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駁回重審是什麼意思
❶ 案件重審是什麼意思
您好,案件發回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發回重審是二審、再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
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並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若干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0條第2款的規定)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1條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對發回重審的次數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斷上訴的循環。
❷ 什麼情況下二審法院會把案子發回重審
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26條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27條規定)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並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29條規定)
❸ 高院發回重審意味什麼
一般中院作為一審法院高院二審,那發回重審就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走審判監督程序。
具體的審理時間視案件的復雜情況的不同而不同,你可以想像一下一審審理這個案子總共用了多久,發回重審一般也和一審審理時間相差不大。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主要原因有二點,或者程序違法,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也稱實體違法。
中院作為一審法院也就是說這個案件影響較大,可能一審中會被判處死刑。如果發回重審能有確實證據證明認定一審案件中存在不公正的審判(違反有關公開審判規定的,違反迴避制度的,剝奪或限制了當時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其他一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或者原法院認定的事情不清證據不足的,是有可能減刑或改判的。
(3)案子駁回重審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原審判決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訴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應當予以賠償的,在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可以就行政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就行政賠償部分發回重審。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行政案件發回重審規定的理解和適用
❹ 案件二審發回重審是怎麼回事
說明一審沒有查清事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本意見僅根據提問者的描述作出,最終意見應以有關事實經具體核實後再行確定,本回答不作為最終的律師法律意見。
❺ 經濟案子發回重審是啥意思
經濟案件發回重審一般是因為被告對判決有異議,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種情況佔多數。因原告對判決有異議而發回重審的不多。
❻ 請問申訴成功後,案子發回原審法院重審,這時重審是個什麼程序
還是按照一審的程序來開庭審理。重審的案件有兩種:1.二審法院經過審查認為一專審判決屬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2.二審法院發現原審法院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應當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這些情形是: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規定的;2.違反迴避制度的;3.剝奪或者嚴重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5.其他違法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我們國家現在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對於一審判決不服時可以依法提出上訴。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從送達判決書之日起計算,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從送達裁定書之日計算。
❼ 檢察院發回派出所案子重審是什麼意思
毛線,你說的是退回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專漏罪行、遺漏同案犯屬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並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只有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才能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❽ 審判委員會的案子到中院發回重審是何意思
金鑰匙法律咨詢(微信公眾號)為您解答:依據現行法律,符合以下條件的二審法院發回重審:
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並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發回重審可以這樣簡單理解,一審審判質量差,退回去翻工,由一審法院另行組成審判組織重新審理。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❾ 同一個案子駁回重審後兩次判決書都一樣中級人民法院都沒有採納再次駁回是什麼
有文化的黑社會法官,院長要直接開除嚴杳腐敗……
❿ 發回重審的民事案件按什麼程序審理
按相關來法律規定,發回重審的案自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10)案子駁回重審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發回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
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