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老人贍養費
㈠ 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子女的撫育費,但又說主體不適格,應駁回起訴
主張撫養費只能由孩子提出,母親以原告身份主張撫養費,確屬主體不適格,駁回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
但通常情況下,在法院立案時,立案庭就應發現並指出,提示應以孩子為原告,母親為法定監護人。
㈡ 關於離婚子女撫養費得問題,在開庭之前,我方律師要求去男單位調工資收入,但被法官駁回,法官有沒有權利
法官當然有權駁回。
理論上民事案件法官沒有替你們調查證據的義務,你可以自己收集證據,也可以申請法院這么做,但是法院有權不同意的。
㈢ 女子拒絕贍養9旬老父,法院為何會支持
上海有一位市民王女士面對自己年逾90的老父親卻拒絕承擔贍養義務,而法院表示支持,因為王女士未成年被父親性侵後離家,至今單身且身體狀況一般,而多年後卻被起訴要求付贍養費,被法院駁回。
王先生與妻子共育有兩子一女,妻子去世後,王先生便與大兒子共同生活。一年前,大兒子因病過世。此時,已經90多歲的王先生每月只有1000多元養老金,不僅需要支付房租,還需要聘請護工24小時照顧,顯得力不從心了。
王先生認為,小兒子與小女兒都沒有給予過自己贍養費,請求法院判處小兒子與小女兒每月向自己支付贍養費3000元。
對此,小兒子同意支付贍養費,但認為自己每月收入不高,退休後的養老金不到3000元,且患有多種疾病,綜合下來願意支付父親每月1000元。而小女兒拒絕承擔贍養義務,背後竟牽扯出一段令人不堪回首的過往。
父親王先生在小女兒12歲到21歲這9年時間里,多次對她實施猥褻、姦汙。這段不幸的遭遇損害了她的身心,讓她不得不離家出走,獨自在外打拚,以逃離父親魔爪。隨後,王先生因犯強奸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
(3)駁回老人贍養費擴展閱讀
法院駁回原告向小女兒索要撫養費的請求
上海長寧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王先生已逾90歲,大兒子去世以後獨自一人生活,確實需要聘請保姆照料日常生活。
原告當時每月僅有1000元養老金,要求子女每月支付贍養費具有合理性,但也需要考慮子女的生活狀況和經濟承受能力。小兒子自願給付原告王先生每月1000元贍養費用,王先生也表示同意,長寧法院依法予以准許。
對於小女兒王女士,法院認為王先生在早年曾經對小女兒實施過嚴重的犯罪行為,損害了女兒的身心健康,影響了女兒此後的一生。並且小女兒目前患有較為嚴重的疾病,每月養老金不足3000元,自身生活比較困難。小女兒考慮到自己曾經遭受的傷害、目前的身體狀況與經濟能力等,不同意支付原告王先生贍養費合情合法。
據此,長寧法院判決小兒子每月支付王先生贍養費1000元,駁回原告王先生要求小女兒支付贍養費3000元的訴訟請求。
㈣ 女子起訴前夫索要撫養費,被法院駁回,為啥
為了房產和戶口,六旬男子將妻子起訴至法院。在六旬男子的表述中,這並非是一起普通的離婚財產爭議案件,而是夫妻兩人為了各自獲得房產和戶口的目的「假結婚」,並做出了財產約定。如今女方獲得了房產卻不給男方辦戶口,男方意圖要回以自己名義取得的拆遷補償。通州區法院審理此案後,駁回了男方的訴求。法官表示,法律中只承認婚姻狀態,無論何種動機結婚,一般情況下,結婚狀態下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雙方各為利益而結婚非京籍的男子王建剛(化名)稱,女子李愛霞(化名)系通州區某村戶籍,兩人均已60歲,經人介紹相識。認識不久後,李愛霞所在村莊就面臨拆遷。拆遷政策中,如果安置人的配偶為非京籍的本村常住居民,則可以多享受50平方米的回遷房指標。李愛霞作為被安置人,為獲取更多的拆遷利益,在和王建剛相識三個月後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均為再婚。結婚前夕,雙方前往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一份《財產約定協議書》。協議書約定,雙方婚前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特別約定了李愛霞房屋拆遷所得款項均歸李愛霞所有,與王建剛無關,即使王建剛獲得的回遷房指標也應由李愛霞享有。王建剛稱,雙方在簽訂《財產約定協議書》後,李愛霞口頭答應幫助王建剛辦理北京戶口,這樣王建剛就可以解決社保補繳問題,在2017年享受到退休待遇。王建剛表示,李愛霞所在的村莊拆遷後,李愛霞獲得了相應的拆遷利益,包括政策中分配給王建剛的回遷房指標。雙方在結婚期間,並未操辦婚禮,也沒有通知親屬,在婚後也未共同生活。 法院駁回男子要回補償訴求 2016年,王建剛通知李愛霞為其辦理北京戶籍手續,但李愛霞明確予以拒絕,並表示從未答應給王建剛辦理北京戶口。隨後,李愛霞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王建剛離婚。王建剛眼見享受退休待遇的計劃落空,便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財產約定協議書》無效,意圖要回以自己名義取得的拆遷補償。法院審理後發現,雙方確實簽訂了《財產約定協議書》,約定雙方財產特別是王建剛拆遷財產的歸屬。且簽訂協議期間,不存在脅迫、欺詐等可撤銷的情況,故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財產約定協議書》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王建剛陳述,李愛霞曾答應在結婚後將其戶口遷入北京,但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於王建剛的陳述不予認可,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王建剛的訴訟請求。 法律只認婚姻狀態不過問動機此案主審法官表示,此案中,王建剛自稱和李愛霞是為了謀取各自利益的「假結婚」,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在婚姻機關進行了登記。「其實法律中是不承認 假結婚 的」,法官表示,雙方領證登記,在法律上就確認為結婚狀態。雙方在結婚狀態中所做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不是脅迫、欺詐等狀態下簽署,便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對結婚的動機並不追究過問,無論雙方動機如何,即使是所謂的「假結婚」,婚姻狀態也會得到法律認可。法官表示,對於所謂的「假結婚」行為要有足夠的警醒,不能因利益而將婚姻視為兒戲,導致自己蒙受損失,人財兩空。關於戶口問題,法官表示,北京市出台了關於京籍人員配偶遷入北京的政策,但法院並不管理戶籍問題。因此即使王建剛符合政策要求,也和李愛霞簽了遷入戶口的合同,法院也不會支持王建剛的訴求,此事非法院管理范圍。雞飛蛋打一場空。
㈤ 離婚時撫養費一次性支付5000,現在起訴要撫養費,判決書被駁回以後還能起訴要撫養費嗎
《關於人民法院審復理制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建議,1,要找律師,當面咨詢,不要電話或微信,說不清也不會和你說清,但你可以貨比三家,不要著急,且要在判決書下達15天內上訴,不要找法援,這個錢不能省。2,要有證據證明你或你孩子有符合上面三種情況的,這個很關鍵,很關鍵,很關鍵。
㈥ 祖母起訴養孫女要求贍養,卻被依法駁回,法院的判決是否太過不近人情了
祖母起訴養孫女要求贍養,卻被依法駁回,法院的判決是否太過不近人情了?從馮睿出生的第一天,奶奶便成為了她的實際撫養人,而父母都忙於工作,對她疏於照看。沒想到在馮睿即將成年時,奶奶竟然起訴到法院,要求兒子兒媳支付16年來的撫養費28.8萬元。法院綜合考慮老人照顧孫女的時間、精力和開銷,最終酌定孩子父母應支付老人10萬元的「帶孫費」。
你不善待公婆,你老公定會減弱愛你的強度,也不會善待你的父母與你的娘家人。人心都是肉長的,人多數還是感恩的,兒媳的辛苦與付出,老人的兒子會對你感恩戴德,你的兒女也在看,在學。
㈦ 外婆起訴養孫女,要求贍養卻被駁回,最後老人的贍養問題是如何解決的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這里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繼子女以及養子女。那麼,領養的子女對領養人的父母是否具有贍養義務?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日前就處理了這樣一起祖母要求養孫女承擔贍養義務的贍養糾紛案。
原告高老太現年80歲,其與丈夫老張婚後僅生育一子張某。張某與陸某結婚後即與父母分開居住,因二人婚後一直未有生育,雙方於1994年1月領養了本案被告小張,但一直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同年7月,陸某去世。此後,小張由張某一人撫養。2003年,張某去世。高老太認為其一人要照顧老張和老張的母親兩個盲人,沒有多餘的精力再撫養小張。所以張某去世後,小張便由養母的父母撫養成人。後老張母親和老張相繼去世,高老太一人生活。現高老太年事已高,無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欲辦五保手續但因戶籍底冊上顯示還有孫女小張而不符合辦理條件。故高老太訴至法院,要求小張承擔贍養義務。
【法官說法】法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
法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並保障收養關系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我國《收養法》於1992年4月1日實施,該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在該法實施之前的收養行為構成事實收養關系,可參照相關規定確定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但在該法實施之後的收養行為,則需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否則,收養關系將不受法律保護。依法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收養關系中,父母有撫養子女讓其健康成長的法定義務,子女依法也應贍養父母,為其養老送終,這也符合我國《民法典》「保障幼有所育、老有所養」的立法初衷。
該案雖然最終依法駁回了高老太的訴求,但法官的工作不止於斷案,而是從根本解決問題入手,在結案後又做了大量工作,最終實現了法與情的交融。
㈧ 離婚撫養費案件上訴中院被駁回還可以要求高院再審嗎
二審上訴駁回的話,要有新的證據來支撐你的訴訟請求,例如當年你有工作,現在沒工作了,當年孩子讀書不要錢,現在讀大學要5W一年,又或者你殘疾了,沒有勞動能力了。再不然最後一招,父母中的撫養方死亡後,另一方要負責未成年子女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撫養責任。
㈨ 母親離家出走,16歲兒子要求支付撫養費為何被駁回
母親離家出走,16歲兒子要求支付撫養費被駁回,這是怎麼回事?
一個家庭的穩定和諧需要一家人努力,而不是一個人或者兩個人,每個人都是家庭成員,都需要為家庭的和諧作出貢獻,您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