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移送執行的案件能否駁回
A.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怎麼提出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為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至於以什麼方式提出,是書面提出還是口頭提出,能否在答辯狀中直接提出管轄權異議問題,還是需要另外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並無明確規定。
結合實踐中的做法,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因為此時案件尚未進入實體審理,口頭答辯及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易操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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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法》第3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這也是一個概括性的表述,可以簡單的解釋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引起的糾紛,由人民法院受理。 具體包括:
(一)、財產關系案件
這里所說的財產關系,指的是不包括具有縱向行政隸屬關系的財產關系,只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主要有財產所有、財產權利的流轉、財產權利繼承等橫向的財產關系。這一內涵是與我國民法的調整范圍向對應的。
(二)、人身關系案件
這里所說的人身關系是基於人格權、身份權而衍生出來的一系列的權利。基於人格權而產生的權利包括生命、姓名權、榮譽權等。
基於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權利包括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然而基於政治性和隸屬性的縱向管理關系而產生的社會管理就不屬於民法調整的范圍,當然在爭議解決時也就不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范來解決。這類型的糾紛主要包括行政人事關系糾紛、刑事糾紛、行政管理糾紛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B. 民事訴訟的流程
一、一審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駁回起訴裁定,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起訴受理後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6、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7、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三、上訴
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三、二審審理
包括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四、二審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證據交換
3、上訴的判決
4、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5、宣判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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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須知
一、起訴的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狀應記明的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C. 基層法院判決書,可以去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嗎
可以,當事人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六個月內不執行,超過六個月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