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且只有駁回
❶ 商住房40年產權到期該怎麼辦
40年產權的商住房,四十年後可以續費。
1、根據我國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根據相關規定,商用房產權年限為40年,低於普通住宅的70年產權。我國2007年出台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並無自動續期的規定。
3、根據現有法律來看,很可能會由業主繳納土地使用金;也不排除以後也像住宅一樣自動續期,而且有可能不用繳費。
❷ 車賣了2年,一直不過戶,而且已經牽扯到賣家,想半個公租房確被駁回,該怎麼辦
現在你雖然把你的車賣了,由於你是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說明車子還在版你的名下,這種情權況你只有催促買家盡快辦理過戶手續,假如對方有交通事故或違章,那就可能會牽扯到你,所以說你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如果對方不同意,你可以通過交警解決。你的名下沒有車了,你就可能申請到公租房了
❸ 無效行政協議,一審、二審沒有審理事實,沒有審理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僅以超過訴訟期限且無正當理由駁回
這就是說,你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維護自己的權益,過訴訟時效,不再審查。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