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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後上訴被駁回

發布時間: 2021-01-16 07:23:00

Ⅰ 上訴被駁回維持一審判決後,應該多久判決書會下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Ⅱ 法院一審後,對方上訴。多長時間駁回上訴,或者開庭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2)一審判決後上訴被駁回擴展閱讀:

上訴,漢語詞彙,漢語拼音為shàng sù,指的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其也指向神祇、君王或官府訴說冤情。

法律規定,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上訴人有權撤回上訴。上訴人一經撤訴,便喪失了上訴權 ,不能再提起上訴 ,並應負擔訴訟費用。

上訴人撤回上訴是行使處分權的體現,根據當事人處分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原則,上訴人申請撤訴是否准許,由第二審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審裁判確有錯誤,即使上訴人要求撤訴,也不應批准,第二審法院仍要按上訴審程序進行審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這是因為設立第二審程序的基礎之一就是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權。

Ⅲ 一審法院駁回我的上訴是不是就等於我輸了一審官司。

1、應該是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而不能說是回駁回上訴。
2、如果是被一答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則表示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當然是屬於原告一審敗訴的;如果是因不符合法院的受理條件而被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則一審法院僅是對程序問題作出了裁判,並沒有就具體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所以從嚴格意義上來講不能說是敗訴。
另外,如果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的,有權在上訴期內上訴,由二審法院重新審理並作出裁判。

Ⅳ 如果打官司輸了,上訴被駁回,還能有幾次機會上訴

一次。我國實行二來審終自審,二審判決自作出時即生效,即使未送達當事人,對其本身的效力並沒有影響,仍然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二審後不能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Ⅳ 一審上訴被駁回一審的判決書還有用么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的前提就是維持一審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Ⅵ 一審判決勝訴,被告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駁回判決到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原告應怎麼辦

一審判決勝訴,被告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駁回判決到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原告重新按一審程序准備訴訟,二審後,被告無權再提起上訴,如認為判決不當,可以向省高院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6)一審判決後上訴被駁回擴展閱讀:

案例:

懷疑酒駕:一審判無罪 二審發現「有罪」新證據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10月17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飲酒後駕駛一轎車在成都三環路一路段,因治安糾紛與他人發生爭執,對方見陳某疑似酒駕遂報警,交警趕到後現場酒精呼吸測試其呼出體中乙醇含量達到189mg/100ml。

之後提取血液樣本經鑒定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4.1mg/100ml,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公訴機關認為其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而陳某則提出異議稱,自己飲酒是在當天18時左右,駕車前在茶樓休息5個小時,其飲酒量也不多,不構成醉酒後駕駛。

陳某辯護人則提出,案卷目錄中送檢人寫明的是他人而非陳某,鑒定要求也是對他人酒精濃度進行檢驗,且抽取陳某血液的地點、送檢程序存在矛盾,認為認定陳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法院一審認為,直接影響該案定罪的證據即抽取陳某血液的地點、送檢程序矛盾,在案檢驗報告所檢血樣是否為陳某本人血樣,缺乏有力的證據證明,故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因此判決陳某無罪。

宣判後,公訴機關提出抗訴。二審期間,公安機關以找到陳某案發時搜集封存的另一份血樣為由,重新委託司法鑒定,公訴機關提交此新證據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該報告書認定公安機關送檢封裝完好的血樣為陳某血樣,經檢測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46.3mg/100ml。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原審法院依法判決陳某無罪並無不當。二審期間公訴機關提供了對認定陳某有罪有重大影響的新證據,並由此導致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依法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發回重新審理。

Ⅶ 一審判決雙方不服,雙方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雙方的上訴請求都被駁回屬於正常情況。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一審判決都不服的,都有權上訴,雙方當事人互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而在二審法院審理後,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就會判決駁回雙方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Ⅷ 民事案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請強制執行去一審法院還是法院二審,

去基層法院申請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有明確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至於如何申請,其實非常簡單:寫一個強制執行申請書,然後附上一審、二審的判決書,還有你的身份證直接去基層法院執行局(不是鎮法庭哦)申請執行就可以了。

(8)一審判決後上訴被駁回擴展閱讀:

關於強制執行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Ⅸ 經區級法院一審判決以後,被告向中級法院上訴被法院駁回維持原判。是否還可以再次上訴

不可以再上訴。

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再上訴。

但是,如果當事人在二審法院作出裁判後仍然不服的,雖然不可以再上訴,但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再審,爭取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來糾正法院的錯誤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Ⅹ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是一審嗎

比方一審判決: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被告給付原告****。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那麼,從二審生效後向後推7日。二審判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從二審判決最後一頁蓋章處的日期開始向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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