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後駁回
① 上訴到市中院駁回後多長時間開庭
被市中院駁回上訴後不會再開庭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如果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是基層法院一審判決的,是應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
而如果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已經被二審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的,則原一審判決書即生效,不會有再開庭的情況。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② 上訴受理後法院可以駁回訴訟請求嗎
可以駁回,但不一定駁回,要看具體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③ 二審被駁回後還能上訴嗎
生效了,不能上訴,可以在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④ 上訴駁回還能上訴嗎
不知道你所說的上訴駁回是指政府部門的還是法院的。如果是法院的可以到其上一級法院繼續申訴。
⑤ 上訴後多久可認為自動駁回
並沒有這個說法,上訴被駁回,法院會下裁定通知,沒有裁定不能認為法院作出了什麼決定。一般駁回的情形有以下幾種,可以參考。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的規定,應不予受理。如果已經受理,經審查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9、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的規定:「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又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國家管理職權的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受害方向法院提起的賠償訴訟等,皆屬行政訴訟范疇。如果原告經告知拒不撤訴另行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的規定,予以駁回起訴。
10、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應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仍不撤訴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許可權的除外。
11、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既要符合《勞動法》關於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序的規定,又要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條件的規定。對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對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勞動行政管理而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和因職工下崗引發的爭議等,不是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范圍,如果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12、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該種情況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6條:「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⑥ 駁回上訴、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三者有什麼區別
1、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
駁回上訴的訴訟主體是一審的當事人,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2、適用階段不同
駁回上訴是當事人在一審結束後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的請求,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3、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
駁回上訴是上訴審法院對於訴訟當事人等的上訴請求,認為缺乏法律依據或無正當理由,而予以反駁退回的訴訟行為;
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4、法律後果不同
駁回上訴的裁定,為終審裁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上訴人不得再上訴,必須遵照執行。
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6)上訴後駁回擴展閱讀:
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3、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4、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⑦ 上訴被駁回後......
找了一個看看可以不,根據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後,均應登記,認真審閱。上級人民法院對屬於下級人民法院處理的刑事申訴,應及時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並通知申訴人直接同該院聯系。
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立卷時叮以將申訴材料及處理情況並入原卷或者另立副卷;原審的上級人民法院直接處理的刑事申訴和轉交下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重點刑事申訴,應立申訴卷。
七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刑事申訴,一般應調出原卷進行審查。認為原判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息訴;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通知書應當針對申訴理由,依法有理有據地批駁。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第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改判一審判決的刑事申訴,應調卷進行審查。認為原終審判決正確的,要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息訴;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刑事申訴,可以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後,應寫出案情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維持原判的,由本院或交第一審人民法院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使其息訴;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書面通知駁回。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第九條 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原大區分院或高級人民法院復核的案件,提出申訴的,由原審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認為原判正確的,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直接用書面通知駁回;認為需要改判的,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連同原卷逐級上報審查,由核準的法院審定。
經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準的死刑、死緩、類推案件提出申訴的,可以由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寫出案情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核準的法院審定。核准法院認為原判正確的,可以交第一審或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核準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認為需要改判的,由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或者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十條 上級人民法院審查不服下級人民法院處理後的刑事再申訴,可以調卷審查;可以派人下去,會同下級人民法院調查核實;可以與下級人民法院共同研究。經審查,認為應當維持原判的,可以由下級人民法院做好息訴工作;也可以直接做好息訴工作;對其中堅特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認為原判有錯誤需要改判的,可以由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可以指令再審;也可以提審改判。
第十一條 上級人民法院審閱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刑事申訴後,認為原判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可能有錯誤,應提出問題,層轉下級人民法院查處並報告處理結果。報告的內容是:被告人(被害人)的自然情況、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處理情況、申訴的主要理由和要求、重新查處後認定的事實和根據(包括針對申訴理由查證的情況)、處理結果及其他認為需要說明的問題。
上級人民法院對多次提出的刑事申訴,認為需要了解原判處理情況的,可以要下級人民法院詳報原判情況。
第十二條 上級人民法院應當有重點地審查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刑事申訴,還應當會同下級人民法院查處一些重大、復雜的刑事申訴案件,以加強對刑事申訴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十三條 對再審改判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後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四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判決、裁定的申訴,要認真審查處理,把問題解決在當地。並耐心地做好申訴人的思想工作,使其在當地聽候處理。
第十五條 對無理取鬧的申訴人,要嚴肅地進行批評教育,有針對性地進行批駁,使其息訴。經多次處理仍不聽勸教,可以依靠當地群眾或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對無理取鬧屢教不改,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觸犯刑律,需要依法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或者逮捕判刑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據,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負責審查處理刑事申訴的審判人員,要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神,關心群眾的疾苦;審查處理刑事申訴,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正確地執行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要熱情宣傳社會主義法制和國家政策,做好對申訴人的解釋和教育工作;工作要盡職盡責,不得推諉;要遵紀守法,秉公辦事。
你要注意這個生效判決是那一個級別的法院做出的 才向他提出申訴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條 刑事申訴一般由原終審人民法院負責處理。對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的申訴,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審查、處理;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刑事申訴;
第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裁定的;
三、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基層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申訴人仍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
四、對於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本院認為需要直接處理的。
對於縣法院駁回申訴 直接向它的上一級法院申訴,到中院去
⑧ 駁回上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⑨ 上訴中級法院之後,判決駁回重審。算不算贏希望這方面的專家來回答
協商要達到的要求其實就是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
發還重審,是由原審法院對案件重行審理,對於協商寫了要達到的要求,只有在判決生效以後才有可能實現,發還重審不能算贏了官司。但律師一般都以判決書或裁定書下發,為一個階段收費的,既然律師以要達到的要求,作為打贏官司的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審法院依據一審法院就案件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情形的不同,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結果,既可以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所以沒有「判決駁回重審」的說法,二審法院駁回的應是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對上訴是駁回的話,那麼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9)上訴後駁回擴展閱讀:
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並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⑩ 上訴,申訴都被駁回
那就沒什麼用了,放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