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信訪答復意見書
⑴ 信訪答復意見書必須本人取嗎
不一定…但是最好自己去取…
⑵ 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送達方式有哪幾種
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送達方式有:
1、直接送達信訪人;
2、郵寄送達(信訪人在縣外並有固定地址的);
3、公告送達(信訪人無固定住址的)。
⑶ 信訪人不願在答復意見書上簽字怎麼辦
信訪人不願在答復意見書上簽字,即信訪人對答復意見不服時,告知對方可要求上級部門復查。
《信訪條例》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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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機構及職責
《信訪條例》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1、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2、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3、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4、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5、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6、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⑷ 信訪事項的答復意見書和復查意見書的根本區別在哪
根本區別在於信訪事項所處階段的不同。
⑸ 如果走信訪所出具的答復意見不同意下一步該怎麼辦
《信訪條例》規定信訪案件三級終結制。第一個受理信訪案件的單位或內部門向信訪人出具《信訪事容項答復意見書》後,如果信訪人對答復意見不同意,就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上一級行政單位提出復查(《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後均註明「如不同意本答復意見,可在30日內向xxxx提出復查」)。復查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為什麼不同意答復意見及相應的政策依據,以及有什麼要求。復查單位受理後,30日內應出具復查意見。如果對復查意見仍不同意,按照同樣的原則,再申請復查的上一級單位進行復核。如果對復核意見仍不同意,信訪程序就走完了,信訪部門就不再受理了(當然指的是同一個信訪事項)。
如果您對答復意見不同意,並且不想繼續通過信訪途徑解決問題,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比如依法起訴。
⑹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處理意見書原件要上交的嗎
需要。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明確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處理意見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5人以上就同一信訪事項提出復查申請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申請復查注意事項
(一)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處理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申請復查應當採用書面方式。書寫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復查機關在當面記錄後,申請人應以簽名或者蓋章等方式確認。
(三)復查申請應當由信訪人本人提出,本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提出復查申請的,可以書面委託1名代理人提出申請。信訪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查機關。
5人以上就同一信訪事項提出復查申請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依照本辦法申請復查的信訪人是申請人,原處理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提出復查申請
(一)被申請人是人民政府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
(二)被申請人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提出;
(三)被申請人是實行垂直管理行政機關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
(四)被申請人是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
(五)被申請人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提出;
(六)被申請人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提出;
(七)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
申請復查應當符合條件
(一)有具體的復查請求和事實、理由;
(二)復查請求不超出提出信訪時的請求范圍;
(三)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四)屬於信訪條例規定的復查范圍。
申請復查應當提交材料
(一)復查申請書;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意見書;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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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期限規定
復查機關收到復查申請應當予以登記,並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予以受理並告知申請人。
(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補正期限;逾期不補正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申請人在復查申請中提出新的投訴請求的,告知其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另行提出。
⑺ 信訪人沒收到書面告知和答復意見書是不是違反規定了信訪人下一步該怎麼辦
信訪條例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條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於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積極採納。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第三十三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⑻ 信訪問題的《答復意見書》五個一是什麼內容
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各責任部門對於交辦的重點信訪問題,要按照五個一(一個問題、一名領導、一套班子、一個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
明確包案領導、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逐案建立工作專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具體措施、訂立工作目標,確保責任到人、任務清楚、目標清晰。市三到位一處理集中行動統一交辦的突出重點信訪問題由主要領導負責包案。
各責任部門對於交辦的重點信訪問題,要按照兩個不拘泥(不拘泥於原調查意見,不拘泥於原處理結論),三個必須(必須實地調查核實情況,必須當面聽取信訪人陳述、必須掌握信訪事項涉及單位和人員意見)的工作原則,全面深入細致甄別信訪人所提訴求以及行為狀態,對照三到位一處理工作任務予以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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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條例注意事項: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六條、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且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人的代表。
⑼ 信訪回復範文
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格式 一、文本格式 (一)標題:關於×××信訪事項的答復意見 (二)正文: 第一部分:信訪人反映的具體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包括:(1)收到信訪事項的日期。如果是由其他機關轉送、交辦的,要寫明轉送、交辦機關和本單位收到日期。(2)受理的信訪事項。如受理多個信訪事項,應逐一寫明。 第二部分:信訪事項的事實認定情況及處理意見。包括:(1)對信訪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的認定。(2)作出處理意見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3)處理意見。對多個信訪事項要逐一答復。 第三部分:告知對答復意見不服的救濟途徑。告知信訪人如對答復意見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復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查。 (三)落款:包括作出答復意見的單位名稱及日期,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有關要求 (一)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必須由有權處理機關作出,不能以機關內設機構或信訪職能處室的名義答復信訪人。答復意見書加蓋單位公章,不能蓋單位內設處室章。 (二)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要有針對性。對信訪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避而不答,多個信訪事項要逐一進行答復,答復意見要明確具體。 (三)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要有準確性。用詞造句通俗易懂,表述准確,簡明扼要,不使信訪人在理解上產生歧義。 (四)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的形成要有嚴格的報批審查程序。一般信訪事項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核簽發,重大信訪事項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核簽發。 (五)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使用A4紙。 (六)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須在法定期限內送達信訪人,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掛號郵寄送達等。答復意見書抄報上一級機關和同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上級機關或同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交辦的,要向交辦機關報送辦理情況報告;其他機關轉送的,要向轉送機關通報辦理情況。 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報告格式 一、文本格式 (一)標題:關於×××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報告 (二)正文: 第一部分: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包括:(1)收到信訪事項交辦函的日期、交辦機關的名稱及交辦編號。(2)交辦信訪事項的具體內容。(3)向信訪人送達受理告知單的時間和方式。 第二部分:信訪人基本情況及對信訪事項進行調查處理的基本過程。包括:(1)信訪人基本情況。(2)調查核實、會議研究、領導審批、確定處理意見等工作過程。 第三部分:對信訪事項的事實認定結論及處理意見。包括:(1)經核實認定的主要事實。(2)作出處理意見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3)處理意見。多個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要逐一寫明。 第四部分:將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向信訪人進行答復的情況。包括:(1)書面答復意見的送達方式及日期。(2)信訪人對書面答復意見的態度。 (三)落款:包括信訪事項承辦單位名稱及日期,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有關要求 (一)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報告要事實清楚、定性准確、用詞恰當、言簡意賅。 (二)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報告須經信訪事項承辦單位的分管領導審核簽發,重大信訪事項必須經單位主要領導審核簽發,並在文頭標明。 (三)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報告使用A4紙,文頭紙使用單位文件紙。落款加蓋單位公章,不能蓋單位內設處室章。 (四)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作為辦結報告的附件一並上報交辦機關。 (五)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報告抄送同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⑽ 信訪人拒簽信訪答復意見書怎麼辦
《信訪條例》
第十七抄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建議:郵寄送達,或是兩個以上工作人員留置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