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權駁回
確權是政府工作,是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土地實行審批制度,沒有批準的群眾不能使用土地,否則是違法佔地,是政府依法處罰的范圍,不是侵權
2. 對農村土地確權決定不服,按照行政訴訟法12條第一款直接到法院起訴,被駁回。讓去行政復議。
最高法院的批復與《復行政訴制訟法》、《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並不沖突。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3. 老房子已經確權他人要駁回怎麼辦
房屋所有權以房產證上的登記為准。
4. 當事人申請土地確權,政府受理後認為其理由不成立,駁回其請求用什麼文書
說明當事人要確權的土地不但不合理、更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所以不成立。除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土地屬國家所有和個人宅基地的所有權屬個人所有,一般做的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所以要想個人土地確權必需由集體(居民生產小組)拿出書面證明再到當地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或單位才能確權
5. 我是被告有中級法院駁回訴訟的判決書.到房管所去確權的方法
被告有中級法院報告的訴訟判決收到方便麵去確權,所以你應該還是要積極的配合
6. 1987年行政部門違法將我農村房確權於他人,04年才知,06年行政官司請求撤銷被駁回,侵權至今在,現該怎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你必須證明你不知道確權的事實才能夠符合第四十二條規定,否則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7. 以土地確權不屬於法院管轄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被告上訴會發回重審嗎
你是原告還是被告,一般來說發回重審對被告有利,一審被告不服向上級法院申訴理由充分的一般都會發回重審
8. 本案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不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或者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審判的范圍而作出的不予審判裁定。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兩者的區別在於:
1、解決的問題不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如我國法律規定,確認土地權屬是政府的專有權利,法院無權對土地確權,假設原告起訴要求法院對土地的權屬予以確認,法院就會以該請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圍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被駁回起訴後,權利並不喪失,他可以請求政府對爭議的土地進行確權。
而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說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就是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所主張的權利的存在。如某甲起訴要求某乙歸還欠款,但他把欠條丟失了,也提不出其他證據證明某乙欠他的錢,某乙也不承認欠某甲的錢,在此情況下,法院就會駁回某甲的訴訟請求,某甲要求某乙歸還欠款的權利就從實體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俗地說,就是法院認為某乙不欠某甲的錢。
2、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同。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使用裁定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使用判決書。
3、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原告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後可以尋求其他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後,由於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證據,他所爭議的問題就不能再被審理了。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