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復議後的訴狀
『壹』 行政起訴狀中的被告如何確定
行政訴訟的被告一般都是行政機關,但由於行政機關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組織系統,其內部組成機構各式各樣,因而在不同的行政訴訟中,具體被告的確認也有所不同。
一是經批准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被告的確定。實踐中會出現下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事先必須經過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情況,此時如果當事人起訴,就會產生是將上級批准機關還是將下級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作為被告的問題。一般來講,當事人不服經上級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起訴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也就是說,誰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經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就視為是誰的行為,誰就是被告。
二是行政復議機關不作為情形時被告的確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審查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作出復議決定。如果行政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不作出復議決定,就存在當事人以誰為被告起訴的問題。此種情形一般是取決於當事人:如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如果是對行政復議機關法定期間不作為行為不服的,那麼行政復議機關就是被告。
四是行政機關新組建機構時被告的確定。現實生活中,許多地方政府為適應行政管理需要,組建了諸如跨部門聯合管理機構等新的行政機構,並賦予其相應的行政權力。對於這些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能否直接以其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依據「誰主體,誰被告」的規則,如果這些組建的機構是行政主體,就能作為被告;如果不具備行政主體地位,則當事人只能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五是行政機關被撤銷情形時被告的確定。行政機關被撤銷的,一般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因為行政機關可以撤銷,但其職權不能消滅,只能發生轉移,而職權與職責應當一致,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就應當履行其作為被告的職責。
六是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時被告的確定。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一般而言,如果非行政機關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那麼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但如果非行政機關也具備行政主體資格,那麼當事人就可以將行政機關和非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訴訟。(D)
『貳』 行政訴訟狀格式
行政起訴狀(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用) 原告:
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籍貫 ,職業 ,
工作單位 ,住址 。
被告:
名稱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
案由 。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
為此,特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簽章)
年 月 日
附註:
1.本狀及副本 份;
2.證物 件;
3.書證 件。
注意:
行政起訴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而用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種文書。
行政起訴狀是由以下六大部分組成:
① 標題。標題寫行政起訴狀,或行政訴狀。
②
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原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原告是單位的,則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等。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等。
③ 案由和訴訟請求。案由即為何提起訴訟,一般簡明地表述為對某行政機關的某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訴訟請求是原告提起訴訟要達到的目的或要求。
④ 事實和理由。這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部分。
⑤ 結尾。寫明行政起訴狀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具狀人簽章和年、月、日。
⑥ 附項。寫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訴狀及附本份數、隨起訴狀一起提交的有關證據及數量等。
『叄』 不服行政復議判決 行政起訴狀該怎麼寫
重點是不服的事實與理由,建議委託律師詳談幫助為好。
『肆』 工傷行政復議維持不認定起訴狀被告應是政府嗎
工傷認定的大前提是三個: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
你先自己判斷 是不是工傷。
如果你肯定是,而當地勞動部門不予認定,起訴主體是當地勞動行政機構。
『伍』 不服縣某某局的行政決定,向市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又將提起訴訟,被告是市局,訴狀中的訴求判令...
根據<行政自訴訟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即市局改變原決定,以市局為被告;否則為縣局
『陸』 一月16日收到復議決定書,二月三日郵寄起訴狀過訴訟時效了嗎
1月16日收到復議決定書,2月3日郵寄起訴狀,超過了起訴時限,法院不會立案受理的。
16日收到專復議決定書,到31日滿屬15天,就是說,必須在31日前郵寄起訴狀,直到2月3日才郵寄,當然超過了15天的起訴期限。
即使立案受理,只要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就會裁定駁回起訴的,因為已經喪失了勝訴權。
《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柒』 行政復議維持後起訴狀里要不要請求撤銷復議機關的決定書
處罰機關和復議機關共同告,要求撤銷處理決定書和復議決定書。
『捌』 行政復議後多少天起訴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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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玖』 由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由那一級法院起訴狀
你得要先確定被告是誰,縣政府復議的話,你可以以縣政府為被告,如果這樣一審由基層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