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予受理法院駁回起訴
A. 人事仲裁已裁決,當事人上訴法院,法院駁回起訴,裁決生效嗎
裁決書不一定生效。
因為法院駁回起訴,即可能是因為原、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也可能是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時間。當然還有其他諸多原因駁回起訴。
如果是因為原、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駁回起訴,裁決書就是無效的。
如果是因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時間駁回起訴,裁決書就是有效的。
所以,法院駁回起訴,裁決書不一定就是有效的。
B. 簽訂的合同中有仲裁協議,對方起訴至法院,怎樣請求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有無確定的請求書面格式(范
簽訂的合同中有仲裁協議,首先要看你所簽訂的仲裁協議條款是否有效,有效的,人民專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屬如果已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你可以以書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請駁回起訴,申請書的格式,不外乎分為三大部分,1、主體: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2、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3、事實和理由:說明駁回起訴的理由,可以引用法律條文進行說理。不用寫得很復雜,理由說清楚就行了。
C. 仲裁委仲裁以不屬勞動爭議不受理,一審法院是否能以過仲裁時效為由駁回起訴
勞動仲裁委以不屬於勞動爭議,在接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仲裁時效是否過,只要勞動者在勞動爭議發生後一年內提請仲裁都不會過仲裁時效。
D. 勞動仲裁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後,起訴到法院,法院以案件未經過仲裁實體審理為由,駁回起訴,對嗎
不合理,您到上級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E. 法院為何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版律規定享有權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
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
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
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F. 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誰能告訴我一下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G. 人民法院不會受理,駁回起訴。是否意味著勞動仲裁裁決不生效
去法院提起訴訟,是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即勞動仲裁裁決書此時並不生效。但是,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並不是屬於提起了訴訟,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所以此時,勞動仲裁裁決書已生效。
H.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七條中被駁回起訴時勞動仲裁的裁決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被駁回起訴後,勞動仲裁的裁決是否有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當事人不服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則勞動仲裁裁決不生效。但如第二審人民法院仍裁定駁回,該裁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勞動仲裁裁決生效。
2、如果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上訴的,則勞動仲裁裁決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I.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後,什麼情況下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只要法院立案受理以後發現當事人雙方有仲裁協議,就可以直接裁定駁回原告版的·起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
(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
(三)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J. 向法院的誰申請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
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
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
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