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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不到被告駁回起訴

發布時間: 2021-03-16 19:05:56

㈠ 法院找不到被告怎麼辦

原告在起訴過程中提供准確的被告信息對於法院及時送達傳票等文書,通知應訴具版有重要作用。人民權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聯系電話均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傳票的,應當要求原告繼續提供被告的聯系方式。對於原告因客觀原因仍不能提供被告住址或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准確的被告聯系方式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訴訟周期相對較長。如有公告費則由原告方先行墊付。根據公告的時間,如被告仍未找到,則可依法進行缺席審理。

㈡ 找不到被告本人(他妻子也找不到)傳票無法送達,被告父母拒收傳票,法院要駁回起訴怎麼辦

找不到被告本人,他妻子也找不到,傳票無法送達,法院不能駁回起訴,可版以公告送達。權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㈢ 十年前法院因找不到被告而栽定駁回起訴,現在我找到被告了,請問我該怎麼做

可以再次起訴,法院會立案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回民事訴訟法〉的解答釋》第二百一十二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㈣ 法院故意不通知被告以找不到被告為由駁回原告訴訟,最終給被告造成了損失,原告是銀行法院是否要做出賠償

原告起訴,說明原告(銀行)遭受到損失。
原告起訴被駁回,怎麼可能內對被告造成損失?
話再說回容來,原告起訴,只要提供的被告信息是正確的,法院不可能駁回起訴,更不可能用找不到被告作為駁回的理由。
所以,建議你先把民事訴訟法讀一遍,再把關系理清楚之後再問。

㈤ 己過訟訴時效,起訴後被法院以找不到被告為由裁定駁回起訴,能中斷訴時效嗎

你在來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已經過自了訴訟時效,所以你向法院起訴的行為並不能發生中斷訴訟時效的後果。雖然法院在你起訴後是以找不到被告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但這並不影響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這一事實。如果將來你重新進行起訴,並且被告也能正常送達並出庭,那麼在案件實質審理階段,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經審查確認確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那麼對於你的訴訟請求法院將不會予以支持。所以建議你先行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履行債務。如果被告同意履行債務,那麼訴訟時效將重新起算,這樣你就能夠規避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風險。到那時再重新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就不能以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㈥ 起訴找不到被告怎麼處理

按以下情況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

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一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6)聯系不到被告駁回起訴擴展閱讀:

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

在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某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中,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人員。

刑事被告人享有辯護、最後陳述、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問題的權利,申請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的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申請迴避、提起上訴、

要求再審的權利,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等。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訴訟權利,同時有權依法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見米蘭達規則)。

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更換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條件的被告參加訴訟。如果被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換,人民法院應該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此時被告即成為反訴的原告,本訴的原告即成為反訴的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與原告法律地位平等。

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爭執,而依法被人民法院傳喚應訴的人。

參考資料:被告——網路

㈦ 我找不到被告,可以起訴他嗎

我國的合同法規定房屋需要辦理登記過戶的,在房屋買賣案件中,因雙方當事人未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常常被認為該房屋買賣行為無效,這是一種認識上的誤區。房屋買賣行為是否有效,取決於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兩種形式:一是依法必須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以辦理該手續為確認生效的時間。這種「批准、登記」,指的是當事人之間在簽訂合同後,將合同在規定的部門辦理批准或登記,合同即生效。二是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無須批准或登記就生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屬第二種情況,買賣後的產權過戶登記並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物權變動的要求,即當事人要憑簽訂的合同及原產權證件去辦理標的物所有權變動的登記。所以,是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影響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依法轉移,而對買賣合同及其效力沒有影響。

那麼在辦理產權更名過戶手續過程中,應由買賣雙方中哪方負責呢?這個問題涉及到過戶更名手續費用應由誰承擔,買賣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誰承擔費用、辦理手續。另外,雙方應主動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特別是賣方當事人在此環節居於主導地位,因為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時,賣方需要提供與原產權相關的各項手續,如原產權是否屬於共有,其他共有或受益人對轉移產權所出具的手續等。因此,賣方更應該主動配合,對於產權及時變更和轉移具有重要作用。《合同法》第13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此規定也說明賣方在產權轉移過程中負有積極的主要義務

㈧ 找不到被告的情況下可以起訴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版》規定:
「人民法院權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准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解讀:
你可以以被告身份證上的地址為被告人住址,依法起訴。法院會幫你解決後面的問題。
最壞的情況下,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開庭文書,缺席審判,最後公告送達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出來之後,根據法院判決申請法院執行。法院製作根據判決製作裁定,憑裁定向房管局請求執行法院判決。

㈨ 被告地址不明確 可能被駁回起訴嗎

被告地址不明確,法院可以認定沒有明確的被告,法院是可以駁回原告的起內訴的。
《民事訴容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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