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證據不足駁回
⑴ 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怎麼上訴
可以。需要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在審判實踐中,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容易混淆。駁回訴訟請求是從實體上判決原告敗訴,原告雖然有起訴權,但是喪失勝訴權,主要適用於: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理由等。1111
⑵ 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可以重新起訴嗎
可以。需要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後,人民法回院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答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指法院對原告的訴請或被告的反訴請求及第三人提出的訴訟主張,經審理後依照法律規定對當事人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和主張判決不予支持。按照法律規定,「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予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及訴訟請求重新起訴,若當事人堅持起訴的,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在審判實踐中,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容易混淆。駁回訴訟請求是從實體上判決原告敗訴,原告雖然有起訴權,但是喪失勝訴權,主要適用於: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理由等。
⑶ 為什麼起訴第二次離婚法院說證據不足又駁回了
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依據的是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
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舉證不足,判決不準予離婚。
⑷ 一審因證據不足被駁回的第二天,原告拿到了有力的證據,法院還能改判嗎
你好,通過你的描述,首先法院是不會撤回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的,法院作出的判決都是有既判力的,一旦作出,要想改變原判決結果,只能通過上訴或者再審程序。對於原告而言,目前最好的方式是提出上訴,並在二審的時候提交新證據。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法院以借條出具不合法為由駁回的話,應當有其他證據證實,否則是不能輕易認定的,畢竟欠條是有力的債權憑證。
⑸ 民事訴訟中,在一審審理過程中,發現證據不足,要駁回訴訟請求,用哪一條法律啊
若干意見
九、第一審普通程序
139、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版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權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
一般開庭時審判員發現證據不足的都會告訴原告,明白人都會撤訴,然後等證據充足的再來告,碰見不聽勸的就直接裁定駁回了
⑹ 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可以重新起訴嗎
可以。
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後,當事人所提供的新證據滿足是在庭審結束後形成,且可以據此另行起訴的條件時,法院可以新立一個案件進行處理。有人說這種另案處理的方式是對原審判決既判力的破壞,是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違背。
其實不然,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有一個前提,即前後兩個案件的法律關系相同。
而當事人提供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的新證據的案件,與原審案件審理所認定的證據不同,所認定的法律事實就不相同,自然法律關系也不一樣,因此後一個案件應當按新案處理,也就不存在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和對原審既判力破壞的問題。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以下范圍:
1、請求保護的實體權利未受到侵害或雖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損失已由侵害人填補。
2、與他人未發生爭議或雖然發生爭議,但爭議已經解決。
3、放棄實體權利,如已過訴訟時效等。
4、被告不適格。對於上述前三種情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已形成共識,對後一種被告不適格,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在司法實務中存有很大爭議。
(6)法院證據不足駁回擴展閱讀:
根據《民訴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為進一步明晰該項的含義,新頒布的《民訴法司法解釋》中第三百八十七條和三百八十八條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⑺ 法院判決證據不足駁回起訴,還能再次起訴嗎
可以再次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回一十二條 裁定答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⑻ 證據不足駁回後有新證據可以再次起訴嗎
如果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即使有新的證據,也不能再次起訴,只能申請再審。
如果是內裁定駁回起訴容,就可以再次起訴。
這兩種情況的區別,在於前者是處理實體問題,後者是處理程序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