什麼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
Ⅳ 原告敗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1、原告敗訴:其實質而論是就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民事權益糾紛內所形成的結果而言的。
2、駁回訴容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
二、過程不同
1、原告敗訴:是民事糾紛經裁判者審理並作出判斷的一種狀態。在這里,一個必要的條件就是敗訴是由第三方裁判者作出的一種判斷,凡是未經第三人裁判,而只是由當事人自主解決的民事糾紛不存在敗訴的情形。
2、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
三、特點不同
1、原告敗訴:是針對民事糾紛中的當事人而言的,只有具有當事人的地位的主體才能談得上他是勝訴了還是敗訴了。
2、駁回訴訟請求:既適用於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
Ⅳ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有哪些
二者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採用書面判決。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6、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拓展資料
1、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於無正當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據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經人民法院凋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或者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2、駁回訴訟請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徵: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即勝訴權的否定;不僅適用於一審程序,而且適用於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既適用於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資料來源:駁回訴訟請求——網路)
Ⅵ 駁回上訴、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三者有什麼區別
1、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
駁回上訴的訴訟主體是一審的當事人,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2、適用階段不同
駁回上訴是當事人在一審結束後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的請求,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3、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
駁回上訴是上訴審法院對於訴訟當事人等的上訴請求,認為缺乏法律依據或無正當理由,而予以反駁退回的訴訟行為;
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4、法律後果不同
駁回上訴的裁定,為終審裁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上訴人不得再上訴,必須遵照執行。
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6)駁回訴訟請求的原因有哪幾種擴展閱讀:
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3、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4、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Ⅶ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是什麼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案件進行審理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行為。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後,尚未審結前(如果在立案之前就發現的則應裁定不予受理),一般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適用的是程序法,確認當事人無權起訴,即當事人沒有程序上的訴權,或沒有實體上的請求權,本不應起訴而提起了訴訟,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一般在二審和再審程序中較少適用,如果二審或再審時發現案件不應受理的則可以發回重審,由原審法院裁定駁回;當然,如果二審或再審時法院發現案件不應受理但已作出實體判決,也可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對訴訟中涉及的程序性事項的規定,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民訴法第108條的規定,原告可重新提起訴訟。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提出實體權利要求,因為當事人的實體要求沒有實體法上的正當理由和法律依據,以判決形式予以拒絕的行為,包括駁回全部訴訟請求和駁回部分訴訟請求,實際是在於當事人的這種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否定性評價。第一審、二審、再審程序都適用,依據的是各種實體法律、法規。
Ⅷ 什麼情況下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它表明人民
法院
對原告訴訟請求的 否定,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程度的肯定。雖然維持判決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駁回了 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有維持判決無法替代的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的規定,駁回原告 訴訟請求判決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 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在這種情形下,只能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不能適用其他任何形式的判決。
(2)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能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屬於合理性范圍的問題,人民法院無權裁判。但是,對合法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維持,實際是支 持了不合理的行政行為,給人以一種錯誤的司法導向。而採取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形式,就 能既保證人民法院作出正確的司法裁定,又能避免支持不合理行為的不良影響,並且有利 於被告糾正不合理的行政行為。
(3)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強制力,被訴行政機關也應執行,不能隨意改變其內容或效力。 如果某個具體行政行為符合作出時的法律、法規規定,是合法的,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 時,法律、法規及政策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廢止。如果判決維持,就為被 訴行政機關改變其具體行政行為設置了障礙。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形式較好地解決了這個 問題。
(4) 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對於那些需要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否定,對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或不作為予以肯定, 又不適宜用維持判決等判決形式的情形,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作出駁 回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