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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後二審法院能否直接改判

發布時間: 2021-01-15 19:58:54

1. 二審結案方式中的改判,包括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起訴的裁定嗎

包括的。

2. 民事訴訟的具體流程,麻煩說詳細點(我不請律師的)

民事訴訟流程一般是為:

一審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上。

(2)駁回起訴後二審法院能否直接改判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3. 公司不服工傷認定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會改判嗎

關於改判,要看公司提供的證據是否充足,以及在開庭時,雙方各自的辯護意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綜合的評定以後,作出的公正、公平的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3)駁回起訴後二審法院能否直接改判擴展閱讀: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 上訴中院的民事案件有幾種處理方式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收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的通知後7日內仍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上述規定明確了案件立案後或當事人提起上訴後,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向被告或被上訴人送達的法定期間為5日內,明確了原告預交訴訟費的期限為立案後7日內,上訴人預交上訴費的期間為22日內,否則均按自動撤回起訴或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 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或者上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再次起訴的法定期限應當是訴訟時效期間
上訴的法定期限應當是上訴的法定期間
注意本法條是按撤訴處理後,才可以這么做
如果是申請撤訴後法院准予撤訴的,以同以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不予受理

5. 勞動仲裁案件不服,向法院訴訟一般會改判嗎

  1. 能不能改判是看抄你具體的襲案情的

  2. 法律規定的一裁終局案件,在程序上和判決上和普通案件是沒有區別的,只是對於判決結果,一裁終局案件用人單位無法向法院起訴,只有勞動者可以起訴

  3. 如果你對結果不服,建議你咨詢律師,看看能否改判

  4. 望採納

6. 民事訴訟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原告不服上訴,二審會是什麼樣的結果,法院會判決嗎

結果就是勝訴或者敗訴,二審視情況可以開庭審理也可進行書面審理,可作出判決也可作出裁定:
勝訴:審理後作出判決依法改判或者是裁定發回重審;
敗訴:作出維持原判決的裁定。

7. 民事訴訟的流程

一、一審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駁回起訴裁定,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起訴受理後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6、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7、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三、上訴

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三、二審審理

包括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四、二審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證據交換

3、上訴的判決

4、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5、宣判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7)駁回起訴後二審法院能否直接改判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須知

一、起訴的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狀應記明的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8. 如何寫上訴理由和請求

1、寫好上訴理由,目的是在為上訴請求的實現服務。而要寫好上訴理由,首先應明確什麼事由可以成為上訴理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⑴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謂認定事實錯誤,是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作出了與實際情況截然相反的認定;所謂認定事實不清,則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證據,所得結論含混不清,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一審裁判事實認定錯誤,其結果必然是實體權利義務的歸屬有所不當。故而當事人可對此提起上訴。
⑵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衡量案件的質量有兩個基本的標准,即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如果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了,不僅直接違背了「以法律為准繩」的訴訟原則,而且會造成實體處理結果的差異,導致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失當和對民事違法行為的制裁失范。因此,上訴人可以此為由提起上訴。
⑶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程序違法的情形主要有: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未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從司法實踐看,程序公正並不必然導致實體公正,但是,卻可在極大的程度上保障實體公正。因此,如果一審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錯誤,一般會影響到實體判決的正確性;退一步講,即使違反法定程序並未影響實體判決的正確性,也難以消除當事人對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懷疑。基於此,當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違法為由提起上訴。
⑷一審裁判作出後至上訴期屆滿前,當事人發現了新的證據,而這新證據足以改變一審裁判的結論。因此,當事人可基於新證據而提起上訴。
2、寫好上訴理由的方法
寫好上訴理由,首先要注意針對性。上訴狀的製作者在寫作上訴理由時,實際上是將一審裁判中的錯誤或不當之處作為「靶子」,因此,為有所「斬獲」,應力求矢矢中的,不放空箭,也不能胡亂放箭。這就是說,上訴人應針對原審判決、裁定中的錯誤或不當之處提出不服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9. 民事訴訟中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什麼意思,應該怎樣處理啊

法院可以以證據不足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並且證據不足所帶來的不利後果是由負責舉證的人來承擔的。

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是非常關鍵的。在起訴前,起訴人應當掌握充足的可以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證據。因為如果證據不足敗訴的幾率會很大,甚至可能起訴直接被駁回。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不足的規定,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9)駁回起訴後二審法院能否直接改判擴展閱讀

證據不足的認定方法可概括為三點,

1、個別判斷,逐個審查。即要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加以確定,緊緊抓住判斷每一個證據的標准,也就是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這項標准,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

2、運用比較、鑒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沒有得到排除,即可視為證據不足;

3、實物檢驗的方法,又稱實物驗證法則。按照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所有的言詞證據,都要有實物證據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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