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執行駁回
① 仲裁執行因仲裁程序錯誤被駁回的案件起訴狀怎麼寫
由於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
所以勞動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
拿到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十五天內,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具體程序是:1、寫一份起訴狀(模板網路上有很多),主要說明是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服,因此提起訴訟
2、准備相關證據,匯總成衣一個證據清單
3、把起訴狀和證據、證據清單一起,到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立案,多帶點錢,要交受理費。
然後就是等法院立案了
② 企業上訴申請撤銷仲裁,被駁回後多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您好,鑒於您所提供的案情不是非常清晰,簡單說幾點,不盡之處,您可以追問:
一、如果該糾紛是商事仲裁糾紛:
商事仲裁,一裁終局,你可以在仲裁裁決生效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對方不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並不影響您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裁決書載明「仲裁書作出之日生效」,那您就可以填寫4月1日這個日期。
針對商事仲裁,不存在「上訴」的問題,根據《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對方如果不服,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假設您已經申請執行商事仲裁裁決,法院在受理對方申請撤銷的請求後,會先中止執行程序,根據查明情況,判斷是否繼續執行。
二、如果該糾紛是勞動爭議糾紛中的勞動仲裁:
對方對於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注意此時在法律程序上是一審程序,如果法院駁回了對方的訴訟請求,在判決書載明的生效期限內,對方還可以在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二審,這才是法律上的「上訴」。那麼此時仲裁書、一審判決書,都未生效,您就不能申請執行。
如果對方提起二審,二審法院依然判決駁回上訴,那麼相關法律文書的生效時期是對方收到二審判決書時,以二審判決書中載明的生效期間為准。
三、關於你是否舉證證明的問題。
在實務中,一般您申請執行時,填寫稍有誤差法院是可以容忍的,因為您並不了解他們的送達情況,如果有問題,執行法官會告訴您,讓您更改,一般不用舉證。所以,關鍵點不是舉證,而是您手裡的法律文書是否已經生效。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③ 申請法院執行但是執行局發了駁回了我該怎麼辦
民訴法修改後,各地法院對此問題規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回查由執行局自己的裁決合答議庭裁決,裁決後一般賦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很多裁決不予執行的案件,上級法院復議後又裁決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現在不少地方將執行裁決權從執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門審查,這樣就沒有規定有復議的權利,裁決不予執行就終局裁決。也有法院裁決不予執行後,申請執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然後法院將裁決不予執行理解為一個執行行為,這樣申請執行人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而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這樣,間接取得復議權,可能上級法院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同時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都是中級法院,那麼申請復議,就只有到高級法院了。
④ 甲乙因經濟糾紛仲裁,後甲在乙對仲裁裁決申請執行時提出不予執行,被法院裁定駁回,甲還有無其他救濟途徑
1、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過不予執行申請都被駁回,一般申請撤銷也會駁回;2、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駁回不予執行申請不當。法院立案後就會裁定異議成立或駁回異議,這樣你就可以依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復議類似於上訴。
⑤ 對仲裁不服提起訴訟,被法院駁回的是不是要執行仲裁裁決有依據嗎
當然是要執行仲裁抄機構的裁決書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6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⑥ 申請執行如被法院駁回我可以上訴嗎
民訴法修改後,各地法院對此問題規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由執行局自己的裁決合議庭裁決,裁決後一般賦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很多裁決不予執行的案件,上級法院復議後又裁決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現在不少地方將執行裁決權從執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門審查,這樣就沒有規定有復議的權利,裁決不予執行就終局裁決。也有法院裁決不予執行後,申請執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然後法院將裁決不予執行理解為一個執行行為,這樣申請執行人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而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這樣,間接取得復議權,可能上級法院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同時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都是中級法院,那麼申請復議,就只有到高級法院了。
⑦ 勞動仲裁書下達後,法院執行庭駁回,還可以再繼續勞動仲裁嗎
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協議的可以申請重新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前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