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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被駁回

發布時間: 2020-11-23 23:40:15

A. 再審申請被駁回後,我還有其他辦法要求法院再審嗎

法院已經駁回再審申請,只能到檢察院申訴,由檢察院抗訴或者提出再審的檢察建議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B. 我的再審申訴立案被駁回,是否可以向省級法院申訴立案 依據是什麼

我的再審申訴立案被駁回是可以向省級法院申訴立案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1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再審被駁回擴展閱讀

再審的啟動

法院基於審判監督權的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本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C. 再審申請被省高院駁回後如何申訴

1、是相關當事人直接向最高院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2、是相關當事人可以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或提起檢察建議,由最高院作出是否再審的裁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六個月內提出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我國刑事訴訟中再審期限一般可以在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但滿足特定條件(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之後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3)再審被駁回擴展閱讀

再審注意事項

1、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當通過原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

2、申請再審的當事人為再審申請人,其對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3、申請再審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

4、申請再審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列舉的事由提出;對生效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提出。

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應不超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限。

5、再審申請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並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D. 你好,再審申請被駁回,會不會再上訴

首先,你的提問有錯誤,再審程序是審判監督程序,申請被駁回民事訴訟程序即告終止,上訴程序是二審程序是審判監督程序的前置程序?
(一審、二審、審判監督程序)
如果你問的是「再審申請被駁回,還能不能申請再審」還算是個問題。但是??
根據我國目前《民事訴訟法》199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但是基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權中的立案決定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進行再審審查,但我國《民事訴訟法》未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審查駁回其再審的裁定申請再審。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自能申訴,沒有程序。
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9條1款1項的規定,在人民法院駁回你的再審申請後,你可以向人民檢察院對原判決、裁定不服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E. 再審申請被駁回後能否再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被駁回後,不能再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不會受理,但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檢察院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

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如下:

第三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5)再審被駁回擴展閱讀

1、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2、再審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裁判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F. 被發高院駁回的再審案件後發現新的證據可以再次向高院申請再審嗎

可以,但要一級一級往上走程序。如果基層法院能解決就不會發到高院,如果下級法院解決不了,就我有可能發回省高院,或最高院亦有可能。

G. 申請再審被駁回,怎麼辦

向當地檢察院反應情況,要求抗訴。

H. 對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能申請再審嗎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的,不可以再次申請,但是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8)再審被駁回擴展閱讀:

檢察院基於檢察監督權抗訴的再審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檢察監督權抗訴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再審

I. 再審.二審可決定駁回起訴嗎

二審、再審是可以駁回起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別情況處理:

(1)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具有本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9)再審被駁回擴展閱讀:

駁回起訴主要適用於下列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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